只有使用权的房子算财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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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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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使用权住房非房产权益,由国家或国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和销售,未售出前产权归国家。相较于私有住房,公房仅提供合法租赁权,无所有权。使用者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处置权。
只有使用权的房子算财产吗

一、只有使用权的房子算财产吗

使用权住房通常并不被视为房地产权益的一部分。所有权住房则是由私人投资者或公司所购建并拥有所有权,并且可以自由买卖。

然而,使用权住房本质上来说仅提供了房屋的短期使用权,例如租赁或公共租赁房屋。这些使用权住房是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投资兴建和销售的,在住宅尚未售出之前,该住宅的产权仍然归属国家。相较于个人所有权下的私有住房,非产权性质的公房仅仅为个人提供合法的租赁权利,但不具备所有权。因此,公房使用者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享有占有、使用、分享部分收益以及有限制地下令处置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只有使用权的房子可以继承

仅仅享有使用权的房屋无法通过继承途径进行转让或获得。

这是由于使用权利持有人对于特定房屋仅具有使用权益,而非所有权;

换言之,该房屋并非使用权持有人的合法财产。

因此,基于所有权的事实,这类房产不仅无法作为使用权利持有人的遗产被继承,更不属于被继承人的任何其他可继承财产类别范畴之内。

唯有权属明确、具备合法性的财产方可依法成为遗产,进入继承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国有住房作为非房产权益的范畴,通常是由国家或者国有企业以及公立单位出资兴办并负责销售,在产品尚未全部出售之前,其产权都属于国家所有。与此相对应,私人住房则为公民个人所有,且给予其独享的所有权。在此前提下,国有住房只能提供合法的租赁权益,而并不包括所有权。居住者有权在法定的范围之内实行占有的权利;占有、使用的权利;以及某些程度上的收益权和有限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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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留置权的方法,留置权只适用债务人自己的财产吗?
[律师回复]
一、行使留置权的方法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主要有三种方法:其
一,协商以留置物折价;其
二,依法拍卖留置物;其
三,变卖留置物。

1)以留置物折价。这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订立债权人取得留置物所有权的协议以实现留置权的方法,性质上属于代物清偿,即以移转留置物所有权的形式代替债务的清偿。

2)依法拍卖留置物。这是指按照法定的拍卖程序,以拍卖所得价金清偿债权的方法,这是留置权人变价留置物取偿的主要方法。

3)依法变卖留置物。变卖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议约定以留置物折价和拍卖留置物以外的方法变现留置物以清偿债权。
二、留置权只适用债务人自己的财产吗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因此,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留置仅限于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不动产则排除在外。笔者认为,“债务人的动产”是债务人交付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并非专指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尽管属于第三人所有的动产,但只要为合法的占有人交付债权人,且债权人合法占有该动产,亦可成立留置权。法律上设立留置权制度的原因在于保全对标的物有保值增值行为的特定债权,而不在于标的物归谁所有,更不在于债权人是否知道该标的物的真正归属。因此,只要对标的物有保值增值的行为,债权人即可对由此产生的债权就其占有的标的物取得留置权。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发生与该标的物的联系,比与债务人的联系更密切。如修理合同中,修理费债权是因修理行为而发生,修理行为提升了标的物的价值。因此,赋予债权人对相应的动产以物权,使其能通过物权的行使而实现其债权是合理的。此时,该留置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已不重要。债权既因留置财产而生,债权人在该留置财产之上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如果将留置财产限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有失公平。同时,从维护占有的动产物权表征功能的角度,债权人无从判断留置财产的权属关系,此际,也应肯定留置权的善意取得。留置权的目的在于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的受偿。若允许债权人任意“留置”债务人所有的、与债权的发生没有关系的财产,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过于绝对,对债务人的利益则限制过甚,有违公平原则,与留置权制度的宗旨相悖。因此,留置权的成立不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唯一条件,还要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有一定关系。物权法第232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由此可见,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属于留置财产的范围。留置权为费用性担保权,法律将其界定为物权,不仅允许其优先于债权而受偿,而且允许其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而受偿,自有其公共政策考量。如果法律针对某一特定情形,明定“不得留置”,也有其公共政策考量,应当得到当事人的尊重。法律虽然规定了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以成立留置权,但并没有规定债权人在留置权成立后必然行使留置权,若当事人已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留置权成立时债权人就不能留置该财产。譬如合同法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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