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能否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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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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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社会保险争议可能引发法院诉讼。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保手续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法院将立案审理。但如用人单位已完备手续但欠缴费用,社保管理部门将依法强制征收,此时法院不再审理此类案件。此举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同时规范用人单位社保缴纳行为。
社会保险能否起诉

一、社会保险能否起诉

关于社会保险争议问题,确实存在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在发生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定程序办理劳动者社会保险手续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完成补救工作而引发劳动者无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所导致的赔偿损失纠纷之际,法院理应依法立案并进行审理。

然而,若用人单位已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为劳动者办理完备的社会保险手续,但却违反自身义务,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则社保管理部门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采取强制征收措施。在此种情形之下,法院将不再对该类案件进行审理与裁决。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二、社会保险能否定为劳动关系依据

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署正式劳动合同时,关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记录可以被视为确认劳资关系存在的确凿证据之一。

另外,以下几种材料也可用于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员工出勤记录、劳动者所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工资支付凭证或者相关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具有身份识别功能的证件以及其他劳动者提供的证人证言等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社会保险领域的法律纠葛,往往会演变为法庭上的诉讼战。比如当雇佣方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去办理社保,从而危及到职工的合法利益时,司法部门将会对此展开立案调查并且进行进一步的审理。但是,如果这个问题出现在雇主已经完成了所有的手续却仍然拖欠社保缴费的情况下,那么社保管理部门就会按照相关法规来实行强制收缴。在这种环境之下,法院对于类似的纠纷将不再予以审理。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的社保缴纳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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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其职工发生工伤;其他供养亲属一次性计发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但最低不少于5年、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标准,按本人申请时享受的标准,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七。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七、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视同工伤”。用人单位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如本人自愿,可参照上述规定从本单位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但最低不少于10年,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
(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的;
(二)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少报职工发生工伤的、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四,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职工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如到境外定居且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职工待遇标准,按本人申请时享受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自治区,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当事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3〕107号)的有关规定、条例第十七条
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其伤残津贴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额的70%或60%相应增加。
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六、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八、职工因工死亡。二。六,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八,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三,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进行工伤认定的,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由于其无法提供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职工在国外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比照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同类病种费用支付,超出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条例第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伤保险意见抄送,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章)二○○四年十一月一日主题词:劳动,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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