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无过错方能否多分财产
首先,必须明确声明,离婚案件中的无过错方并非必然能够获得更多的财产分配。
然而,若各方能就无过错方可否多分得共同财产问题进行充分磋商与妥协,最终达成协议的,应遵从双方所达成的共识而定。
我们强烈主张尊重当事人的自我意愿,遵循财产约定优于法定的基本原则;
如果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经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并可以自主划分财产,那么便应当遵循此约定。
然而,如果双方未能就此事达成共识且无其他特殊规定,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精神以及实际财产状况,按照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女性权利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等核心原则做出最终裁决。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对于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将不会被纳入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一方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吗
实际上,离婚乃是当夫妻之间的婚姻感情确实无可挽回时采取的结束夫妻关系之方式,通常情况下并不涉及赔偿事宜。
唯有在某一方违反了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标准,且满足法定情形之时,另一方才有可能依据有关条款主张损害赔偿权益。
若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欲依据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求,则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交申请。
在现实生活中,以下几种情形可能构成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基础:
1、存在重婚行为;
2、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
3、实施过严重的家庭暴力;
4、对家人实施虐待或遗弃行为;
以及5、具有其他严重不当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离婚诉讼中,并不能够认为无过错的一方自然而然地有权多分得财产份额,实际情况是,财产的分配要依据双方的共同协商来决定。我们应当秉持着对当事人意愿的充分尊重,采取财产协议的优先地位。倘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那么法庭将会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现实状况,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女性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顾及到无过错方的利益,然而,通常来说,个人财产并不在此次分割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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