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工地工伤赔偿有哪些常见问题
在建筑作业场所中遭受意外伤害的雇员,其所属用人单位有义务在事故发生后的三十个日历日内,向所在地方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若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履行该项职责,那么在此情况下,受伤的员工或其直系亲属以及所属的工会组织可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在被确诊并鉴定为职业病之后的一年之内,直接向所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经过相关部门核定工伤证属实后,如用人单位仍然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伤员工可以向社保机构申请先行支付相应款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关于工地工伤赔偿的问题是什么
在建筑作业场所中遭受意外伤害的雇员,其所属用人单位有义务在事故发生后的三十个日历日内,向所在地方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若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履行该项职责,那么在此情况下,受伤的员工或其直系亲属以及所属的工会组织可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在被确诊并鉴定为职业病之后的一年之内,直接向所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经过相关部门核定工伤证属实后,如用人单位仍然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伤员工可以向社保机构申请先行支付相应款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施工现场的员工如不幸遭受意外伤害,雇主务必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区域性的社会保险管理局提交相关工伤认定申请。倘若雇主未能按时履行此项义务,受伤员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以及工会组织有权在一年之内自行发起工伤认定申请。一旦工伤得到确认,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受伤员工可以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先行支付相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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