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所讲之N系指工作年资,而"+1"则代表提前通知事项的薪酬补偿数额。
然而,“N+1"仅适用于下列三类解除雇佣关系的情境,而且必须是在未提前30天告知(若提前30天告知,则无需支付此项协助通知待遇费用)的前提下进行,分别为:
1.当劳动者患有疾病或身体负担过重以至于不能继续履行原先职务,亦或是无法完成公司另外指派给他/她的工作任务的状态下;
2.当劳动者无法顺利适应现有工作,经过系统培训或者更换新的工作岗位之后仍然无法生效时,才可进行此类处理;
3.如果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所依赖的社会环境出现了严重改变,使得约定好的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下去,经过企业和员工共同商议,但仍然未能就修改劳动合同条款达到共识的话。
对于情况符合上述规定者,企业应当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额按照员工在该公司服务的时间,每满一周年支付一个月薪金的标准来进行。
而在六个月到一年内之间的部分,以一全年资来算;
不足六个月的话,则按半年计算,仅需支付半个月的薪水作为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劳动法中的童工是指什么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对于童工这一概念,明确指明了其定义为尚未年满十六周岁的个体。
相关法律条款明令禁止雇主或用人单位雇佣身分这一年龄范围内的未成年人身心从事现今任何形式的职业活动,凡有违反者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金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特殊行业中,如艺术、体育以及各类工艺领域,若是遵循国家所制定的相应规章制度进行申请与审批程序后,得经允许方可雇佣到童工,但有责任确保他们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不被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N+1”的薪酬赔偿机制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终止劳动关系情形而设立:即员工因病或身体状况导致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经过相应的技能提升和培训后仍然无法适应其目前的职位需求;甚至当相关的劳资合同由于社会环境发生剧烈变化而无法继续执行,并且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时。在此类情况下,企业有责任在没有事先给予30天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向员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具体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员工的服务年限来计算的,每满一个整年后即可获得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半年至不足一年期间的服务期也可按照一年来计算,若少于半年则给予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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