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期不续签是N还是N+1
首先,当员工与雇主之间首次签署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倘若雇主选择不再与之续约,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向该员工支付相应金额的经济补偿金,亦称为“N”。
其次,若当事人之间已连续签署了多份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份合同期满,但雇主仍决议不再续约,那么这种行为就被视为非法终止,此时,雇主必须按照法定比例,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补偿额为“2N”。
至于代通知金制度,它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员工与雇主的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雇主单方面解除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另一种是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未能提前30日书面告知员工其将要解除合同。对于前述第一种情形,雇主要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额度作为代通知金。
第二种情形则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到期不续签合同大病有哪些
(1)对于参与到具有职业病危害风险岗位的工作者,如果他们没有在离职之前完成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经诊断或医学观察确定为疑似职业病病患的人在康复期或观察期末;
(2)在当前雇佣场所患有职业病或因为工作受伤而被明确判断失去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员工;
(3)无论是因为患病还是因工作导致伤害,只要处在规定的医疗期限之内的,都属于我司所关心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首先,当员工与雇主之间首次签署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倘若雇主选择不再与之续约,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向该员工支付相应金额的经济补偿金,亦称为“N”。
其次,若当事人之间已连续签署了多份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份合同期满,但雇主仍决议不再续约,那么这种行为就被视为非法终止,此时,雇主必须按照法定比例,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补偿额为“2N”。
至于代通知金制度,它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员工与雇主的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雇主单方面解除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另一种是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未能提前30日书面告知员工其将要解除合同。对于前述第一种情形,雇主要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额度作为代通知金。
第二种情形则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