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告于提起诉讼之时,若同时对肇事方及保险公司提出指控,则可将此二者同时列为共同被告;其次,如原告仅对肇事方提出诉讼请求,而未提及保险公司之名,则法院有职责向原告进行详尽说明,建议原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方参与诉讼程序;此外,保险公司亦有权自行申请成为此次审判中的第三人。但若经过法院向原告充分说明之后,原告仍然未能追加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并未主动申请成为第三人,那么法院便应依据职权,强制性地将保险公司纳入到诉讼程序中来。再者,若原告仅针对保险公司提出诉讼请求,由于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责任范围需根据肇事方的责任情况予以明确界定,并且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责任范围与肇事方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因此,法院同样需要向原告详细解释为何需要追加肇事方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方参与诉讼程序,或者由肇事方主动申请成为第三方参与诉讼。最后,如果经过法院向原告充分说明之后,原告仍然未能追加肇事方,或者肇事方也没有主动申请成为第三方参与诉讼,那么法院就必须依据职权,强制性地将肇事方纳入到诉讼程序中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是法定的,故可从诉的合并的角度,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
二、交通事故被刑事拘留怎么办
交通肇事罪的被拘者,可依据相关案情的具体情况,而面临从判决有罪到无罪释放的不同命运。通常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刑事诉讼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37天。所谓流窜作案,即是指跨市、县范围内持续实施犯罪行为,亦或在居住地犯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的情形;而“多次作案”的含义则是指三次以上的犯罪行为;至于“结伙作案”,则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拘留期限超出法律规定的,他们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解除拘留。经过审查,若情况属实,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若审查结果显示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则应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最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
最后由检察长作出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将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收到拘留决定书后,应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也可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原告于提起诉讼之时,若同时对肇事方及保险公司提出指控,则可将此二者同时列为共同被告;其次,如原告仅对肇事方提出诉讼请求,而未提及保险公司之名,则法院有职责向原告进行详尽说明,建议原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方参与诉讼程序;此外,保险公司亦有权自行申请成为此次审判中的第三人。但若经过法院向原告充分说明之后,原告仍然未能追加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并未主动申请成为第三人,那么法院便应依据职权,强制性地将保险公司纳入到诉讼程序中来。再者,若原告仅针对保险公司提出诉讼请求,由于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责任范围需根据肇事方的责任情况予以明确界定,并且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责任范围与肇事方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因此,法院同样需要向原告详细解释为何需要追加肇事方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方参与诉讼程序,或者由肇事方主动申请成为第三方参与诉讼。最后,如果经过法院向原告充分说明之后,原告仍然未能追加肇事方,或者肇事方也没有主动申请成为第三方参与诉讼,那么法院就必须依据职权,强制性地将肇事方纳入到诉讼程序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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