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的主体责任由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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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行贿犯罪的责任人包括个人行贿者和实施行贿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个人行贿者在主动交代行贿事实后可获从轻或减轻处罚。单位行贿时,不仅单位面临罚金,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需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向国家公职人员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以及离职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行贿的行为,行贿者和单位均负刑事责任。
行贿罪的主体责任由谁承担

一、行贿罪主体责任由谁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的明确规定,包括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及第三百九十三条等内容,关于行贿犯罪责任人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主体:1.针对个人的行贿行为中,行贿者本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若在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行贿者能主动交代其行贿事实,则可依法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2.对于具有影响力人士的行贿行为,即向国家公职人员近亲家属或与其关系较为紧密之人进行行贿,或者向已离职的国家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家属或与其关系较为紧密之人进行行贿,在此情况下,行贿者与实施行贿的单位都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单位还会被判处罚金,而单位中的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3.单位行贿行为中,若单位为了获取不当利益而进行行贿,或者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回扣、手续费等行为,且情节严重时,单位将会被处以罚金,而单位中的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综合以上分析,行贿犯罪的责任人认定,既可能涉及到行贿者本人,也可能涉及到实施行贿的单位及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行贿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亦非法人单位,而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普通公民。在法律层面,我们的国家已经规定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即为年满16岁的成人便具备了构成犯罪所需的必要条件。而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正是所有能够实施和完成行贿行为的个体。对于行贿罪,我们要从刑法的角度来进行解读,这就是把公务作为追求非法利益行为的行为方式。因为行贿罪的实施往往会涉及到不正当、非法利益,所以在此过程中的财富转移往往是向国家工作人员支付。

然而,许多人可能误认为行贿罪的施加者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这种对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混淆往往源于对刑法知识的不足。在这起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是普通公民,而犯罪对象则是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指在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中担任公职的人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务员。行贿罪的实施目的在于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如果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原因是受到国家工作人员的勒索,那么这种情况并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的明确规定,包括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及第三百九十三条等内容,关于行贿犯罪的责任人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主体:1.针对个人的行贿行为中,行贿者本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若在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行贿者能主动交代其行贿事实,则可依法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2.对于具有影响力人士的行贿行为,即向国家公职人员的近亲家属或与其关系较为紧密之人进行行贿,或者向已离职的国家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家属或与其关系较为紧密之人进行行贿,在此情况下,行贿者与实施行贿的单位都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单位还会被判处罚金,而单位中的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3.单位行贿行为中,若单位为了获取不当利益而进行行贿,或者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回扣、手续费等行为,且情节严重时,单位将会被处以罚金,而单位中的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综合以上分析,行贿犯罪的责任人认定,既可能涉及到行贿者本人,也可能涉及到实施行贿的单位及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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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种规定。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铁路道口通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海运、船运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4、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了重大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
这一点是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主要标准,如果行为人违反有关交通法规的过失行为没造成上述危害后果的,就不构成犯罪,应按交通事故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实际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的规定,一般而言,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出租或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控制机动车运行的是使用人而非所有人,运行的利益也是由使用人获得的。因此,将机动车交由他人使用后,使用人因对车辆具有直接的运行支配力并享有运行利益,因而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所有人原则上对使用人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车辆所有人在出借或出租车辆时须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有义务确保使用人有驾驶资质,且车辆没有明显的影响安全运行的瑕疵。
肇事司机不是车主,责任该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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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一般而言,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出租或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控制机动车运行的是使用人而非所有人,运行的利益也是由使用人获得的。因此,将机动车交由他人使用后,使用人因对车辆具有直接的运行支配力并享有运行利益,因而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所有人原则上对使用人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车辆所有人在出借或出租车辆时须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有义务确保使用人有驾驶资质,且车辆没有明显的影响安全运行的瑕疵。
二、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在因使用人的过错引发的交通事故中,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有两种:
1.所有人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资格或不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仍然将车出租或者出借给对方。
2.所有人知道出租或者出借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在所有人承担赔偿责的情况下所有人承担的是过错范围内的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对所有人应承担责任的情况规定为: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郑州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对此的规定是:
(一)明知车辆有缺陷而出借,且该缺陷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
(二)明知借用人无驾驶资质或饮酒或有疾病不宜驾驶等因素的;
(三)借用人下落不明的;
(四)其他明显过错的。
三、需要注意的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不论车辆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均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驾驶人承担,所有人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则应由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利益的一种损害,该部分损失本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的,但由于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造成受害人这部分损失不能得到赔偿,因此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是由使用人的过错导致的,因此,基于公平的考量及维护被害人利益的考虑应由所有人和使用人对交强险应当赔偿的这部分损失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郑州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也对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时责任应如何承担做了规定:出租、出借的车辆未投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出租人、出借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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