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到期还要继续住还用续签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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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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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租赁合同即将到期时,应及时续签以明确权益。未及时续约可能导致默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若租客继续使用租赁物而房东无异议,原合同可能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变为非确定性。依据法律规定,需明确续租行动以维护各自权益。
租房合同到期还要继续住还用续签合同吗

一、租房合同到期还要继续住还用续签合同

在现有租约到期并需要进行续租的情形下,有必要重新签署租赁合同以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关系。若在此情况下未能及时续签新合同,则将被视为已经订立了一份非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租期届满后,承租方如仍需继续使用租赁标的物,而出租方未对此表示异议,那么原先的租赁合同原则上应继续具有效力,但此时的租赁期限将被认定为非固定期限。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二、租房合同到期后,房客不缴房租,我可以收回房子吗

若面临承租人违反租赁条款的情况而无法强制收回房屋,身为房主应严格依照与承租人先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所列明之相关规定,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租金同时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房主可首先尝试与其进行积极的沟通协商,力图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以妥善化解争端,规避可能引发的紧张关系;

然而若经多次协调仍未取得理想结果,房主亦有权依法向法庭递交诉讼申请,旨在请求承租人支付其应尽之租金以及应对违约行为所需承担之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现有租约到期并需要进行续租的情形下,有必要重新签署租赁合同以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关系。若在此情况下未能及时续签新合同,则将被视为已经订立了一份非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租期届满后,承租方如仍需继续使用租赁标的物,而出租方未对此表示异议,那么原先的租赁合同原则上应继续具有效力,但此时的租赁期限将被认定为非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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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到期还要继续住还用续签合同吗
当租赁合同即将到期时,应及时续签以明确权益。未及时续约可能导致默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若租客继续使用租赁物而房东无异议,原合同可能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变为非确定性。依据法律规定,需明确续租行动以维护各自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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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可否继续续租?
[律师回复] 一、公房承租人的认定 (一)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二)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但这种情况下会发生不符合规定的变更而侵害成员利益的情况,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三)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人的问题上出现不同的意见。 二、公房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能不能续租 (一)首先明确一点,公房承租与私房承租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
退休后,能否继续住廉租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廉租房是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为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
2、公租房是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
3、公房是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
二、公租房、廉租房、经适房的区别:
1、权属性质上不同公租房和廉租房是租赁性质,承租人没有产权,不能将房转租或出让,经适土地收益金后,可以按市场价格转让;
2、在申请标准上不同廉租房申请门槛高,一般是城市低收入、低保家庭才能申请,经适房次之,一般是城市低收入或中低收入家庭,公租房门槛低,一般是城市中等收入家庭;
3、房源不同廉租房可以是实物配租或给予住房补贴两种,经适房是至少缴纳首付后才可以入住,公租房一般都是实物配租!扩展资料:廉租房补贴政策:天津市四类特殊情况可按最低月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1、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子女已拆迁、出售或置换的原住房处,可不分摊原住房面积,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申请家庭须提供原房屋拆迁协议或房屋买卖合同或置换手续、票据等证明材料。
2、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子女之外的近亲属现住房处,可不分摊住房面积,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3、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子女现住房处,且申请家庭为户籍的,可以按落有户籍户数分摊住房面积;申请人为离异或丧偶人员,可以不分摊住房面积。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4、申请家庭户籍“空挂”在申请人父母或子女现住房处,但申请家庭未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且在外租房居住两年以上的,可以不分摊父母或子女的现住房面积,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此类申请家庭须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落户情况说明》、《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租房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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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廉租房是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为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
2、公租房是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
3、公房是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
二、公租房、廉租房、经适房的区别:
1、权属性质上不同公租房和廉租房是租赁性质,承租人没有产权,不能将房转租或出让,经适土地收益金后,可以按市场价格转让;
2、在申请标准上不同廉租房申请门槛高,一般是城市低收入、低保家庭才能申请,经适房次之,一般是城市低收入或中低收入家庭,公租房门槛低,一般是城市中等收入家庭;
3、房源不同廉租房可以是实物配租或给予住房补贴两种,经适房是至少缴纳首付后才可以入住,公租房一般都是实物配租!扩展资料:廉租房补贴政策:天津市四类特殊情况可按最低月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1、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子女已拆迁、出售或置换的原住房处,可不分摊原住房面积,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申请家庭须提供原房屋拆迁协议或房屋买卖合同或置换手续、票据等证明材料。
2、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子女之外的近亲属现住房处,可不分摊住房面积,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3、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子女现住房处,且申请家庭为户籍的,可以按落有户籍户数分摊住房面积;申请人为离异或丧偶人员,可以不分摊住房面积。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4、申请家庭户籍“空挂”在申请人父母或子女现住房处,但申请家庭未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且在外租房居住两年以上的,可以不分摊父母或子女的现住房面积,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此类申请家庭须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落户情况说明》、《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租房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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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还可以继续住廉租房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廉租房是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为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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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退休后可以继续居住的吗
[律师回复] 1.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满足相关的条件可以继续居住。
政府廉租房不管是使用多少年都不属于个人。
廉租房没有一个固定的使用期限,各地对申请廉租房都有一个标准,达到标准就可以入住,一旦你某个标准不符合,就不能使用廉租房了。
其次廉租房是不能买卖的,它的物权属于政府所有。
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个人只有使用权。
2.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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