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北京退休享受哪些社保待遇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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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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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京城镇户口者在北京办理退休、享养老保险福利需满足:1)在京社保缴费满10年;2)40/50岁前参加社保;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明确领取地点。养老金领取根据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分为四种情况:1)户籍地办理,全额待遇;2)非户籍地但缴满10年,当地待遇;3)非户籍地缴时短,转至缴满地;4)所有地缴时皆短,归集户籍地办理。详情请咨询原参保地社保机构。
外地人在北京退休享受哪些社保待遇

一、外地人在北京退休享受哪些社保待遇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非北京市城镇户口的从业者若希望在北京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每月养老保险福利待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1.个人社会保障体系在北京地区累积缴纳时间超过十年;2.在四零五零制度实施以前即在京参加了社会保障体系(四零五零指女性年龄为四十周岁,男性年龄为五十周岁);3.如果劳动者已经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并且明确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点,那就可以按照北京的标准享有养老金福利了。关于具体得养老金领取事宜可分为如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1.当事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区域内,则应由户籍所在地上级政府部门负责办理有关的待遇领取手续,并从中享受全额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不在户籍所在地,但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积缴纳时间已满十年,那么便可在该地办理相关的待遇领取手续,并享受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若当事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积缴纳时间未满十年,则需要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上一个累积缴纳时间满十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从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若当事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各个参保地的累积缴纳时间均未满十年,则需要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相应的资金统一归集至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从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需了解更详细的办理流程,敬请向您原来工作单位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咨询。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给参保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丧葬补助金

基础养老金指按规定计发标准,由各级财政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全额予以补助的养老金待遇。

个人账户养老金指参保城乡居民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支付给参保城乡居民的养老金待遇,以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

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由于死亡、出国(境)定居以及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等情况下退还其本人个人账户存储额的支出。

丧葬补助金指在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参保人死亡后,政府给予遗属用于丧葬的补助费用。

转移支出指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转出的个人账户资金额等。

二、外地人在北京死了能出北京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在异地不幸离世的民众而言,其遗体应当严格遵守本地的殡葬制度和标准,按照当地殡仪馆的程序和操作规范完成火化业务,禁止擅自将遗体运载至外地进行妥善安置和处置。如有特殊情况或需求,确实需要将遗体运回原籍予以安葬,则必须满足以下几点基本要求:

首先,必须获得当地政府部门的书面批准同意;

其次,遗体必须在目的地殡仪馆先行接受防腐、消毒等必要的专业处理措施;

再次,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检验部门签发的《尸体移运许可证明书》;

最后,委托当地殡仪馆承接并承担遗体运送业务,确保遗体安全抵达位于安葬地的殡仪馆。对于正常死亡的公民,无论居住在城市还是农村,均应在其丧葬事宜发生之前的一个月内,由法定账册的所有者(如公民的户主)、亲属、受养人或邻近住户依法向户籍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办理死亡登记手续并注销其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非北京市城镇户口的从业者若希望在北京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每月养老保险福利待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1.个人社会保障体系在北京地区累积缴纳时间超过十年;2.在四零五零制度实施以前即在京参加了社会保障体系(四零五零指女性年龄为四十周岁,男性年龄为五十周岁);3.如果劳动者已经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并且明确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点,那就可以按照北京的标准享有养老金福利了。关于具体得养老金领取事宜可分为如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1.当事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区域内,则应由户籍所在地上级政府部门负责办理有关的待遇领取手续,并从中享受全额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不在户籍所在地,但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积缴纳时间已满十年,那么便可在该地办理相关的待遇领取手续,并享受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若当事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积缴纳时间未满十年,则需要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上一个累积缴纳时间满十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从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若当事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各个参保地的累积缴纳时间均未满十年,则需要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相应的资金统一归集至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从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需了解更详细的办理流程,敬请向您原来工作单位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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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待遇】注: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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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家公之前因为工伤所以退休了,我想咨询下您关于北京市退休工伤待遇标准是怎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北京市10级工伤,离职后能获得的赔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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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月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中:
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2011年北京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88226.25,最低为17645.25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1006.25元)。
属于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有南京户口,在南京退休的老人,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律师回复] 1月3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南京市创新名城建设动员大会,会上发布了市委1号文件《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1月4日,南京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1号文件进行解读,我市出台10条政策措施,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
政策中提到:
调整优化落户政策,研究生以上学历及40岁以下的本科学历人才,凭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技术、技能型人才,凭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一、直接落户
新增:40岁内本科生及以上学历,先落户再就业。此前要求就业创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及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在南京就业创业即可落户。
1、人才落户: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南京、大学生村干部在南京工作、属于国家“”专家、有居住证在南京就业创业的、研究生在南京就业或创业的等11种情形;
2、投靠落户:投靠配偶、子女、父母等12种情形;
3、安置落户:南京士兵退伍、士兵退伍安置南京等4种情形;
4、军属落户:驻宁部队现役军人的家属随军、驻宁部队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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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华侨落户:符合定居本市条件的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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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待遇】注: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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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待遇】注: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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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工伤待遇退休有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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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北京投靠子女落户待遇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北京投靠子女落户待遇问题解答如下, 享受的待遇:北京市老人可享受大病医疗,无退休费的可每月补助200元。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二)审批程序: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法律依据:依据《关于外埠进京落户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批复京劳社就复》([2004]287号文件)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进京落户人员,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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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待遇】注: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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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五至六级的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改发基本养老金。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以及5至六级由企业发给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退休之后领取养老金的,随其它退休职工一并调整养老金,但按养老金调整办法计算调整额低于按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七至十级工伤职工,与普通职工同样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进行基本养老保险费调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对于工伤退休后有何待遇的问题建议根据自身的情况到劳动部门做进一步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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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南京户口,但不在南京市,退休时能享受老人的什么待遇,
[律师回复] 1月3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南京市创新名城建设动员大会,会上发布了市委1号文件《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1月4日,南京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1号文件进行解读,我市出台10条政策措施,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
政策中提到:
调整优化落户政策,研究生以上学历及40岁以下的本科学历人才,凭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技术、技能型人才,凭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一、直接落户
新增:40岁内本科生及以上学历,先落户再就业。此前要求就业创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及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在南京就业创业即可落户。
1、人才落户: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南京、大学生村干部在南京工作、属于国家“”专家、有居住证在南京就业创业的、研究生在南京就业或创业的等11种情形;
2、投靠落户:投靠配偶、子女、父母等12种情形;
3、安置落户:南京士兵退伍、士兵退伍安置南京等4种情形;
4、军属落户:驻宁部队现役军人的家属随军、驻宁部队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
5、运动员落户:退役运动员安置南京并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6、华侨落户:符合定居本市条件的华侨。
二、积分落户(没有以上情况的)
1、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2、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3、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4、累计积分达到100分(积分表格附在文末);
5、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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