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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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挪用公款犯罪主体多为公职人员,也涉及特定受委派管理国有资产者。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占用、挪用公款谋取私利或非法用途,达到一定金额或长时间未归还,均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吗

一、挪用公款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关于挪用公款犯罪这一行为,其实施者主要以国家公职人员为主体,然而也涵盖了受国家机关、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及民间社会团体委派筹划、掌控和运营国有资产的特定人群。这些人在履行职责时,倘若利用私自占据公共资金的机会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挪用公款用于其他不正当用途;或者挪用公款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以上,并通过进行商业盈利活动获取利润;或者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长时间擅自占用公款而未能及时偿还,均有可能被认定为触犯挪用公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罪追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追责标准界定如下:倘若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运用,且数额达到较大范围,或者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则可被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此外,若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将其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无论挪用时长以及是否已归还,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样地,如果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从事诸如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也不论挪用金额大小及挪用时长,都将被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挪用公款犯罪这一行为,其实施者主要以国家公职人员为主体,然而也涵盖了受国家机关、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及民间社会团体委派筹划、掌控和运营国有资产的特定人群。这些人在履行职责时,倘若利用私自占据公共资金的机会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挪用公款用于其他不正当用途;或者挪用公款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以上,并通过进行商业盈利活动获取利润;或者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长时间擅自占用公款而未能及时偿还,均有可能被认定为触犯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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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大学生,最近我的好朋友打算写一篇论文,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一、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有公司委派到其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如承包国有企业),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二、罪与非罪的认定

1、 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情节较轻,一般应视为一般违法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 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

三、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就是一些有关于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
我是一名法律爱好者,平常很喜欢看法律知识,请问一下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吗?
[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中关于主体的规定有“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刑法第93条只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没有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此司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理解上的混乱。根据刑法第93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而一般理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是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给人的感觉是国家工作人员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而有论者认为,从刑法第93条的逻辑推理来讲,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是一致的。据此,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既然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自然也就能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1]这样一来,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成了同一概念。另有论者则认为,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上位概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二者在逻辑上是种属关系,刑法既然使用了“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个概念,也足以说明二者存在区别,否则没有必要多此一举。这点在刑法第406条和第167条中也有反映。同样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第167条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第40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2]从立法原意看,立法者是想要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区分开来,但问题的关键是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含义的表述使二者的概念难以区分,刑法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存在逻辑上的混乱,不利于对国家机关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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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行为是否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如果从侮辱、行为的手段、动机、后果、次数、侮辱、的数量等方面综合考虑,认为属于情节较轻或情节显著轻徽,危害不大的,就不构成犯罪。
3、对于聚众侮辱、构成犯罪的,一般应当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被胁迫参加者或一般的围观人员可酌情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不应以犯罪论处。
本罪与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而触犯本罪罪名的界限
如行为人出于占有目的而拆走、,或在公众场所抢走、,即使在盗窃、抢夺或抢劫过程中侮辱了、,也应按盗窃、抢夺或抢劫罪论处。还有的行为人以暴力方法妨碍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侮辱了其佩带的甚至砸坏了审判庭内悬挂的的,或者行为人以满足无理要求为目的,聚众以各种手段在机关、单位、团体门前或院内肆意哄闹,有侮辱、情况发生的,都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应分别按妨害公务罪、扰庭秩序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罪处罚,而不再以侮辱、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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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有哪些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罪、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关于罪刑法就此具体规定了三十五个罪名,考虑到沾出太长且没有意义,他们主体的共同,即同为国家工作人员,此点是没有问题的。
二、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1、自然主体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某些犯罪除了要求行为人具有这两个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特殊身份。
2、年龄行为人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状况、文化教育发展水平、智力发展程度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处于这一年龄段的人只对部分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75周岁以上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6周岁,而不予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以上规定体现对青少年犯罪是以教育为主的精神。
3、单位主体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这个概念比法人更为广泛,除法人以外还包括非法人团体。虽然单位一词在以往我国社会生活中曾经被广泛使用,甚至是一个使用率极高的用语,但严格地说它不是一个法律用语。也就是说,单位一词并无确切的法律涵义。根据刑法第30条之规定,单位犯罪这一概念中的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也就是单位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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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主体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这个概念比法人更为广泛,除法人以外还包括非法人团体。虽然单位一词在以往我国社会生活中曾经被广泛使用,甚至是一个使用率极高的用语,但严格地说它不是一个法律用语。也就是说,单位一词并无确切的法律涵义。根据刑法第30条之规定,单位犯罪这一概念中的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也就是单位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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