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明文规定,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用的强制性措施存在不适当之处,应立即进行纠正或是予以变更。这就意味着,若刑事拘留这一特定强制措施被认为不适宜时,便有权利进行撤销或更换。所以,身陷刑事拘留之中的人士在部分情形之下是有机会被释放出来,亦或者是其所受之强制性措施得以调整,而非长期处在拘禁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某人因涉嫌犯下刑律而遭受刑事拘留时,首先应立即与负责此案件调查处理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取得联系并了解所涉罪行的具体情况。
其次,当事人享有权利向办案机构查询其被羁押的场所。依照法定程序,传唤及拘传行为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且不得采用此类方式来变相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此外,公安机关在对某个人实施拘留之后,除非存在妨碍侦查工作进行或无法通知到相关人员等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之内将拘留的原因以及羁押地点告知被拘留者的亲属或其所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明文规定,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用的强制性措施存在不适当之处,应立即进行纠正或是予以变更。这就意味着,若刑事拘留这一特定强制措施被认为不适宜时,便有权利进行撤销或更换。所以,身陷刑事拘留之中的人士在部分情形之下是有机会被释放出来,亦或者是其所受之强制性措施得以调整,而非长期处在拘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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