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他人购买房地产并登记在其名下后,该房产所有权所属的问题,当事人双方若就此达成明确协议并且不违背现行法律、社会公德,那么此类约定将被视为合法有效的行为,各方均需按照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因此,在不涉及到善意第三方权益以及所购房产符合相关法规可以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的前提条件下,借用人有权根据事先约定向登记人提出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请求,这一诉求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在此种情形之下,房产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实际出资购买者即借用人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以下是针对借名按揭购房行为中对方未能履行还贷义务的情况所推荐的可行解决方案:在贷款方提出债务清偿要求之后,借款人应按照双方之间的协议如期归还欠款。
然而若借款人在接到相应通知后依旧未能进行任何还款操作的话,贷款人便有权利通过提交证人证言、相关凭证(取款凭证、转账凭证及交易历史纪录等)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等材料来提起诉讼,并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债务违约责任以及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关于代他人购买房地产并登记在其名下后,该房产所有权所属的问题,当事人双方若就此达成明确协议并且不违背现行法律、社会公德,那么此类约定将被视为合法有效的行为,各方均需按照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因此,在不涉及到善意第三方权益以及所购房产符合相关法规可以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的前提条件下,借用人有权根据事先约定向登记人提出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请求,这一诉求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在此种情形之下,房产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实际出资购买者即借用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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