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期交房,如何补偿损失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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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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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购房合同中,开发商逾期未交付房屋,消费者经合理催告无果后,有权解约。为弥补损失,消费者可索赔实际损失或违约金(非累加),违约金数额可能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确保不超过实际利益损失。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可兼得。
开发商延期交房,如何补偿损失

一、开发商延期交房,如何补偿损失

在开发商未能依照购房合同约定按时进行房屋交付行为时,已经经过合理时间(通常为三个月)内的多次催告而未见其有任何实质性进展,此时,消费者就有权向这些合同方提出解约申请。

同时,为弥补因开发商违约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消费者也有权选择但以实际损失为准来索取补偿或除违约金外的额外赔偿。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违约金虽然作为一种经济赔偿责任存在于购房合同中,但并不能与消费者因此而产生的实际损失相累加。

当双方当事人对于违约金的设定区间尚未达到能够有效抵偿消费者利益损失的程度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有权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调整违约金的数额。

因此,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二者只能择其一,不得合并计算。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怎么计算

关于开发商延期交付商品房时所产生的违约金计算问题,这主要依赖于购房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违约金的标准及方式所达成的共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各方当事人均可灵活就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违约金额度以及赔偿金额计算方式进行约定。若签署的合同当中附有明确的关于延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金条款,那么必须严格地按照上述合约中约定的计算公式及比例来计算开发商所应付的违约金。具体而言,该种延期交付商品房违约金的计算过程可按以下步骤来实施:

首先,确定违约金的计算比例,此类信息通常都会预先在合同中予以列明,比如每日万分之一或者百分之二十这样的比例;接着,根据购房合同中所标明的内容,精准地算出所购买的商品房总价款;

其次,我们要理清楚违约行为发生的天数,通常是从合约规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开始计起,直至开发商实际交房的日期为止;

最后,我们就可以通过定金、违约金比例与违约天数的三者相乘,从而计算出开发商所需向买受人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了。举一个例子说明,假设合同约定每日的违约金比例为万分之一,商品房的总价为100万元,而延迟的天数累积达到了200日,那么,我们可以套用以下的基本运算公式:因为违约金等于总房价乘以比率再乘以天数,所以:100万元乘以1/100000乘以200,最终得到的结果便是2万元的罚金

值得指出的是,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话,那么购买方有权向负责审理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提出申请适当提高违约金的额度。反之,如果违约金的额度过高,那么开发商亦有权提出调低至合理范围内的请求。

另外,倘若开发商未能在下过规定时限之日起的60日内完成交房事宜,那么购买方有权选择退房,并且要求开发商追加更多的违约金作补偿。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在开发商未能依照购房合同约定按时进行房屋交付行为时,已经经过合理时间(通常为三个月)内的多次催告而未见其有任何实质性进展,此时,消费者就有权向这些合同方提出解约申请。

同时,为弥补因开发商违约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消费者也有权选择但以实际损失为准来索取补偿或除违约金外的额外赔偿。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违约金虽然作为一种经济赔偿责任存在于购房合同中,但并不能与消费者因此而产生的实际损失相累加。

当双方当事人对于违约金的设定区间尚未达到能够有效抵偿消费者利益损失的程度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有权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调整违约金的数额。

因此,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二者只能择其一,不得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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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是指什么,赔偿损失应遵循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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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赔偿损失是指什么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合同法》第112条规定了赔偿损失适用的场合,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113条规定了赔偿损失的方法,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在第119条、第120条和第121条规定了损失扩大、与有过失和第三人原因的责任。
二、赔偿损失应遵循哪些原则因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依法应当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其损失的赔偿应遵循下列原则进行:
(一)完全赔偿原则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换言之,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且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完全赔偿是对受害人的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来看,由于违约当事人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当事人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合同法》中所称的完全赔偿是指对受害人遭受的全部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同时此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二)合理预见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之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减轻损害原则减轻损害原则,亦称之为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以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以避免的损害部分。
(四)损益相抵原则损益相抵,又称之为损益同销。2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违约方仅就其差额部分进行赔偿。坚持这一原则,更能体现民事责任的补偿性,有利于衡平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五)责任相抵原则责任相抵原则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赔偿范围的制度。我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体现了责任相抵原则。同时,应明确,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责任相抵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不是指当事人的责任抵销,是在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
(六)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针对交易中各种严重的欺诈行为,特别是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欺诈行为的严重存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经营欺诈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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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损险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1、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2、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3、第二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4、第二十四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5、第二十五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二、第二十六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同本条
(一)、
(二),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保险机动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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