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婚内财产约定会被视为无效
关于婚内财产协议的无效情况,值得我们注意的是:
1)财产全权归属子女管理的约定,尽管许多夫妇在签订协议时将特定部分财产划归子女所有,然而实际上,这些财产的控制权仍然牢牢地掌握在父母手中。
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一类的赠与尚未得以实现,因此这种尚未完全实施的赠与便不具法律效应;
2)虽然协议中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双方共有,但是具体的产权变更流程却未能得到落实,若在此过程中产生任何纷争,这些原本属于一方的婚前不动产很可能因赠与未能实际交付而被判定为可以撤销,唯有当最终被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协议时,它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3)“提出离婚者寸产无分”的条款,被视为对离婚自由权的严苛约束,很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婚内财产协议的无效情况,值得我们注意的是:
1)财产全权归属子女管理的约定,尽管许多夫妇在签订协议时将特定部分财产划归子女所有,然而实际上,这些财产的控制权仍然牢牢地掌握在父母手中。
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一类的赠与尚未得以实现,因此这种尚未完全实施的赠与便不具法律效应;
2)虽然协议中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双方共有,但是具体的产权变更流程却未能得到落实,若在此过程中产生任何纷争,这些原本属于一方的婚前不动产很可能因赠与未能实际交付而被判定为可以撤销,唯有当最终被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协议时,它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3)“提出离婚者寸产无分”的条款,被视为对离婚自由权的严苛约束,很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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