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批准员工的辞职申请
在我国现行的法规下,劳动者选择离职并不需要征得所在单位的批准。
事实上,提出离职是劳动者作为法律所确认的重要权益,而单位在这个过程中无权进行任何的干涉。
然而,现实生活中仍有部分企业的管理层坚持认为自身对员工的离职申请拥有最终决定权,这样的观点实则严重侵害了劳动者法定的权益。
我们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深入解析一番,劳动者只要依照合法程序,提前30天通过书面方式向用人单位表达自己的意愿,就可以解除此就业协议。
对于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只需要提前3天向用人单位递交离职申请即可。
但如果这个单位存在任何如下述情况的行为,那么无论在什么条件下,劳动者都有权利立即解除与该单位的劳资关系而无需提前告知:
(1)未能按照劳资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工作安全保障或劳动环境;
(2)未按时且足额地支付员工薪酬;
(3)未能按照法定要求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4)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可能会对员工利益造成伤害;
(5)由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列举的特定原因导致劳资合同无效;
(6)无论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只要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事项。
对于采用高压手段强迫员工付出劳动的企业,或者是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强行安排高风险作业等可能危害到员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劳动者都可立即采取行动,无需再去遵守30天或更长时间的提前告知期。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在终止合约时,出具正式的解除或终止劳资合同的证明文件给劳动者,并且必须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员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在劳资合同正式解除之后,用人单位有责任并且有义务尽快为劳动者办理离职以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的理赔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公司是否有权反对其他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在特定情况下,公司有权拒绝被收购。
然而,若满足以下几项先决条件,则强制性收购将会启动:
首先,如股份公司因股份转让而引发控股权转换,这样的转变可能影响到该公司的日常运营及战略规划,这对于小股东来说将造成负面效应;
其次,那些占据着大量股份的大股东手中所掌握的,实际上具有掌控企业命运的价值。因此,这些股份的权益不仅仅应该归属于持股的大股东,更应当视为整个公司所有股东的共同财富。
《公司收购法》第三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我国现行的法规下,劳动者选择离职并不需要征得所在单位的批准。
事实上,提出离职是劳动者作为法律所确认的重要权益,而单位在这个过程中无权进行任何的干涉。
然而,现实生活中仍有部分企业的管理层坚持认为自身对员工的离职申请拥有最终决定权,这样的观点实则严重侵害了劳动者法定的权益。
我们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深入解析一番,劳动者只要依照合法程序,提前30天通过书面方式向用人单位表达自己的意愿,就可以解除此就业协议。
对于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只需要提前3天向用人单位递交离职申请即可。
但如果这个单位存在任何如下述情况的行为,那么无论在什么条件下,劳动者都有权利立即解除与该单位的劳资关系而无需提前告知:
(1)未能按照劳资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工作安全保障或劳动环境;
(2)未按时且足额地支付员工薪酬;
(3)未能按照法定要求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4)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可能会对员工利益造成伤害;
(5)由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列举的特定原因导致劳资合同无效;
(6)无论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只要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事项。
对于采用高压手段强迫员工付出劳动的企业,或者是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强行安排高风险作业等可能危害到员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劳动者都可立即采取行动,无需再去遵守30天或更长时间的提前告知期。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在终止合约时,出具正式的解除或终止劳资合同的证明文件给劳动者,并且必须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员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在劳资合同正式解除之后,用人单位有责任并且有义务尽快为劳动者办理离职以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的理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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