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批准员工的辞职申请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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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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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自主离职,无须单位批准,只需提前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天即可。劳动者在遇到单位未保障工作安全、欠薪、不缴社保、违法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无效等情况下,有权即时离职。高压强迫劳动或高风险作业威胁安全时,同样无需提前告知。劳动合同终止时,单位需出具证明并及时办理档案转移和福利理赔。
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批准员工的辞职申请

一、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批准员工的辞职申请

在我国现行的法规下,劳动者选择离职并不需要征得所在单位的批准。

事实上,提出离职是劳动者作为法律所确认的重要权益,而单位在这个过程中无权进行任何的干涉。

然而,现实生活中仍有部分企业的管理层坚持认为自身对员工的离职申请拥有最终决定权,这样的观点实则严重侵害了劳动者法定的权益。

我们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深入解析一番,劳动者只要依照合法程序,提前30天通过书面方式向用人单位表达自己的意愿,就可以解除此就业协议。

对于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只需要提前3天向用人单位递交离职申请即可。

但如果这个单位存在任何如下述情况的行为,那么无论在什么条件下,劳动者都有权利立即解除与该单位的劳资关系而无需提前告知:

(1)未能按照劳资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工作安全保障或劳动环境;

(2)未按时且足额地支付员工薪酬;

(3)未能按照法定要求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4)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可能会对员工利益造成伤害;

(5)由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列举的特定原因导致劳资合同无效;

(6)无论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只要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事项。

对于采用高压手段强迫员工付出劳动的企业,或者是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强行安排高风险作业等可能危害到员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劳动者都可立即采取行动,无需再去遵守30天或更长时间的提前告知期。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在终止合约时,出具正式的解除或终止劳资合同的证明文件给劳动者,并且必须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员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在劳资合同正式解除之后,用人单位有责任并且有义务尽快为劳动者办理离职以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的理赔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公司是否有权反对其他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在特定情况下,公司有权拒绝被收购。

然而,若满足以下几项先决条件,则强制性收购将会启动:

首先,如股份公司因股份转让而引发控股权转换,这样的转变可能影响到该公司的日常运营及战略规划,这对于小股东来说将造成负面效应;

其次,那些占据着大量股份的大股东手中所掌握的,实际上具有掌控企业命运的价值。因此,这些股份的权益不仅仅应该归属于持股的大股东,更应当视为整个公司所有股东的共同财富。

《公司收购法》第三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我国现行的法规下,劳动者选择离职并不需要征得所在单位的批准。

事实上,提出离职是劳动者作为法律所确认的重要权益,而单位在这个过程中无权进行任何的干涉。

然而,现实生活中仍有部分企业的管理层坚持认为自身对员工的离职申请拥有最终决定权,这样的观点实则严重侵害了劳动者法定的权益。

我们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深入解析一番,劳动者只要依照合法程序,提前30天通过书面方式向用人单位表达自己的意愿,就可以解除此就业协议。

对于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只需要提前3天向用人单位递交离职申请即可。

但如果这个单位存在任何如下述情况的行为,那么无论在什么条件下,劳动者都有权利立即解除与该单位的劳资关系而无需提前告知:

(1)未能按照劳资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工作安全保障或劳动环境;

(2)未按时且足额地支付员工薪酬;

(3)未能按照法定要求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4)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可能会对员工利益造成伤害;

(5)由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列举的特定原因导致劳资合同无效;

(6)无论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只要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事项。

对于采用高压手段强迫员工付出劳动的企业,或者是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强行安排高风险作业等可能危害到员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劳动者都可立即采取行动,无需再去遵守30天或更长时间的提前告知期。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在终止合约时,出具正式的解除或终止劳资合同的证明文件给劳动者,并且必须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员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在劳资合同正式解除之后,用人单位有责任并且有义务尽快为劳动者办理离职以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的理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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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予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留置在原用人单位;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不能办理出国手续、影响技术职称评定、不能进一步求学深造和丧失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所以,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方面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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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可以拒绝员工辞职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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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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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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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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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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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3、因此,只有员工作为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则制度等情形时,用人单位才能辞退员工,而且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同时,还要征求工会的意见。
4、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和程序而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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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
2、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3、因此,只有员工作为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则制度等情形时,用人单位才能辞退员工,而且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同时,还要征求工会的意见。
4、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和程序而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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