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对条件有哪些基本要求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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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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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自愿性附条件合同是合同各方约定并包含特定标准的协议,其效力受未来可能发生、源自双方约定且合法条件的影响。条件需具备不确定性、源自约定而非法定、合法等特性。合同核心为未来发生、相对未知、基于约定且合法的条件,不得违背主要条款。合同生效和解除由生效条件(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决定。肯定条件(正向条件)涉及客观事实,条件完成依赖于事实发生。若条件违反法律或与主要内容冲突,合同可能无效。
附条件合同对条件有哪些基本要求

一、附条件合同对条件有哪些基本要求

自愿性的合同,即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约定并达成协议,其中包含了某些具体且必须满足的标准,例如权利义务关系及一系列特定条件等内容的合同。

这种类型的合同中,根据相应的标准是否能够满足预定要求,将会影响到合同效力的产生或者消除。

对于这样的合同我们称之为“附条件的合同”。

关于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应该具备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首先,这个条件必须是在未来某个时间段内发生的事实;

也就是说,这样的条件并未实际存在于现实生活之中,而是纳入到了对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性的思考范围之内,既有可能成为现实,同时也有可能无法变成现实,因此,条件具备不确定性特点。

其次,设定条件的因素必须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非法定模式。

也就是说,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合同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之后选择出来的,这也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而非由法律直接规定。

最后,这一条件还必须是合法的。

当事人不能够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共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事项作为合同的附加条件。

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所附加的条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该项民事行为则视为无效。

另外,附加的条件不应与合同的核心内容相违背。

附条件合同的主要特征包括:

第一,该条件必须是在未来才会发生的;

第二,该条件必须是相对未知的;

第三,该条件必须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非法定;

第四,该条件必须是合法的;

第五,该条件不能与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所冲突。

比如像“若将此房屋出售给了丙方,则将其出租给你”这样的表述就体现出了附条件合同的特殊性质。

关于附条件合同的生效和解除的核心要素大致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生效条件(亦可称为延缓条件)是对合同效力发出限令的关键要素;

其次,解除条件(俗称消灭条件)则是决定合同效力能否结束的关键因素。

此外还有附条件合同的肯定条件,这是指将某种客观事实纳入附带条件的内容范畴之中,因此又被称作正向条件。

在这类情况下,条件的完成取决于客观事实是否发生,只有当期限中的事实得以实现时,条件才算完成,反之,如条件未能得到满足,则视为条件未完成。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

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

款。

采用格式条

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

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

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

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

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

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

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附条件合同的分类及要求

在对附条件合同进行分类时,我们可以明确地归纳为以下两种类型:

首先,第一种即属于我们所称的"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这需要在特定的条件得到满足之后方可生效实施;

其次,另一种则被称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这种合同将在相关的条件得以实现的情况下自行失去其效力。总而言之,对于附条件合同的具体要求,有几个关键要素值得我们关注和考虑:

首先,这些设定的条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作为一个条件来说,它必须是未来某个时间段内会发生的事实,换句话说,就是尚未成为现实的情况;

第三点,这个条件本身应该具备一定的不确定性因素;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条件应尽量避免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是应由合同缔约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后共同制定出来的决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自愿性的合同,即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约定并达成协议,其中包含了某些具体且必须满足的标准,例如权利义务关系及一系列特定条件等内容的合同。

这种类型的合同中,根据相应的标准是否能够满足预定要求,将会影响到合同效力的产生或者消除。

对于这样的合同我们称之为“附条件的合同”。

关于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应该具备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首先,这个条件必须是在未来某个时间段内发生的事实;

也就是说,这样的条件并未实际存在于现实生活之中,而是纳入到了对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性的思考范围之内,既有可能成为现实,同时也有可能无法变成现实,因此,条件具备不确定性特点。

其次,设定条件的因素必须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非法定模式。

也就是说,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合同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之后选择出来的,这也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而非由法律直接规定。

最后,这一条件还必须是合法的。

当事人不能够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共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事项作为合同的附加条件。

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所附加的条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该项民事行为则视为无效。

另外,附加的条件不应与合同的核心内容相违背。

附条件合同的主要特征包括:

第一,该条件必须是在未来才会发生的;

第二,该条件必须是相对未知的;

第三,该条件必须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非法定;

第四,该条件必须是合法的;

第五,该条件不能与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所冲突。

比如像“若将此房屋出售给了丙方,则将其出租给你”这样的表述就体现出了附条件合同的特殊性质。

关于附条件合同的生效和解除的核心要素大致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生效条件(亦可称为延缓条件)是对合同效力发出限令的关键要素;

其次,解除条件(俗称消灭条件)则是决定合同效力能否结束的关键因素。

此外还有附条件合同的肯定条件,这是指将某种客观事实纳入附带条件的内容范畴之中,因此又被称作正向条件。

在这类情况下,条件的完成取决于客观事实是否发生,只有当期限中的事实得以实现时,条件才算完成,反之,如条件未能得到满足,则视为条件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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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合同有效的基本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有效的基本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其合同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所谓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所谓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实要求表示行为应当与效果意思相一致。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重要要件。因为合同在本质上乃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此种合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律可以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否产生此种约束力,则取决于此种意思表示是否同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相符合。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法律上看,合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也不得规避法律。所谓强行性规定,是指这些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改变。但若仅仅是部分条款违法,确认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44条也作出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我国法律承认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合同的形式。但是,如果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的买卖须经房管部门登记、办理过户手续后才能生效。
合同生效但未实际履行需承担的责任
合同签订了,但对方不履行怎么办?我国合同法规定,除特殊种类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合同已经生效,不履行合同应当追究违约责任,而不是谛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42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另外,《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风险性审查的注意事项
1、注意各方责任分担的合理。
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买卖公平是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则,在合同的具体内容中必须能够体现这些法则。我们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切忌只片面强调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而忽略其义务或片面强调一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忽略其权利的情形。
因为按照合同法关于“合同对价”的基本要求,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必须以承担一定的义务为前提,反之就是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必须以享有一定的权利为基础。法律禁止以强凌弱的“不平等条约”存在;对责任分担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法赋予受不公平条款约束的一方当事人一定期限内的合同撤销权。
2、注意交易实施的安全。
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合同的目的就是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好地保证交易实施的安全。所以,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应特别注意能够保障交易顺利实现的条款内容。如当事人选择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条款、合同履行的担保条款等是否存在不符合实际或无法保证交易安全的情形。
3、注意考虑合同纠纷发生的可能。
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合同所建立的是一种动态的债权或债务关系,一方权利之实现有赖于另一方义务之履行;换句话说,合同之债仅是一种信用上的法律关系,若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则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就存在灭失的可能性,尽管其可以通过法律上的救济途径来保障其权利实现。但由于合同之权利是一种私权利,法律对私权利进行保护的主要依据就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工伤认定的基本要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劳动关系主体适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审查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应主要掌握以下标准:一是用人单位是否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职工是否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所谓的“劳动者”是指劳动法律意义上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职工及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不应适用工伤认定程序,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按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的有关规定予以救济,由用人单位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法律责任,但目前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退休返聘人员也可通过人民认定为工伤,参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
(二)存在劳动关系
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综合鉴别: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从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二是用人单位是否根据某种分配原则,组织工资分配,劳动者按照一定方式领取劳动报酬;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四是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工具。
(三)存在事故伤害事实
应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三个要素进行审查。
首先,对于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理解为既包括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单位要求加班加点的时间,也包括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须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同时,在外出开展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排除如个人休闲娱乐、游山玩水等因素而受到的伤害亦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次,对于事故伤害发生的工作场所的认定,一般应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工作纪律等方面综合考虑,凡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如单位提供的工作休息场所、卫生间等均应视为工作场所。
最后,应把“因工作原因”作为认定为工伤的核心,一般应从是否属于本岗工作、是否属于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是否属于单位重大紧急情况等方面考虑。而且,这种工作原因既应考虑职工本人的工作原因,也应考虑因单位设施或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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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生效多久生效,附条件合同的要求有哪些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附条件生效多久生效,附条件合同的要求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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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求基本建设程序答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整个过程中各个阶段及其先后顺序。基本建设工作不论从技术方面还是从组织管理方面来看都是非常复杂的,而且建设的时间比较长。  从可行性研究开始,经过一系列的工作,到竣工投产,在这个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相互衔接,环环紧扣,任何一个阶段出差错,势必影响全局,甚至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所以基本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基本建设工作各阶段内在联系的经验总结,它反映了基本建设工作的特点和要求,是基本建设经济规律的表现。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也就是要求按经济规律办事。只有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建设,才有可能加快工程进度,收到预期效果。学校基建项目,从计划建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一般要经过以下五个阶段、二十一个步骤。  五个阶段是:   ( 1)以确定项目建设条件为中心的项目前期阶段;   ( 2)以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为中心的工程招投标阶段;   ( 3)以建筑安装施工为中心的投资实施阶段;   ( 4)以交付使用为中心的工程验收阶段;   ( 5)以资金考核为中心的竣工决算编制和审核阶段。  二十一个步骤是:  ( 1)项目前期方案招投标(根据国家标准和学校发展规划,学校提出建设意见,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学校编制设计文件,邀请不少于四家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前期方案设计,经专家组全面审核通过后,进入教育局拟建项目库,作为储备项目);  ( 2)拟建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建议书);  (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  ( 4)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求或设计范围》审批( 第一阶段);  ( 5)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第一阶段);   ( 6)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7)施工图设计; ( 8)施工图纸审查;   ( 9)办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阶段申请施工图审查);   ( 10)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阶段审核);  (11)申请领取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阶段,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12)工程招投标;  (13)施工单位进场和签订施工合同;  (14)建筑安全备案;  (15)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16)缴纳墙改基金费用;  (17)报送兰州市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  (18)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9)建设项目施工和验收管理程序;  (20)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21)工程决算。
求一份房屋土建附属工程合同范本?
[律师回复] 对于求一份房屋土建附属工程合同范本?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甲方:乙方:为确保工程质量圆完成施工任务,明确双方责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定制本合同,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结构:路面3层,地下室1层,底柱,均为全框架;
2、建筑面积:3548平方米,最后按建筑实际面积为准,楼顶有飞边,现浇混凝土水池一个及石棉瓦隔热层(临街面3层)、1层浇
2.8柱子。
第二条:承包方式
1、包工不包料,甲方负责采购施工所需的建筑材料,乙方负责施工,并负责所有施工用具设备;
2、施工费用:按建筑面积甲方每平方米付乙方人民币260元(大写:贰佰陆拾元整),每一层按房屋占地面积算,两面挑出部分不算(按水平面积计算);
3、工棚、化粪池、隔热层不计工价,飞边按每平方米200元算;
4、工程承包内容: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及房屋装修;
5、基础甲方用挖机开挖、乙方修整,甲方负责回填。
6、甲方负责门窗(包括铝合金窗、卷帘门、防盗门、不锈钢栏杆)的安装。
7、乙方在施工时出现工程增减时,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后增减工价,待完工后一并纳入结算。
8、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听从甲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在使用材料时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乙方必须坚持节省,不浪费的原则,不能随意带走甲方提供的任何建材,否则按双倍价奉还。
第三条:工程工期房屋建筑施工合同范本房屋建筑施工合同范本
1、甲方规定动工时间为20年月日至月中旬,乙方不得提前和推后。
2、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因下雨和建筑材料原因交房日期可顺延,若因乙方人为原因工期延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施工费。
第四条:工程质量
1、整个工程、宽按设计图纸按质、按量完成,并达到符合国家施工规范。
2、房屋结构按照设计图纸布局,尺寸可根据现场科学,合理放线,具体尺寸变更和钢筋更改由甲方决定并通知乙方处理,甲方请设计人员何鑫参与监督施工质量,每道施工需经甲方设计人员验收合格后乙方方能进行下一环节施工。
3、基础大脚①⑦照13做半脚,基础上砌石墙。
4、钢筋工程:要求采用电渣压力焊(柱子钢筋)。
5、抹灰,刮白和瓷砖工程:各层室内,楼梯地面贴地板砖地角线,卫生间,厨房瓷砖贴到顶,饭厅瓷砖,大门通道,楼梯通道,贴
1.5,走道围栏贴
1.2,余室内为仿瓷涂料。
6、地面工程:院子的围墙,门面前5米打成水泥地板(工程款另付)。
7、外观工程:整幢楼,临街面及院内为瓷砖到顶,不在临街面的为水泥抹墙到顶。
8、门窗工程:乙方负责埋设安装所有门窗用到的预埋件。
9、楼梯,楼顶工程:楼顶遮雨板外伸40cm,上贴瓷砖并安装防雷设施,楼梯顶部整体浇灌一个
2.5×
1.6×
1.4米水池,楼顶50公分高石棉瓦隔垫层,三楼顶浇
2.8柱子。
10、水电工程:水、电按设计安装,并包括卫生洁具安装。一层面每格安一个电表、标间安一个电表,二、三层共用一个电表,排水管接到街面下水道内。1
1、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返工费及材料费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施工费结算方式
1、合同签定后,甲方购买材料,乙方积极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基础工程完工后,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元;
第一层主体工程完工(第一层楼顶结束)后方付乙方元;
第二层主体工程完工(第二层楼顶结束)后甲方付乙方元;
第三层主体工程完工(第三层楼顶结束)后甲方付乙方元;
第四层主体工程完工(第四层楼顶结束)后甲方付乙方元;一至二层内墙楼刷漆粉结束付元;三至四层内墙刷漆粉结束付元;一至二层地板贴结束元;三至四层地板砖贴结束元;其余工资包括付属工资交工结算一次付清。房屋建筑施工合同范本合同范本工程装饰完工并交付甲方使用后,双方结算,由甲方一次性付清工程余款(质量保证金2000元除外)。乙方自房屋竣工验收交付甲方使用时起,乙方保修为一年,无质量问题,到期一次性付清质量保证金,保修期内如有房屋漏水,沙灰墙体裂缝,瓷砖脱落等施工问题,乙方接到甲方房屋质量问题,乙方应迅速及时地进行处理,直到甲方满意,否则甲方请人处理,工时及材料从保证金中扣除。
2、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以上约定的付款方式,不到付款时间,乙方不得违反上述付款方式向甲方提前付款要求。
第六条:安全生产及其它
1、在施工中,要把安全施工放第一位,抓好施工用电,用水安全,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杜绝一切不安全事故,倘若发生病、伤、亡等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全部自己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注释:第一层按房屋实际面积计算,挑出部分不算面积,卫生间顶用塑料板吊顶,卫生间置换气扇。二、三层丁字拐走廊延伸到尽头,在尽头加卫生间,四楼在求隔房间卫生间安装修(一个套房),四楼顶石楼瓦隔热层不收费,二层洗衣间、储藏室改为卧室。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故意长期停工或多加工钱,如果违反本条款,乙方必须赔尝违约金2万元,已做工程不再支付工钱,本合同终止。工期内,工程质量除委托何鑫监督施工质量外。请张健担任工地质量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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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的法条有什么要求
附条件合同的法条要求: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否则是毫无意义的;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条件视为未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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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收集证据要什么基本要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收集证据要什么基本要求
一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是必须主动及时;
三是必须客观全面;
四是注意依靠群众和运用科学技术手段;
五是收集的证据必须妥善保全。
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据以定案的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
二是只有被告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三是对定罪证据不足所形成的“疑案”,应按无罪处理。
二、收集证据的相关要求
1、首先,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证据的收集和提供不仅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收集和提供证据本身既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责任。如果未按法律规定任意扩大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主体,必将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公民的基本隐私权等人权造成极大伤害。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我国,收集证据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工作。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对收集证据的主体及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证据的合法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手卫生对手部的基本要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条制定目的:认真洗手是控制医院感染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病人和医务人员双向保护的有效手段。在控制医院感染的众多措施中,做好手部皮肤的清洁与消毒,可视为最重要、最简便易行的关键措施之一。
第二条制定依据:依据卫生部下发的《消毒技术规范》与《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三条洗手方法分类:可分为使用单纯的肥皂或清洁剂和用含有消毒剂的洗涤剂两种方法
第四条卫生洗手的指征与程序指征:进入或离开病房之前;在病室中由污染区进入清洁区之前;处理清洁或无菌物品之前;无菌物品操作前后;手上的污染或与微生物污染的物品或体液接触后;接触病人伤口前后;手与任何病人接触前后;在同一病人身上,当从污染部位操作转为清洁部位操作之间;戴手套之前,脱手套之后;戴脱口罩前后;穿脱衣前后;使用厕所前后。程序:
(一)取下手上饰物,打开水笼头,流水浸湿双手;
(二)以清洁肥皂或接取无菌皂液,双手充分揉搓10—15秒。洗手范围为双手、手腕和腕上5—10cm,尤其注意指尖、指缝、拇指、指关节、指甲等处,具体操作步骤是
A.掌心对掌心搓擦;
B.手指交错掌心对手背搓擦;
C.手指交错掌心对掌心;
D.两手互握互搓指背;E.拇指在掌中转动搓擦;F.指尖在掌心中摩擦;G.两手互握互揉搓腕部直至肘部。
第五条卫生手消毒指征与程序指征:实施侵入性操作之前;诊察、护理、治疗免疫功能低下的病人之前;接触每例传染病人和多重耐药株定植或感染者之后;接触感染伤口和血液、体液之后;接触致病性微生物污染物品之后;需双手保持较长时间抗菌活性,如需戴手套时。程序:
(一)一般应选用肥皂,流动水揉搓双手,流动水冲洗并干燥;
(二)以消毒剂泡手或擦手,前者2分钟,后者擦手10—15秒,顺序为腕部—手背—手指—指甲—指缝。然后待干燥。
第六条外科洗手与手消毒指征与程序指征:每次大小手术前;介入诊疗之前;产科接生或助产之前;进入新生儿室之前;诊察、护理、治疗特殊易感病人之前。程序:
(一)剪断指甲,使指甲平整、光滑;
(二)刷洗手臂:首先取无菌刷蘸肥皂液,按以下顺序无遗漏地刷洗手背3遍,共约10分钟;先刷洗指尖、然后刷洗手、腕前臂、肘部、臂下1/2段,每遍3分钟,特别要刷洗甲沟、指间、腕部。刷洗时,双手稍抬高。每遍刷洗完用流水冲洗干净。冲洗时,水由手、上臂至肘部淋下,手不能放在最低位,以免臂部的水反流到手。刷洗完后,用无菌小毛巾由手向肘部擦干。
(三)消毒手臂:双手和前臂擦干后,将泡沫消毒液3—5ml涂擦于手和前臂,过1他分钟左右即干,然后戴上手套。
(四)连续进行手术的洗手消毒法:若连续进行下一台手术时,需重新按外科手消毒法进行。
第七条洗手设施配备:
1、每个洗手场所均应配备流动水(手术室、新生儿病房、重症监护病房、血液透析室、供应室、分娩室等重点部门均应设臵非手触式水笼头如感应式、脚踏式、肘式,其它部门若条件充许也应设臵非手触式手笼头)。
2、配备皂液或洗手液,擦手毛巾或避污纸。
3、配备手消毒剂:快速手消毒剂、泡沫消毒剂、络合碘、75%乙醇溶液、乙醇洗手剂等。
第八条洗手质量控制:科室科主任、护士长、消毒监测员每日监督检查本科室医务人员洗手质量,提供合理的消毒设施,提高医务人员洗手依从性,每月进行手的消毒效果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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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条件根本无法成就怎么办?
附条件合同条件根本无法成就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此时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够成立。我们国家关于附条件是分为以一定的事实发生条件成就来进行处理的,如果说条件永远都不能够成就,那么就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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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债权转让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转让的基本要求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不同的规定。
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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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上市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外资企业是一个的经济实体,经营,核算,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好为鼓励类高新技术产业;
2、较早进入改制程序的公司;
3、较早进入中国、投资大、期限长,并具有一定程度“本土化”的知名公司,“两头在外”在公司将有可能遇到障碍;
4、盘资不是很大的公司,跨国公司大多资产很大,但整体上市将分流太多市场资金;
5、没有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公司,深一步讲,没有明显利用“转移定价”等方式避税的公司;
6、与外经贸部及中国及早表示上市意向并联络的公司。
公司法所指的投资主体应该包括很多常见的中国组织,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外资企业法还包括外国的组织和非中国公民的自然人。公司法所规范调整的投资主体是广义上的投资者,没有国界之分。因为外资企业法是特别法,那么它所规范调整的投资主体可能是公司法所规范或调整的一部分。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商投资的企业,IPO上市流程不包括外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东道国提供的土地、厂房、及其他基础设施、部分原材料等,按商定价格收汇,不参与投资。所以我们认为,外资企业法所调整或规范的投资对象是外国投资者,不包括中国的投资者,也不包括外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企上市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外资企业上市虽是大势所趋,但绝不可能一批批的上,而最有可能的是先让一些企业作为试点上市。
我们都知道,联合利华、中晶科技、顶益控股、长江实业、嘉里集团、东亚银行、捷安特等外资公司都曾纷纷表示有意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究竟什么样的企业,可以有幸作为试点企业首批上市呢?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好为鼓励类高新技术产业;
(2)较早进入改制程序的公司;
(3)较早进入中国、投资大、期限长,并具有一定程度“本土化”的知名公司,“两头在外”在公司将有可能遇到障碍;
(4)盘资不是很大的公司,跨国公司大多资产很大,但整体上市将分流太多市场资金;
(5)没有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公司,深一步讲,没有明显利用“转移定价”等方式避税的公司;
(6)与外经贸部及中国及早表示上市意向并联络的公司。
据报道,一位官员表示,有可能先期放开上市的外企,应是一些在我国境内注册经营的港台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那些知名企业,上市企业所经营的业务应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
无论怎样,如果外资企业意欲进入国内证券市场,现在就需要按照现有的法规,着手改制工作,毕竟还有辅导期一年,完成上市至少需要一年半的时间。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现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与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2)申请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的企业;
(3)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
(4)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而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还应符合:“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对于外资比例则另要求为“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官员表示,外商投资企业要进入证券市场要符合几个条件: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成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要成为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公司;三要有持续三年盈利的业绩;四要按照有关资产重组的规定上市,有关规定正在制定中,其目的是防止出现剥离上市和捆绑上市现象的出现;五是拟上市公司要经过一年的上市辅导期;六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我们认为这几个条件应是最基本的上市条件,首先从法律上讲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要符合有关重组改制规定,要符合主板上市的最基本的盈利及辅导期的规定,从政策上讲,倾向于高科技的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倾向于港台的知名企业。
与国内企业主板的上市条件相比,外资控股企业上市条件要更加严格,这主要是体现在外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要比内地企业高,并且外资企业在改制时需要地方省级政府和对外经贸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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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基本条件是什么?
1、客观性:是指客观存在不符合合同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并对承包商的工期和费用造成影响、这些干扰事件还要有确凿的证据说明。2、合法性:当施工过程产生的干扰,非承包商自身责任引起时,按照合同条款对方那个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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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法律适用就是指在具体的法律事实出现后,通过将其归入相应的抽象法律事实,然后根据该法律规范关于抽象法律关系之规定,进而形成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
二、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归结为: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这是衡量法的适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的标准,也是衡量法的适用工作是否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利益的基本标志。
1、正确,首先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2、合法,是指在法的适用过程中,坚持法制原则,坚决依法办事。
3、及时,是指法的适用活动的每个环节要严格符合法律所规定时间要求,提高办案效率。
4、合理、公正,就是指符合道德要求,符合广大人民心目中的公平要求、符合适用法的目的。
三、我国法律适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只能以国家法律为标准、为尺度。决不允许另立标准。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不同,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法承担平等的义务。在法律面前不得有凌架于法律之上的存在。

3)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司法机关行使职权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规定,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二是法律规定司法机关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对于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维护法制的统一,正确适用法律,防止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对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治安案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从执法准则、行为规范方面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提出的基本要求。 依法办案,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准确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程序办理案件。公正办案,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要体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这一执法理念,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处理各种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大公无私。同时,公正办案还包含公平的内容。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对各方当事人一律平等对待,不偏不倚,不能让执法的天平失衡。严格办案,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首先,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办理治安案件,既不能超越职权、,也不能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管不问。 其次,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步骤办理治安案件。每一道程序、步骤都要合法,不得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也不得有省略程序、步骤的情况发生。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既有实体内容,也有程序内容,包括调查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和执行处罚决定等一系列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一定要对执法程序予以高度重视,严格履行办案手续,遵守程序规定,提高执法水平。高效办案,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在依法、公正、严格的基础上,还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执法的效率,应当做到及时办理治安案件。 文明执法,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以理服人,以法服人,而不是以权力压人,要讲究语言、行为的方式,讲究工作方法,使被处罚人服气服法,人民群众满意,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全心全意的宗旨,做到人民公安为人民。将文明执法作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准则和行为规范,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个别公安民警受传统思想影响,思想严重,执法态度冷、横、硬、冲,执法方法简单粗暴,行为举止不够端庄等问题。不得,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要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私利。在执法实践中,发生过个别公安民警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谋取私利办案的现象,这些都是严重违背职责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对于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要真正做到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案,做到文明执法,不,就必须彻底转变执法观念。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改变“衙门”作风,树立公仆意识,增强服务意识,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切实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只有这样,才能在执法活动中做到急人民群众所盼,帮人民群众所需,解人民群众所难,助人民群众所求。要提高广大公安民警的执法业务水平,提高执法质量,强化执法意识,使执法活动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同时,还要进一步强化制约机制,多角度、全方位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规范和制约,从根本上保障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案和文明执法。
证人证言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无论是公诉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证人还是被告人、辩护人一方提出的证人所作的证言,在法庭上都要当庭经过双方的讯问和对质、证明,双方都可以对证言的具体内容与相关情况提出问题,对证言中不真实或者存在疑问的地方提出问题和反驳意见。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全面性、真实客观性。 (二)证人证言要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进行综合的比较、印证,以确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各方证人的证言和不同的证人的证言会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处,法庭必须要鉴别、比较,去伪存真,而不能只听一面之辞。 (三)证人证言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对于证人证言反映的情况是否确实还要经过调查,运用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等手段,综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排除其中的疑点,最终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可信性。证人证言对于法庭断案有直接的影响,法庭应当认真查证是否符合以上条件,以确保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这也是为了准确、及时打击犯罪,做到既不放过一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无罪的人。证人应当如实作证,讲明真实情况,法庭对于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证人,可以予以警告,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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