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对条件有哪些基本要求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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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自愿性附条件合同是合同各方约定并包含特定标准的协议,其效力受未来可能发生、源自双方约定且合法条件的影响。条件需具备不确定性、源自约定而非法定、合法等特性。合同核心为未来发生、相对未知、基于约定且合法的条件,不得违背主要条款。合同生效和解除由生效条件(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决定。肯定条件(正向条件)涉及客观事实,条件完成依赖于事实发生。若条件违反法律或与主要内容冲突,合同可能无效。
附条件合同对条件有哪些基本要求

一、附条件合同对条件有哪些基本要求

自愿性的合同,即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约定并达成协议,其中包含了某些具体且必须满足的标准,例如权利义务关系及一系列特定条件等内容的合同。

这种类型的合同中,根据相应的标准是否能够满足预定要求,将会影响到合同效力的产生或者消除。

对于这样的合同我们称之为“附条件的合同”。

关于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应该具备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首先,这个条件必须是在未来某个时间段内发生的事实;

也就是说,这样的条件并未实际存在于现实生活之中,而是纳入到了对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性的思考范围之内,既有可能成为现实,同时也有可能无法变成现实,因此,条件具备不确定性特点。

其次,设定条件的因素必须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非法定模式。

也就是说,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合同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之后选择出来的,这也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而非由法律直接规定。

最后,这一条件还必须是合法的。

当事人不能够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共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事项作为合同的附加条件。

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所附加的条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该项民事行为则视为无效。

另外,附加的条件不应与合同的核心内容相违背。

附条件合同的主要特征包括:

第一,该条件必须是在未来才会发生的;

第二,该条件必须是相对未知的;

第三,该条件必须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非法定;

第四,该条件必须是合法的;

第五,该条件不能与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所冲突。

比如像“若将此房屋出售给了丙方,则将其出租给你”这样的表述就体现出了附条件合同的特殊性质。

关于附条件合同的生效和解除的核心要素大致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生效条件(亦可称为延缓条件)是对合同效力发出限令的关键要素;

其次,解除条件(俗称消灭条件)则是决定合同效力能否结束的关键因素。

此外还有附条件合同的肯定条件,这是指将某种客观事实纳入附带条件的内容范畴之中,因此又被称作正向条件。

在这类情况下,条件的完成取决于客观事实是否发生,只有当期限中的事实得以实现时,条件才算完成,反之,如条件未能得到满足,则视为条件未完成。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

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

款。

采用格式条

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

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

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

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

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

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

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附条件合同的分类及要求

在对附条件合同进行分类时,我们可以明确地归纳为以下两种类型:

首先,第一种即属于我们所称的"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这需要在特定的条件得到满足之后方可生效实施;

其次,另一种则被称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这种合同将在相关的条件得以实现的情况下自行失去其效力。总而言之,对于附条件合同的具体要求,有几个关键要素值得我们关注和考虑:

首先,这些设定的条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作为一个条件来说,它必须是未来某个时间段内会发生的事实,换句话说,就是尚未成为现实的情况;

第三点,这个条件本身应该具备一定的不确定性因素;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条件应尽量避免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是应由合同缔约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后共同制定出来的决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自愿性的合同,即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约定并达成协议,其中包含了某些具体且必须满足的标准,例如权利义务关系及一系列特定条件等内容的合同。

这种类型的合同中,根据相应的标准是否能够满足预定要求,将会影响到合同效力的产生或者消除。

对于这样的合同我们称之为“附条件的合同”。

关于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应该具备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首先,这个条件必须是在未来某个时间段内发生的事实;

也就是说,这样的条件并未实际存在于现实生活之中,而是纳入到了对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性的思考范围之内,既有可能成为现实,同时也有可能无法变成现实,因此,条件具备不确定性特点。

其次,设定条件的因素必须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非法定模式。

也就是说,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合同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之后选择出来的,这也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而非由法律直接规定。

最后,这一条件还必须是合法的。

当事人不能够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共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事项作为合同的附加条件。

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所附加的条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该项民事行为则视为无效。

另外,附加的条件不应与合同的核心内容相违背。

附条件合同的主要特征包括:

第一,该条件必须是在未来才会发生的;

第二,该条件必须是相对未知的;

第三,该条件必须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非法定;

第四,该条件必须是合法的;

第五,该条件不能与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所冲突。

比如像“若将此房屋出售给了丙方,则将其出租给你”这样的表述就体现出了附条件合同的特殊性质。

关于附条件合同的生效和解除的核心要素大致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生效条件(亦可称为延缓条件)是对合同效力发出限令的关键要素;

其次,解除条件(俗称消灭条件)则是决定合同效力能否结束的关键因素。

此外还有附条件合同的肯定条件,这是指将某种客观事实纳入附带条件的内容范畴之中,因此又被称作正向条件。

在这类情况下,条件的完成取决于客观事实是否发生,只有当期限中的事实得以实现时,条件才算完成,反之,如条件未能得到满足,则视为条件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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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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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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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合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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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强奸的基本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要件。 (1)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的,不能一律视为。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假冒治病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奸女等等。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其他妇女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以外的行为满足的,则就不能构成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行为的,不构成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一般不宜以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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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的基本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程序 一、受理纠纷。一是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纠纷后主动调解;三是上级部门交办调解。受理纠纷后,如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当事人表示异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向人民或提请有关部门解决。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一是受理纠纷后,要向当事人、知情人和周围群众、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掌握纠纷情况、弄清纠纷性质,拟定调解方案;二是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三、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进行说服教育和劝导,使得当事人在知道“利害得失”的情况下接受调解。如果当事人能互谅互让,调解人员应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应当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性解决方案,使他们经过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四、做好回访工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先进行劝解;拒不履行的,如未经司法确认,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经过司法确认的,告知向申请强制执行维护合法权益。 五、做好调解卷宗等档案资料的存档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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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条件根本无法成就怎么办?
附条件合同条件根本无法成就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此时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够成立。我们国家关于附条件是分为以一定的事实发生条件成就来进行处理的,如果说条件永远都不能够成就,那么就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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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有效的基本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有效的基本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其合同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所谓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所谓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实要求表示行为应当与效果意思相一致。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重要要件。因为合同在本质上乃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此种合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律可以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否产生此种约束力,则取决于此种意思表示是否同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相符合。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法律上看,合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也不得规避法律。所谓强行性规定,是指这些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改变。但若仅仅是部分条款违法,确认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44条也作出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我国法律承认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合同的形式。但是,如果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的买卖须经房管部门登记、办理过户手续后才能生效。
合同生效但未实际履行需承担的责任
合同签订了,但对方不履行怎么办?我国合同法规定,除特殊种类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合同已经生效,不履行合同应当追究违约责任,而不是谛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42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另外,《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风险性审查的注意事项
1、注意各方责任分担的合理。
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买卖公平是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则,在合同的具体内容中必须能够体现这些法则。我们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切忌只片面强调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而忽略其义务或片面强调一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忽略其权利的情形。
因为按照合同法关于“合同对价”的基本要求,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必须以承担一定的义务为前提,反之就是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必须以享有一定的权利为基础。法律禁止以强凌弱的“不平等条约”存在;对责任分担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法赋予受不公平条款约束的一方当事人一定期限内的合同撤销权。
2、注意交易实施的安全。
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合同的目的就是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好地保证交易实施的安全。所以,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应特别注意能够保障交易顺利实现的条款内容。如当事人选择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条款、合同履行的担保条款等是否存在不符合实际或无法保证交易安全的情形。
3、注意考虑合同纠纷发生的可能。
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合同所建立的是一种动态的债权或债务关系,一方权利之实现有赖于另一方义务之履行;换句话说,合同之债仅是一种信用上的法律关系,若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则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就存在灭失的可能性,尽管其可以通过法律上的救济途径来保障其权利实现。但由于合同之权利是一种私权利,法律对私权利进行保护的主要依据就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工伤认定的基本要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劳动关系主体适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审查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应主要掌握以下标准:一是用人单位是否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职工是否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所谓的“劳动者”是指劳动法律意义上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职工及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不应适用工伤认定程序,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按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的有关规定予以救济,由用人单位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法律责任,但目前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退休返聘人员也可通过人民认定为工伤,参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
(二)存在劳动关系
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综合鉴别: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从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二是用人单位是否根据某种分配原则,组织工资分配,劳动者按照一定方式领取劳动报酬;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四是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工具。
(三)存在事故伤害事实
应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三个要素进行审查。
首先,对于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理解为既包括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单位要求加班加点的时间,也包括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须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同时,在外出开展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排除如个人休闲娱乐、游山玩水等因素而受到的伤害亦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次,对于事故伤害发生的工作场所的认定,一般应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工作纪律等方面综合考虑,凡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如单位提供的工作休息场所、卫生间等均应视为工作场所。
最后,应把“因工作原因”作为认定为工伤的核心,一般应从是否属于本岗工作、是否属于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是否属于单位重大紧急情况等方面考虑。而且,这种工作原因既应考虑职工本人的工作原因,也应考虑因单位设施或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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