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伪造证据,一经查实,法院会对被告单位负责人进行罚款、拘留。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一、关于被告的举证责任(政府):
1.被告应对其做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应提供相关证据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证明。
2.“卷宗主义”原则。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坚持“证据在先”的理念。
3.若被告未能及时举证,则将被视为未曾举证,需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当涉及到第三方利益时,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可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
4.在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与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二、关于原告的举证责任:1.初始证明责任:原告须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相关证据。2.在针对被告不作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以下情况例外:被告依法应自行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未能提供证据的。3.在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案件中,无论原告是单独提起诉讼还是合并提起诉讼,均应就被诉行政行为给其带来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如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伪造证据,一经查实,法院会对被告单位负责人进行罚款、拘留。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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