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房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的规定。
在房屋买卖这一环节中,买卖双方的当事人都需要具备能够根据其自身行为,依法行驶权力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
针对一般的主体,就要求他们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由于房屋买卖的过程极其繁杂,涉及到的标的金额也颇为庞大,所以,法律通常会禁止那些受到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者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参与此类交易,以此确保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除非这些人提前得到了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在交易后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而对于那些具有特殊性质的主体,则为了保护房屋交易的秩序,现行的法律与政策都会对这类买卖当事人施加一些限定条件和约束。
如果想要参与商品房现售这种形式的房屋买卖,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的出售方就必须持有包括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在内的相关证件。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保证表达意愿的真实性。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是由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露所产生的结果。
只有在房屋买卖时充分尊重彼此的自由意志且平等待遇,才能切实地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预期。
因此,任何因为欺骗、要挟、趁人之危等不良因素所引发的以及无权代理以及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所导致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都不是买卖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原则上都视作无效现象。
此外,由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而签订的房屋买卖行为,同样也是可以更改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无效或被撤销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具有法律效应,当事人则有权选择不遵循执行。
当房屋买卖合同的某个条款无效,但并不影响整个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时,其他的条款仍然属于有效。
3、房屋买卖必须遵循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众利益。
无论是任何形式的房屋买卖,都应该严格遵守房地产政策的有关规定,坚决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更不能破坏社会公共道德。
否则,这份房屋买卖将被视作无效。
举例来说,在房屋买卖的各个环节中,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房屋买卖双方不得买卖土地,也不得隐瞒房屋买卖的实际价值瞒报税收,更不得买卖还未经过拆迁的房屋等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买卖房屋需要交的税有哪些
首先,关于购房过程中需缴纳的税费问题,这里有详细的说明。主要涉及三个大类:契税、营业税以及个人所得税。对于契税,通常为总房价的1%(若房屋面积小于等于90平米且属于首次购买的则可缴纳1%;如果房屋面积介于90平米至144平米之间,则需要缴纳1.5%;如果房屋面积大于144平米,那么需要支付4%的契税)。
其次,对于营业税而言,如果房产证未满5年,您需要按照5.6%的比例进行缴纳,而如果房产证已满5年,那么便无需再缴纳此项费用。至于个人所得税,其收取标准为1%(但请注意,只有当房产证已经满5年且该房屋为唯一住房时方可免收此税费)。
此外,买卖双方还需共同承担的还有交易费用,其金额为3元/平方米(然而,实际操作中,买方通常会全额承担这笔费用,换算下来即为6元/平方米)。
最后,关于测绘费和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这些费用的具体数额将根据各个区域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一般来说,总计不会超过200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的规定。
在房屋买卖这一环节中,买卖双方的当事人都需要具备能够根据其自身行为,依法行驶权力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
针对一般的主体,就要求他们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由于房屋买卖的过程极其繁杂,涉及到的标的金额也颇为庞大,所以,法律通常会禁止那些受到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者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参与此类交易,以此确保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除非这些人提前得到了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在交易后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而对于那些具有特殊性质的主体,则为了保护房屋交易的秩序,现行的法律与政策都会对这类买卖当事人施加一些限定条件和约束。
如果想要参与商品房现售这种形式的房屋买卖,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的出售方就必须持有包括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在内的相关证件。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保证表达意愿的真实性。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是由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露所产生的结果。
只有在房屋买卖时充分尊重彼此的自由意志且平等待遇,才能切实地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预期。
因此,任何因为欺骗、要挟、趁人之危等不良因素所引发的以及无权代理以及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所导致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都不是买卖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原则上都视作无效现象。
此外,由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而签订的房屋买卖行为,同样也是可以更改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无效或被撤销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具有法律效应,当事人则有权选择不遵循执行。
当房屋买卖合同的某个条款无效,但并不影响整个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时,其他的条款仍然属于有效。
3、房屋买卖必须遵循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众利益。
无论是任何形式的房屋买卖,都应该严格遵守房地产政策的有关规定,坚决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更不能破坏社会公共道德。
否则,这份房屋买卖将被视作无效。
举例来说,在房屋买卖的各个环节中,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房屋买卖双方不得买卖土地,也不得隐瞒房屋买卖的实际价值瞒报税收,更不得买卖还未经过拆迁的房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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