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行听证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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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佳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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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通常只有在当事人一方要求法官裁决某些特定事项时,法官才会在公开审讯前举行听证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举行听证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对于一些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听证程序,或者行政机关应当组织进行听证,这是为了保证行政相对人一方的权利,同时也有利于行政机关自己纠错,那么举行听证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与复议、诉讼不同,复议与诉讼是一种事后监督程序;而听证程序是一种事先、事中监督程序,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自我改正程序。

听证适用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邮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3)较大数额的罚款。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对公民罚款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罚款;同时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的罚款规定为: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将导致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后果。

听证主持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邮政部门一般应当指定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相关人员主持听证,案件承办部门不得主持听证。听证的记录员亦应当执行前述规定。

听证的程序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程序依照下列规定举行: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2.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

3.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亦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5.听证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6.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件调查材料、听证笔录,报邮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听证的相关内容,主要在于听证的程序,对于一些行政行为没有举行听证程序是违法的,违法的行政行为是可以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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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调查取证: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
3. 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调查终结,并向法制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
4. 审查、决定: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5. 事先告知:决定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属于听证的案件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书。
6.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7日后,当事人无异议或不成立,由法制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后到本部门财务领取罚没票据交执法人员送达。
7. 执行:被处罚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 强制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90日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的,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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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阶段:由主持人主持会议。宣布召开听证会的目的、会场纪律、陈述人的义务等。确定陈述人的发言顺序,发言完毕后进入听证辩论程序,记录员要做好记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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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在准备公务员的考试,我想要了解一下行政复议听证程序的规定具体是什么,希望有专业人士为我解答。
[律师回复] 让我来告诉您行政复议听证程序的规定:
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制度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实施听证。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听证人,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人。
本制度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委托的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律师、其他亲属或人员。
前款所称“其他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要求听证的;
(二)案情复杂、疑难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第六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进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审核证据,认定事实。
第七条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八条经听证后,听证人对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看法有重大分歧的应当进行表决,并将不同的意见和表决结果报行政复议机构的领导决定。
第九条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人的人数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三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于举行听证前,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中确定听证人,并在所确定的听证人中指定一人为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活动。
听证人应当在听证会前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制定听证提纲。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书记员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听证参加人送达有关通知和材料;
(二)就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三)决定通知证人和第三人参加听证;
(四)决定证人作证、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
(五)决定听证延期或终止;
(六)就案件的有关重点、焦点问题是否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对补充证据是否需要再行质证作出决定;
(七)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责令退出听证场所。
第十一条 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人、书记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工作。
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和鉴定人的回避条件: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翻译人员、勘验人和鉴定人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举行听证会的三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三条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二)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的人员作为代理人。
(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四)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本案及证据有关问题向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证人提问;
(五)核对听证笔录。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听证;
(二)遵守听证纪律;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和其他当事人的问题;
(四)未经主持人许可不发言、不提问;
(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六)如实提供证据材料;
(七)代理人受委托出席听证会议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通知者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案由;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人、书记员的姓名;
(五)告知被通知者准备证据等注意事项;
(六)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七)告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时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行政复议案件复杂或者证据材料较多的,书记员应当于听证会举行的三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阅卷。
第十六条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有前款情况,听证是否继续举行,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但是,当事人放弃听证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不得再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延期听证:
(一)申请人死亡或者法人、组织解散,需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参加听证的;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听证主持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参加听证的:
(三)作为公民的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应当允许旁听。但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旁听人员参加听证会:
(一)未成年人;
(二)精神病患者;
(三)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品的人员;
(四)其他有可能妨碍听证秩序的人员。
第十九条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人统一指挥,维护听证秩序;
(二)当事人发言、陈述、提问和辩论,或证人、勘验人、鉴定人发言,须经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人许可;
(三)旁听人员不得发言,不得进入会场中禁止旁听人员进入的区域;
(四)对听证主持人、听证人有意见,除当事人按规定提出回避的理由外,不得当庭提出,可以在休会后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反映;
(五)保持肃静。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应当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听证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审查听证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二)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宣布听证开始;
(三)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四)被申请人陈述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五)第三人经听证主持人许可陈述意见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六)当事人互相交换、辨认和核对证据;
(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就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询问和听证。当事人在听证主持人的引导下,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八)经听证主持人同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对焦点问题互相询问、质疑、申辩、说明,也可以对证人、勘验人、鉴定人发问;
(九)当事人最后陈述;
(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席作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书记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会议的全部过程记入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姓名;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案由;
(五)申请人主张的行政复议请求和陈述的事实及理由;
(六)被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依据、证据及其他材料;
(七)双方质证、辩论的内容;
(八)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的最后陈述。
第二十二条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听证笔录应附卷进入卷宗档案。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和听证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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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间,应该是行政机关对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等事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并且与行政机关的认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听证要求,听证要求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为了保证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听证,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必须在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规定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必须公开举行,是为了遵循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便于人民群众对听证的监督,保证听证的公正性。
4.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这是保证听证公正性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的行政人员作为听证主持人,但是不能指定听证案件的调查人员作为主持人。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该听证主持人回避。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予以审核,主持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回避,并另行指定听证主持人。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这是对听证参加人的规定。听证是给当事人一个作出辩护,弄清事实的机会和场合,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为自己申辩;也可以委托1人或者2人代理参加听证,为当事人作出辩护。代理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当事人聘请的律师。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开始后,由行政机关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具证据材料和提出处罚意见;当事人就行政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相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出示证据、进行答辩;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可以就各自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辩论;辩论后,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通过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双方各自分别出示证据,相互辩论,申明理由,陈述意见,辩明事实,为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奠定基础。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之一,也是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之一。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后当场交当事人审核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认为无误后,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另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举行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是指行政机关为组织听证所支付的费用,如租用场地等费用。不包括当事人聘请律师、取得证据等个人所应支付的费用。
我朋友最近在接受行政处罚,他现在在卫生行政处罚听证,我很好奇所以想问问大家关于行政处罚中,对于卫生行政处罚听证有哪些程序呢?有什么具体步骤吗?与一般行政处罚听证有什么区别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问题,我为您为您提供了如下回答: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程序。
二、 案件承办人员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5000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受理并组织听证。
三、 听证程序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 听证由省卫生厅组织并指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
五、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六、 卫生厅认为应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书应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七、 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按时出席听证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或者在听证举行过程中放弃申辩或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组织者应予以书面记录。
八、 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出具委托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宣布听证开始。
(三)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建议。
(四)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主持人询问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
(六)主持人按照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九、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后将听证笔录当场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审核。所有参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十、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在2日内将听证笔录送交市卫生局负责人审查,并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意见书”,由市卫生局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一、 案件调查人员根据听证结果,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其他事项按《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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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行强制拆迁的听证程序?
举行强制拆迁听证的程序有:申请听证、发布听证公告、准备材料、执行听证、签字确认等,对于因强拆而进行的听证程序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程序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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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有没有再审听证的具体规定包括听证程序规定
[律师回复] 法律上没有再审听证的具体规定,包括听证程序规定。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庭审的程序进行再审审查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第十八条 人民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十九条 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第二十条 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第二十一条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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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十九条 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第二十条 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第二十一条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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