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在往返于工作场所与居住地点之间的过程中遭受交通意外伤害时,除非其本人对此次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否则理应被认定为工伤。
从这一条文我们可以认识到,交通事故责任书对于责任的认定和分配,以及对于工伤的评判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本人负有主要责任的情形时,必须以有权机关所做出的相应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法律文书作为依据。
因此,虽然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关键证据之一,却并非其必备条件。
即便在事故责任认定书尚未形成时,社会保障局也应该依照法律法规,自行进行事实调查并作出判定。
同样地,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社会保障局所作的事实认定必须与呈交的相关证据匹配后方可被认可。
即使在没有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社会保障局仍旧须依法行使行政权,作出是被认定为工伤还是非工伤的结论,而不能借助所谓的“暂时停止通知”等方式,间接或者直接拒绝履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
因此,在交警部门无法给出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杂情况下,社会保障局仍然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深入调查并作出事实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交警认定书驶离现场全责
在我国,关于驾驶者在交通肇事事故发生后逃逸被依法定罪量刑的界定以及认定标准,由公安交警部门严格把握。
根据相关法规,当行为人造成一人或多人死亡,或者因事故受伤人数超过三人以上、且必须由其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应被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此外,若导致三人以上伤亡,而行为人应负担同等程度的事故责任也将被归类于此范畴内。
同时,如果行为人对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造成了直接的损失,并且在事故中要负全责或主要责任,同时又无力赔偿金额高达三十万元及以上的经济损失,亦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当劳动者在往返于工作场所与居住地点之间的过程中遭受交通意外伤害时,除非其本人对此次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否则理应被认定为工伤。
从这一条文我们可以认识到,交通事故责任书对于责任的认定和分配,以及对于工伤的评判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本人负有主要责任的情形时,必须以有权机关所做出的相应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法律文书作为依据。
因此,虽然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关键证据之一,却并非其必备条件。
即便在事故责任认定书尚未形成时,社会保障局也应该依照法律法规,自行进行事实调查并作出判定。
同样地,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社会保障局所作的事实认定必须与呈交的相关证据匹配后方可被认可。
即使在没有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社会保障局仍旧须依法行使行政权,作出是被认定为工伤还是非工伤的结论,而不能借助所谓的“暂时停止通知”等方式,间接或者直接拒绝履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
因此,在交警部门无法给出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杂情况下,社会保障局仍然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深入调查并作出事实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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