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得以实现取保候审的保证人需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其自身与所涉案件在事实层面上并无任何牵连关系;
具备充分履行保证义务的实际能力;
同时享有人身自由这一基本人权,尚未遭受任何形式的束缚或限制;
此外,还应具备稳定的住所及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取保候审由谁负责执行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部门为各级公安机关。在实际执行中,公安机关需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逐一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要求其签字或者加盖印章,确保其知情《取保候审决定书》明确规定了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所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有义务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也需要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得以实现取保候审的保证人需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其自身与所涉案件在事实层面上并无任何牵连关系;
具备充分履行保证义务的实际能力;
同时享有人身自由这一基本人权,尚未遭受任何形式的束缚或限制;
此外,还应具备稳定的住所及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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