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修基金怎么算
大修基金的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是按照买房人的总购房款的2%~3%比例缴纳,收取的大修基金属于小区全部业主的共同所有,其不计算于房屋的销售收入。
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
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首期维修基金:
1、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
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
2、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
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纳。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二、大修基金怎么使用
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必须征得持有建筑总量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业主们的同意,以及占据总体数量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们的首肯,之后才能向所在区域的房地产管理局递交申请并注册在案,同时向政府负责建设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最后,经过专门设立的账户管理行将所有款项通过转账的方式直接汇入到负责主要维修工作的机构手中。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大修基金的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是按照买房人的总购房款的2%~3%比例缴纳,收取的大修基金属于小区全部业主的共同所有,其不计算于房屋的销售收入。
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
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首期维修基金:
1、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
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
2、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
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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