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请书多久下来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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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工伤申请书多久下来

一、工伤申请书多久下来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

《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工伤申请书怎么写

工伤认定申请表格详细内容如下:

首先,关于工伤员工个人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居住地及护照号、联系电话、所属公司全称、工作职位、入职日期及向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发生的时间节点等。在此需留意的是,关于受伤情况,需要明确注明具体受伤部位。

其次,对于用人单位的基本资料,包含了公司名、详细地址、联系人信息及其联系电话、用人单位对此次申请的回复等。

另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与批准处理时的状况与意见也将详列其中。再有,申请人必须确保其申请内容在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同时务必及时提交。所有填写项目都应用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且不可修改。若是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请在承诺书上盖上公章。如果属于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需要清楚填写职业类型;而企业单位的员工则需要在工作职位(或工种)栏目填写相应的类别

最后,关于受伤经历的概述部分,需要清楚交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前从事的工作、事故产生的缘由以及伤势及其严重程度等详细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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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谅解书的作用是什么刑事谅解书,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谅解书一般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即当事人或受害人从情感上给予了原谅,也表示出当事人或受害者不再追究了态度,对量刑上有一定的减、免除处罚的参考作用。刑事谅解书的作用,有利于你争取减刑的机会,刑事谅解书属于是法律中的酌定情节,也就是一种社会的效果,如果对方都对你原谅了,那么法官也就不会再存在什么负担,就可以对你量刑可以非常的轻(在法律规定的浮动之内)。实践中法官在适当减刑的时候,往往是看犯罪分子是否有积极进行赔偿,如果积极赔偿并且有谅解书的话,那么减刑可能就要多些。但要是积极赔偿了却没有取得谅解的话,则还是会减刑,但相对就要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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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的程序上来讲有以下事项:
开庭前,由书记员查点到庭人员,如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宣布法庭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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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项进行完毕,即开始调查事实。先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指定的人民陪审员介绍原告人的要求与理由及被告人的答辩内容。
其次,由原告人和被告人分别作补充陈述。再由审判人员就争执焦点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讯问,接着讯问证人或鉴定人。讯问证人的时候,应当指出本案需要他证明的问题,并让他作充分的陈述。证人有数人的时候,应当讯问,必要时可要他们互相对质。调查中,对审理前搜集的证据和当事人在审理中提出的新证据,都应当加以审查。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书,需要当庭宣读,并让双方当事人辩解。物证须当庭审查辨别真伪,必要时还须进行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的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时候,如认为有必要,可以重新鉴定或者另找鉴定人鉴定。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员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证人的证言应当到庭陈述。证人在调查中作过陈述的,也应当到庭陈述。经法庭传唤未到庭而又确实不能到庭的证人在调查中所作的陈述,需要当庭宣读,经法庭允许不出庭的证人所提出的书面证言,也需要当庭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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