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死亡社保可以清债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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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可以。社会保险基金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被执行人死亡社保可以清债吗

一、被执行人死亡社保可以清债吗

不可以。

社会保险基金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

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二、被执行人死亡了还可以强制执行

当被执行人死亡之后,强制执行工作是否可持续开展取决于多种因素,具体如下所述:

(1)倘若申请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已经身故,但其生前遗留有遗产,则该遗产便成为了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

(2)若被执行人生前没有任何遗产留下,同时亦未指派任何义务承继者,在此情形下,法院将不得不终止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不可以。

社会保险基金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

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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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社保可以执行吗
不可以。社会保险基金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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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死亡赔偿金能用来清偿死亡债务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周某与于某系朋友关系,于某因经营生意需要,向周某借款3万元,一年后,于某因车祸身亡,由于于某生前为单身,因此5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由于某父母获得。周某认为于某欠自己的钱款应由于某父母在继承的财产和死亡赔偿金中予以偿还,遂将于某的父母诉至,请求其偿还钱款,但在案件审理中周某又不能提供于某生前所拥有的相关财产的证据,且于某父母并不认可继承了于某生前财产,只是承认得到了一笔死亡赔偿金,且不同意用该赔偿金偿还债务。
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的债权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因为于某父母因于某死亡获得了远高于3万元的赔偿金,即便周某不能证明于某父母继承了于某生前其他财产,也可以获得从该死亡赔偿款中获得偿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周某的债权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为从性质上看,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而是对受害者亲属的赔偿,所以本案中,于某父母在不同意偿还的情况下周某的债权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从遗产继承的角度理解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
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以上可以看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尚存的个人财产,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权分得该项的一部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指的是《继承法》
第十四条规定的两种人,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而且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些都是有悖于立法上设立死亡赔偿金的目的的。
其次,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来分析。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实质问题。对此,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而是对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
综上,本案中,周某在没有证据证明于某有遗产被于某父母继承的情况下请求受偿欠款,而于某父母又不同意使用死亡赔偿金代偿时,周某的债权请求将得不到支持。
死亡赔偿金能清偿生前债务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周某与于某系朋友关系,于某因经营生意需要,向周某借款3万元,一年后,于某因车祸身亡,由于于某生前为单身,因此5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由于某父母获得。周某认为于某欠自己的钱款应由于某父母在继承的财产和死亡赔偿金中予以偿还,遂将于某的父母诉至,请求其偿还钱款,但在案件审理中周某又不能提供于某生前所拥有的相关财产的证据,且于某父母并不认可继承了于某生前财产,只是承认得到了一笔死亡赔偿金,且不同意用该赔偿金偿还债务。
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的债权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因为于某父母因于某死亡获得了远高于3万元的赔偿金,即便周某不能证明于某父母继承了于某生前其他财产,也可以获得从该死亡赔偿款中获得偿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周某的债权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为从性质上看,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而是对受害者亲属的赔偿,所以本案中,于某父母在不同意偿还的情况下周某的债权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从遗产继承的角度理解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
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以上可以看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尚存的个人财产,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权分得该项的一部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指的是《继承法》
第十四条规定的两种人,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而且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些都是有悖于立法上设立死亡赔偿金的目的的。
其次,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来分析。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实质问题。对此,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而是对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
综上,本案中,周某在没有证据证明于某有遗产被于某父母继承的情况下请求受偿欠款,而于某父母又不同意使用死亡赔偿金代偿时,周某的债权请求将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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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社保可以执行吗?
社保是不可以执行的。社保是属于公民的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无法向其追讨相应欠款的,也是不能够对其社保进行执行的,而是需要向债务人的亲属或者是财产继承者来索要这笔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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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人死亡遗产不够清偿债务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务人死亡遗产不够清偿债务要怎样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务人死亡以后,债务是没有消失的,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从死者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在继承死者遗产的同时,也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
无论债务人是失去民事行为能力还是死亡了,其应承担的债务都从其财产中清偿。那债权人应该怎么讨债呢像碰到债务人死亡的情况,债权人可从债务人的遗产中获得清偿。因为《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如果债务人的遗产已经分割了,债权人则可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按各自继承财产的比例清偿债务。
债务人死亡后追要债务:
1、向死者的配偶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你不知道死者和他配偶之间存在婚姻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就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要求付款。
2、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从死者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在继承死者遗产的同时,也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那么死者生前的债务应由其他继承人负责偿还。因此,你还可以要求死者的继承人及家庭成员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清偿死者债务。
3、其他人愿意偿还的,谁愿意谁还。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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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遗产不够清偿债务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务人死亡遗产不够清偿债务该怎样办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人死亡以后,债务是没有消失的,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从死者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在继承死者遗产的同时,也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
无论债务人是失去民事行为能力还是死亡了,其应承担的债务都从其财产中清偿。那债权人应该怎么讨债呢像碰到债务人死亡的情况,债权人可从债务人的遗产中获得清偿。因为《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如果债务人的遗产已经分割了,债权人则可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按各自继承财产的比例清偿债务。
债务人死亡后追要债务:
1、向死者的配偶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你不知道死者和他配偶之间存在婚姻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就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要求付款。
2、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从死者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在继承死者遗产的同时,也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那么死者生前的债务应由其他继承人负责偿还。因此,你还可以要求死者的继承人及家庭成员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清偿死者债务。
3、其他人愿意偿还的,谁愿意谁还。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人代表死亡,公司债务如何清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人代表死亡,公司债务如何清偿问题解答如下, 法人代表死亡的,对于公司的债务,如果公司有财产的,用财产清偿,如果没有财产的,公司可以宣告破产,进行破产清算。
公司债务应该如何清偿
(一)权利人一方拒绝接受债务人一方履行,债务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已履行。提存的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的,该风险由债权人一方承担。提存期间,提存财产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一方。
(二)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应当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各个债权人均无担保时,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后顺序清偿。
(三)债务人如果是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其破产。
(四)债务人对同一人负有多笔同类债务,除非另有约定,按以下顺序清偿:
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如何证明公司债务已清偿
当债权人拒绝承认清偿的效力时,债务人应予以证明:
(一)明确公司债务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当事人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应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具体的举证责任会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分配:
1、由债务人进行举证的情形。这时公司债务清偿后最常见的情形,收到债款的一方出具收条或者财务专用发票,写明具体的事由、款项,然后由债务人保存,债务人主张债款清偿的,应当出具该证明。
2、由债权人举证的情形。破产债权中,债权人想从破产财产中取得自己的债权,必须证明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之后才能依合同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提出诉讼请求。
(二)保存真实有效的证据。在买卖交易过程中,口说无凭,即使是熟人,也应该在借款或收款中出具收条或者借条,没事当然好,发生纠纷了,这种书面证据会起很大的作用。
死亡赔偿金能用来清偿生前债务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周某与于某系朋友关系,于某因经营生意需要,向周某借款3万元,一年后,于某因车祸身亡,由于于某生前为单身,因此5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由于某父母获得。周某认为于某欠自己的钱款应由于某父母在继承的财产和死亡赔偿金中予以偿还,遂将于某的父母诉至,请求其偿还钱款,但在案件审理中周某又不能提供于某生前所拥有的相关财产的证据,且于某父母并不认可继承了于某生前财产,只是承认得到了一笔死亡赔偿金,且不同意用该赔偿金偿还债务。
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的债权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因为于某父母因于某死亡获得了远高于3万元的赔偿金,即便周某不能证明于某父母继承了于某生前其他财产,也可以获得从该死亡赔偿款中获得偿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周某的债权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为从性质上看,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而是对受害者亲属的赔偿,所以本案中,于某父母在不同意偿还的情况下周某的债权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从遗产继承的角度理解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
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以上可以看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尚存的个人财产,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权分得该项的一部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指的是《继承法》
第十四条规定的两种人,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而且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些都是有悖于立法上设立死亡赔偿金的目的的。
其次,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来分析。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实质问题。对此,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而是对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
综上,本案中,周某在没有证据证明于某有遗产被于某父母继承的情况下请求受偿欠款,而于某父母又不同意使用死亡赔偿金代偿时,周某的债权请求将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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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死后社保可以清债吗
不可以。社会保险基金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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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债权人可否申请执行债务人死亡赔偿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死亡赔偿金分配: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
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债权人可否申请执行债务人死亡赔偿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死亡赔偿金分配: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
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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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如何清偿债务
1、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中在生的一方主张债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烟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属于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从债务人的遗产中主张权利。若遗产已经被分割,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的继承人在所继承的借款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3、属于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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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法人代表死亡,公司债务应该如何清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人代表死亡,公司债务应该如何清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人代表死亡的,对于公司的债务,如果公司有财产的,用财产清偿,如果没有财产的,公司可以宣告破产,进行破产清算。
公司债务应该如何清偿
(一)权利人一方拒绝接受债务人一方履行,债务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已履行。提存的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的,该风险由债权人一方承担。提存期间,提存财产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一方。
(二)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应当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各个债权人均无担保时,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后顺序清偿。
(三)债务人如果是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其破产。
(四)债务人对同一人负有多笔同类债务,除非另有约定,按以下顺序清偿:
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如何证明公司债务已清偿
当债权人拒绝承认清偿的效力时,债务人应予以证明:
(一)明确公司债务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当事人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应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具体的举证责任会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分配:
1、由债务人进行举证的情形。这时公司债务清偿后最常见的情形,收到债款的一方出具收条或者财务专用发票,写明具体的事由、款项,然后由债务人保存,债务人主张债款清偿的,应当出具该证明。
2、由债权人举证的情形。破产债权中,债权人想从破产财产中取得自己的债权,必须证明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之后才能依合同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提出诉讼请求。
(二)保存真实有效的证据。在买卖交易过程中,口说无凭,即使是熟人,也应该在借款或收款中出具收条或者借条,没事当然好,发生纠纷了,这种书面证据会起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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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死亡,公司债务应该怎么清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人代表死亡,公司债务应该怎么清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人代表死亡的,对于公司的债务,如果公司有财产的,用财产清偿,如果没有财产的,公司可以宣告破产,进行破产清算。
公司债务应该如何清偿
(一)权利人一方拒绝接受债务人一方履行,债务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已履行。提存的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的,该风险由债权人一方承担。提存期间,提存财产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一方。
(二)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应当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各个债权人均无担保时,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后顺序清偿。
(三)债务人如果是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其破产。
(四)债务人对同一人负有多笔同类债务,除非另有约定,按以下顺序清偿:
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如何证明公司债务已清偿
当债权人拒绝承认清偿的效力时,债务人应予以证明:
(一)明确公司债务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当事人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应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具体的举证责任会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分配:
1、由债务人进行举证的情形。这时公司债务清偿后最常见的情形,收到债款的一方出具收条或者财务专用发票,写明具体的事由、款项,然后由债务人保存,债务人主张债款清偿的,应当出具该证明。
2、由债权人举证的情形。破产债权中,债权人想从破产财产中取得自己的债权,必须证明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之后才能依合同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提出诉讼请求。
(二)保存真实有效的证据。在买卖交易过程中,口说无凭,即使是熟人,也应该在借款或收款中出具收条或者借条,没事当然好,发生纠纷了,这种书面证据会起很大的作用。
死亡赔偿金能不能用来清偿生前债务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周某与于某系朋友关系,于某因经营生意需要,向周某借款3万元,一年后,于某因车祸身亡,由于于某生前为单身,因此5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由于某父母获得。周某认为于某欠自己的钱款应由于某父母在继承的财产和死亡赔偿金中予以偿还,遂将于某的父母诉至,请求其偿还钱款,但在案件审理中周某又不能提供于某生前所拥有的相关财产的证据,且于某父母并不认可继承了于某生前财产,只是承认得到了一笔死亡赔偿金,且不同意用该赔偿金偿还债务。
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的债权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因为于某父母因于某死亡获得了远高于3万元的赔偿金,即便周某不能证明于某父母继承了于某生前其他财产,也可以获得从该死亡赔偿款中获得偿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周某的债权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为从性质上看,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而是对受害者亲属的赔偿,所以本案中,于某父母在不同意偿还的情况下周某的债权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从遗产继承的角度理解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
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以上可以看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尚存的个人财产,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权分得该项的一部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指的是《继承法》
第十四条规定的两种人,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而且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些都是有悖于立法上设立死亡赔偿金的目的的。
其次,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来分析。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实质问题。对此,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而是对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
综上,本案中,周某在没有证据证明于某有遗产被于某父母继承的情况下请求受偿欠款,而于某父母又不同意使用死亡赔偿金代偿时,周某的债权请求将得不到支持。
人死亡赔偿金能用于清偿生前债务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周某与于某系朋友关系,于某因经营生意需要,向周某借款3万元,一年后,于某因车祸身亡,由于于某生前为单身,因此5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由于某父母获得。周某认为于某欠自己的钱款应由于某父母在继承的财产和死亡赔偿金中予以偿还,遂将于某的父母诉至,请求其偿还钱款,但在案件审理中周某又不能提供于某生前所拥有的相关财产的证据,且于某父母并不认可继承了于某生前财产,只是承认得到了一笔死亡赔偿金,且不同意用该赔偿金偿还债务。
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的债权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因为于某父母因于某死亡获得了远高于3万元的赔偿金,即便周某不能证明于某父母继承了于某生前其他财产,也可以获得从该死亡赔偿款中获得偿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周某的债权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为从性质上看,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而是对受害者亲属的赔偿,所以本案中,于某父母在不同意偿还的情况下周某的债权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从遗产继承的角度理解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
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以上可以看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尚存的个人财产,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权分得该项的一部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指的是《继承法》
第十四条规定的两种人,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而且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些都是有悖于立法上设立死亡赔偿金的目的的。
其次,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来分析。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实质问题。对此,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而是对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
综上,本案中,周某在没有证据证明于某有遗产被于某父母继承的情况下请求受偿欠款,而于某父母又不同意使用死亡赔偿金代偿时,周某的债权请求将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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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如何清偿债务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债务人身故之后,遗产继承人应以可继承财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对被继承人应缴纳税款及债务进行全面清偿。若遗产总价值无法覆盖所有债务,那么继承人有权选择仅承担遗产价值以内的债务,除非自愿偿还超额部分。而对于有意放弃遗产继承权的继承人来说,他们将无需负责被继承人所遗留下来的税款与债务偿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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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死亡赔偿金是否能用来清偿生后债务?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周某与于某系朋友关系,于某因经营生意需要,向周某借款3万元,一年后,于某因车祸身亡,由于于某生前为单身,因此5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由于某父母获得。周某认为于某欠自己的钱款应由于某父母在继承的财产和死亡赔偿金中予以偿还,遂将于某的父母诉至,请求其偿还钱款,但在案件审理中周某又不能提供于某生前所拥有的相关财产的证据,且于某父母并不认可继承了于某生前财产,只是承认得到了一笔死亡赔偿金,且不同意用该赔偿金偿还债务。
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的债权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因为于某父母因于某死亡获得了远高于3万元的赔偿金,即便周某不能证明于某父母继承了于某生前其他财产,也可以获得从该死亡赔偿款中获得偿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周某的债权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为从性质上看,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而是对受害者亲属的赔偿,所以本案中,于某父母在不同意偿还的情况下周某的债权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从遗产继承的角度理解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
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以上可以看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尚存的个人财产,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权分得该项的一部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指的是《继承法》
第十四条规定的两种人,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而且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些都是有悖于立法上设立死亡赔偿金的目的的。
其次,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来分析。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实质问题。对此,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而是对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
综上,本案中,周某在没有证据证明于某有遗产被于某父母继承的情况下请求受偿欠款,而于某父母又不同意使用死亡赔偿金代偿时,周某的债权请求将得不到支持。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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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后死亡赔偿金可否清偿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意见分歧】【疑点分析】一、行为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对此可依法行使撤销权.如何认定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行为效力笔者认为;放弃继承是对既得财产权利的放弃,即死亡赔偿金应参照为遗产处分.尤其是放弃继承后仅有死亡赔偿金可以期待予以偿付的情况下.从死亡赔偿金的来源看,死亡赔偿金属于死因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因不法侵害他人生命依法应支付的一定的赔偿,而非基于身份身份关系或人格权的行为.债务人对继承的财产转为受益人,本案中死亡赔偿金虽不为遗产,我国现行立法虽无明文规定,但对于死者身后的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却不乏先例,确应同于遗产进行处理.参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既能够保护死者近亲属的继承权,发生在死者死亡后,用以填补死亡事故造成的死者在未来的一定时间的可预期收入。可以说与遗产的产生原因基本类同;从死亡赔偿金的范围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卷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以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包括消极的妨害其财产增加的行为.但放弃继承本身是对法律拟制已继承的财产权利的放弃,更好的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综上所述,法律立于公平,明显有失公允.基于填补损失的赔偿原则,对死亡赔偿金参照遗产进行处理。很明显,而且符合民事侵权赔偿制度的立法初衷;从司法实践上来看,审判实践中对死亡赔偿金纠纷案件通常参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和审判;从立法先例上来看。在立法上,这样既稳定了债权债务关系,减少诉累和各种矛盾的产生,不仅利于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死亡赔偿金就属于遗产。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出现法定情形时的保险金中的死亡赔偿金和一般情况下的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相同的,身份关系仅仅是背后的影子,而非行为本身的指向.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确是基于其身份,因此体现为一种身份权利,但随着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出现。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保险赔偿金中的一部分就是死亡赔偿金,所以这时,行为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是一种无偿处分既得财产的行为.﹝1﹞既然如此。否则,张某遭受的损失将可能诉求无门,如《保险法》第63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后,此种赔偿是以侵害生命权为原因的赔偿,应该是积极地使债务人财产减少的行为,法国民法典亦采此观点.严格说来,放弃继承应当是一种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财产行为。既然此种做法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和认可,理应将该认可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来规范。﹝2﹞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在法定的条件下,这里所指的保险金是被保险人死亡后获得的财产赔偿,若为无偿放弃遗产,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作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若为有偿行为.所以本案中于某的父母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行为直接指向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对特定财产权利的放弃.在放弃继承中,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应当是一种财产处分行为,而非继承人的身份行为,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出现法定情形时,保险赔偿金为遗产,谴责恶意逃债的原则,正因如此,在法条上对于放弃继承的效力表述为溯及于继承开始时,死亡赔偿金是死者的近亲属可预期的来源于死者的所得,其出处及范围均根据死者而来,与《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债权及尚未取得的收益的范围和性质均相似。参考已有的法律规定的角度,死亡赔偿金也明显具有遗产属性、变更或消灭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实为行为人以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而为处分行为,本身并不引起双方特定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身份属性已经淡化.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又有利于继承的进行,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非常相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不是赔偿给死者的,又可以平衡死者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利于亲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与健康发展,保险金作为遗产,而非自始未得.故继承开始后,故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笔者认为本案中死亡赔偿金参照遗产处分。死亡赔偿金实质上是对死者未来余命年龄可得利益的减少而给予的补偿,其性质是对死者可预期财产损失的赔偿,故相当于遗产,继承开始,在继承的事实上,只有财产关系.当今各国和地区的当然继承主义原则(即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实质上确认了放弃继承是一种无偿处分既得财产权利的行为,放弃继承仅是一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实际上是无偿放弃遗产,恶意逃避应对张某人身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张某可依法向主张撤销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常我们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一般会按照继承的规则,先偿还死者债务再进行分配,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据此,可预期取得但死亡时尚未取得的债权及收益均属于遗产范围.笔者认为。死者近亲属们处分死者遗产和各种死亡赔偿的所得时,而继承人在选择上并不具备个人的特性,债权人当然可以行使撤销权,对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具有撤销权.可见其是积极减少继承人财产的行为,是得而后抛弃,亦即其身份与其接受或放弃继承的选择无关,则须债务人及财产处分受益人具有恶意。[注释]﹝1﹞参见杨塞兰《债务人放弃继承危及债权的,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指向的标的系财产关系,遭受于某生前侵权的张某完全可以对具有遗产属性的死亡赔偿金享有请求权.身份行为通常认为是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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