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动迁补偿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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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动迁补偿政策解读:根据国家规定,国有土地拆迁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助费、搬迁费和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附属物补偿则根据建筑面积和市场价格确定。搬迁费和安置补偿费也是重要部分,确保受影响居民得到妥善安置。这些措施旨在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动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动迁补偿标准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国有土地拆迁事宜中,所涉及到的补偿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土地补偿费用是必不可少的部分之一。这笔款项的补偿以土地实际占地面积作为参考基准。接下来,需要涵盖土地表面附属物费用及青苗补助费用;

其中,所谓的“附属物”主要是指土地之上的各类建筑物,例如房屋等。若是涉及到对这类附属物进行拆迁,应当堪据相关建筑面积予以补偿,而补偿金额须采用市场价格作为衡量标准。

最后,搬迁费用以及补偿与安置费用同样是不能或缺的组成部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土地动迁补偿多少钱

1.关于茅草屋的拆迁补偿,我们会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进行支付。

2.对于砖结构的房屋,每平米的拆迁补偿金额为2600元人民币。

3.而对于平房来说,其每平米的补偿金额为3000元。

4.至于在楼房中(两层或更高楼层)居住的居民,每平米的拆迁补偿金额将达到3500元。

房屋的拆迁补偿,是指针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的价值进行的补偿,这一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同时还需聘请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保公平公正。

5.关于各项征地赔偿费用的具体标准以及金额,均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赔偿安置方案所规定。

6.在确定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时(涉及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以及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7.如果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仍无法使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则可以考虑增加安置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国有土地拆迁事宜中,所涉及到的补偿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土地补偿费用是必不可少的部分之一。这笔款项的补偿以土地实际占地面积作为参考基准。接下来,需要涵盖土地表面附属物费用及青苗补助费用;

其中,所谓的“附属物”主要是指土地之上的各类建筑物,例如房屋等。若是涉及到对这类附属物进行拆迁,应当堪据相关建筑面积予以补偿,而补偿金额须采用市场价格作为衡量标准。

最后,搬迁费用以及补偿与安置费用同样是不能或缺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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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今年老家那边的土地要开始计划动迁了,我想请问一下集体土地动迁补偿标准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农村宅基地被征收能补偿多少钱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 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 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 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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