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卖买找谁解决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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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解决房地产争议,首先可尝试双方直接协商,明确问题并寻求妥善策略。若遇困扰,可求助于消费者协会,其调解具备法律效力。另外,可选择仲裁,但需双方事先签署仲裁协议。最后,若协商、调解、仲裁均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农村房屋卖买找谁解决问题

一、农村房屋卖买找谁解决问题

首先,采用双方直接协商的方式。这种方式在当前房地产争议解决领域中最为广泛运用,对于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所遭受的权益损害事宜,购房者可采用语言乃至书面的众多形式与售房方直接展开对话,明确提出问题并研究剖析如何寻求妥善解决策略。

其次,若遇到困扰,购房者也可寻求消费者协会的协助。在解决过程中,个体购房者相较于开发商通常处于劣势地位,因此购房者可以将存在商品房购销纠纷的事宜向地方消费者协会进行申诉,请求消费者协会给予援助,对相关的房屋纠纷予以调解并解决问题。

再者,购房者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作为另一个解决策略。当然,这需要双方事先签署了仲裁协议为前提条件。购房者便能根据购房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双方自行签订的仲裁协议上约定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由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对于买卖双方各自都具备法律约束效力。

最后,如若以上几种途径依然无法解决问题,那么购房者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最终的解决方案。经过一番协商和调解之后,如果仍然未能解决房地产争议,这时就只能借助司法程序,向有管辖权限的地区法院递交起诉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相关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管辖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农村房屋卖给本村人,宅基地归谁

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农村住宅及其附属土地使用权仅能够在本行政村内符合资格要求的村民之间进行交易转让,禁止将其出售给除本行政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

然而,若所售房屋为本行政村内符合资格要求的村民购买,那么该房屋在面临拆迁时所获得的补偿款项便与其原始所有权人无直接关联。

反之,若将房屋出售给本行政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则此项买卖行为将被视为无效,而在此情况下,房屋在面临拆迁时所获得的补偿款项原则上应归属于原始所有权人。

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房屋在拆迁后所得补偿款项的归属问题,那么就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这一约定。

若未曾对此作出任何约定,那么原始所有权人有义务向买方退还购房款项,同时赔偿买方因装修费用、房价上涨等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首先,采用双方直接协商的方式。这种方式在当前房地产争议解决领域中最为广泛运用,对于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所遭受的权益损害事宜,购房者可采用语言乃至书面的众多形式与售房方直接展开对话,明确提出问题并研究剖析如何寻求妥善解决策略。

其次,若遇到困扰,购房者也可寻求消费者协会的协助。在解决过程中,个体购房者相较于开发商通常处于劣势地位,因此购房者可以将存在商品房购销纠纷的事宜向地方消费者协会进行申诉,请求消费者协会给予援助,对相关的房屋纠纷予以调解并解决问题。

再者,购房者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作为另一个解决策略。当然,这需要双方事先签署了仲裁协议为前提条件。购房者便能根据购房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双方自行签订的仲裁协议上约定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由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对于买卖双方各自都具备法律约束效力。

最后,如若以上几种途径依然无法解决问题,那么购房者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最终的解决方案。经过一番协商和调解之后,如果仍然未能解决房地产争议,这时就只能借助司法程序,向有管辖权限的地区法院递交起诉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相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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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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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该规定是明确针对农村居民新建住宅而言。法律只规定了农民建住宅要由乡政府批准,而未规定农村房屋买卖也要由政府批准,所以不能任意对法律规定作扩大解释,更不能依此认定买卖行为无效。而且,《土地管理法》第62条也规定:“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显然,法律并未禁止农村村民出租、出售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也未对出售行为设置任何限制,而仅仅规定出卖人出售住房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的买卖做出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
第四,若判决合同无效,是对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背离,也与稳定社会秩序的法律宗旨不相符。本案诉争的房屋买卖合同从2001年签订、履行至今已十多年。期间,两家未对该房屋买卖行为产生过任何争议。如果确认合同无效,显然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应属恶意抗辩。而且从稳定社会秩序和尊重交易公平的原则出发,如果允许相关主体无限期地随时动摇既存的法律关系,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这既有悖于合同无效制度的初衷和立法本意,也与稳定社会秩序的法律宗旨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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