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房补偿方式有哪几种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当面临建筑物拆迁时,其补偿方案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形式:首先是货币补偿,这一方法利用专业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做出客观公正的价值评估,进而确定确切的补偿金额;其次是产权调换,即在异地或原址建设新房,并将被拆毁的房屋与新建房屋进行产权置换;最后是结合型补偿,即由被拆迁人自主选择上述两种补偿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或者将两者相结合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拆迁房补偿款给谁
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大致可分为货币补偿及产权置换两大类方式。
若涉及到国有土地上的建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拆迁方及其房屋承租者将以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当天生效且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凭凭证以及房屋租赁合同为依据,按照每户进行独立补偿安置(此处所定义的“户”涵盖了该房屋在册人口)。
例如,当前在册户口人数为六人,则应按照六人进行合理分配,同时也需适当考虑到孤寡老人、残疾人士以及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
对于私有房屋被拆除后所得的补偿款项,这实际上是对被拆私房所有人财产损失的一种赔偿,理应归属私房所有人所有。
若私房所有人为两人或以上,则应按照他们各自对被拆私房所持有的权利份额进行分割。
然而,在私房内生活的其他共同居住人,并不具备分割补偿款的权利。
至于私有房屋被拆除后,其他共同居住人(即在拆迁许可证签发当天,在被拆私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居住满一年以上、他处无住房的人)的安置问题,通常情况下应由私房所有人和共同居住人通过友好协商来妥善解决。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当面临建筑物拆迁时,其补偿方案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形式:首先是货币补偿,这一方法利用专业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做出客观公正的价值评估,进而确定确切的补偿金额;其次是产权调换,即在异地或原址建设新房,并将被拆毁的房屋与新建房屋进行产权置换;最后是结合型补偿,即由被拆迁人自主选择上述两种补偿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或者将两者相结合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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