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认购合同后,如何拿回定金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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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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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购房预定合同中,定金退还规则复杂。若开发商无预售许可,认购书无效,定金应退;买方未按约定签约则定金不退;开发商违规售房,需双倍赔偿;正式签约后,定金可抵扣或退回。违约情况下,遵循“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原则。卖方在处理契约分歧导致签约失败时,需全额退款。买方如改变认购条件致签约失败,定金不退;卖方引起则需双倍赔偿。
签定认购合同后,如何拿回定金

一、签定认购合同后,如何拿回定金

对于已经签署了购房预定合同的客户,他们有关于定金能否退还的疑问,我想这需要根据各种具体情况加以仔细分析并做出恰当判断。

首先是在起诉之前,若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这份房屋认购书便属于无效范畴,出于公平原则和保障预定者权益的考虑,定金理应予以退还;

其次若买方未能遵循认购书中所述的时间与地点,抵达该地完成签约仪式,那么这便会被视为买方违反规定,此时定金将会依法不予回报;

反之,若开发商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私自将认购房屋出售给他人,进而影响到正式签约环节,那么他们就需要承担责任,支付双倍定金补偿给预定者;

再次,倘若买卖双方能够在规定期限之内顺利正式签订合同,那么定金在买方履行合同时,可以抵作楼价款或索要回来;

在这个过程中,假设有任何一方违反合约,按照协议内容应遵照"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原则处理;

另外,如果双方均未出现以上所述的第一个违约行为,只不过在处理预售(销售)契约及其附属文件内容时存在分歧,从而使签约未能成功实施,同样,作为卖方要全额返还买方的定金;

最后,如果有一方在正式签约时对于认购书中已确定的条件比如房价、房号、建筑面积等方面有变动并引发了签约未果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由买方造成的违约情况,那么定金将不会予以退还;

假如是由卖方引起的,应该双倍赔偿定金给买方以示歉意。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签定认购合同后怎样拿回定金

对于已经签署了购房预定合同的客户,他们有关于定金能否退还的疑问,我想这需要根据各种具体情况加以仔细分析并做出恰当判断。

首先是在起诉之前,若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这份房屋认购书便属于无效范畴,出于公平原则和保障预定者权益的考虑,定金理应予以退还;

其次若买方未能遵循认购书中所述的时间与地点,抵达该地完成签约仪式,那么这便会被视为买方违反规定,此时定金将会依法不予回报;

反之,若开发商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私自将认购房屋出售给他人,进而影响到正式签约环节,那么他们就需要承担责任,支付双倍定金补偿给预定者;

再次,倘若买卖双方能够在规定期限之内顺利正式签订合同,那么定金在买方履行合同时,可以抵作楼价款或索要回来;

在这个过程中,假设有任何一方违反合约,按照协议内容应遵照"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原则处理;

另外,如果双方均未出现以上所述的第一个违约行为,只不过在处理预售(销售)契约及其附属文件内容时存在分歧,从而使签约未能成功实施,同样,作为卖方要全额返还买方的定金;

最后,如果有一方在正式签约时对于认购书中已确定的条件比如房价、房号、建筑面积等方面有变动并引发了签约未果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由买方造成的违约情况,那么定金将不会予以退还;

假如是由卖方引起的,应该双倍赔偿定金给买方以示歉意。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对于已经签署了购房预定合同的客户,他们有关于定金能否退还的疑问,我想这需要根据各种具体情况加以仔细分析并做出恰当判断。

首先是在起诉之前,若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这份房屋认购书便属于无效范畴,出于公平原则和保障预定者权益的考虑,定金理应予以退还;

其次若买方未能遵循认购书中所述的时间与地点,抵达该地完成签约仪式,那么这便会被视为买方违反规定,此时定金将会依法不予回报;

反之,若开发商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私自将认购房屋出售给他人,进而影响到正式签约环节,那么他们就需要承担责任,支付双倍定金补偿给预定者;

再次,倘若买卖双方能够在规定期限之内顺利正式签订合同,那么定金在买方履行合同时,可以抵作楼价款或索要回来;

在这个过程中,假设有任何一方违反合约,按照协议内容应遵照"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原则处理;

另外,如果双方均未出现以上所述的第一个违约行为,只不过在处理预售(销售)契约及其附属文件内容时存在分歧,从而使签约未能成功实施,同样,作为卖方要全额返还买方的定金;

最后,如果有一方在正式签约时对于认购书中已确定的条件比如房价、房号、建筑面积等方面有变动并引发了签约未果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由买方造成的违约情况,那么定金将不会予以退还;

假如是由卖方引起的,应该双倍赔偿定金给买方以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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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认购书认购后,什么情况下能退
[律师回复] 商品房认购书 房屋认购书也称购房意向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楼盘开盘前,与有意向购买房屋的购房者签定的书面协议。 认购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 (3)房屋价款计算; (4)定金; (5)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 认购书签订后可退定金的情形 1、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属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属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3、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 4、如果一方在正式签约时对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违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5、房屋认购书无效的情况,定金必然要返还。如开发商还未得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订的房屋认购书是无效的。 总之,房屋认购书中所约定的购房定金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由于购房者的原因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开发商无需退还定金。所以,购房者在签订房屋认购书后不一定要买房,但是如果不买房,那么购房定金也不会退还。 购买房屋时最好不要签订房屋认购书,而直接签订购房合同。因为签了认购书,交了购房定金,购房者在签订正式合同时便处于被动地位,有些要求会遭到开发商拒绝,使购房者有口难言。而实际上,签订认购书,并不是房地产交易过程当中的必经程序,属双方自愿行为。如果非要和开发商签订认购书不可,也应该在签认购书时在认购书上写上以下字样:“如果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就合同的具体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不能签署正式合同,卖方应无条件立即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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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只签认购书,认购书上的身份证号码填错了,是他们帮填的,请问有希望拿回定金吗?
[律师回复] 当前,商品房认购书中往往约定了定金条款,一般做法是购房者未能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缴纳购房款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就没收定金;如果以后签订了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则抵充房款。根据《解释》
第四条规定,我们认为,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同时有两重属性,
第一重属性是立约定金。立约定金是专为保证当事人能够就某事项订立合同而设立的,不具有担保主合同之债的功能,
第二重属性是履约定金,即履行认购书这一预约合同本身的定金。认购书定金保证双方当事人能够尽最大的诚信谈判,努力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我们认为,只有兼顾定金的这两个属性,才能在商品房纠纷案件中正确理解《解释》
第四条的法义。《解释》第四条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仅认为认购书定金为立约定金,那么不论何种原因,只要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就适用定金罚则,显然有悖。如果开发商在订立本合同时,附加种种不合理的条款,买方要么拒绝签订本合同,丧失定金,要么同开发商违心签订合同因此,我们还应从履约定金分析认购书的定金。在认购书一方当事人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即本约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要辨别拒绝签订本约是否违反认购书中的诚信谈判义务,例如,开发商在谈判中随意提高商品房价格,买方为此拒绝签订本约,那么开发商不仅无权没收买方的本金,而且在买方主张要求适用定金罚则时,由于开发商抛出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显然构成不履行认购书中诚信谈判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解释》第四条中“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的规定亦应理解为,当事人双方全面、忠实履行了预约合同中诚信谈判的义务,但仍未达成本约协议的情形。在适用定金罚则后,守约方能否再主张赔偿损失呢我们认为守约方的请求应予酌定支持。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认购书是预约合同,而且是行将谈判的预约合同,违反认购书义务主要是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造成的损失只能是机会的损失,应当承担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项下所规定的缔约责任。缔约责任赔偿的是守约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通常是法律行为无效或可得撤销,相对人信赖其为有效,却因无效或撤销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又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合同利益,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为如同合同未曾发生一样。据此,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在订立认购书及其在签订本合同过程中的损失,使其得以弥补恢复到认购书未曾发生以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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