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的合同什么情况下作废
合同没有作废一说。
合同主要分为是否有效、是否终止履行情形。
有下列情形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签订的合同是否可以违约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签署的契约合同具有约束力,不得违约。
若违约行为产生,则需承担相应的后果,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继续执行契约条款,采取补救措施以此减损或恢复对方受损的权益,以及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违约所导致的损失赔偿金额应与实际违约所导致的损害相匹配,其中包括契约正常执行后可期望获取的利润收益;
然而,这部分赔偿金额亦不得超出违约一方在协议订立之时已经预见或应该预见到的违约可能引发的潜在损失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没有作废一说。
合同主要分为是否有效、是否终止履行情形。
有下列情形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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