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贪污罪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04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企业家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大额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依金额不同有有期徒刑或拘役及罚金。国有单位员工等相关行为依三百八十二条等定罪,涉贪污罪,惩罚力度大。贪污罪依涉案金额和情节分三层次量刑,最终依案件情况决定。
企业贪污罪如何处理

一、企业贪污罪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倘若企业家或经理人等在实际业务中借用其职务权力及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窃取金额数量较大时,则将会触犯法律规定,构成严重的职务侵占罪

针对此种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不同涉案金额,相应的法律裁罚措施也会有所差异,按严重程度可具体分为有期徒刑亦或是拘役惩罚,同时仍需承担相应罚金责任。

而若涉及企业尤其指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的情形,倘若这类员工是从事公务工作人员或被委托派遣至兼职于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雇员,那么对于他们的相关行为,我们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严格条款进行定罪量刑,而这个过程往往可能涉及到比较严重的贪污罪问题。

相较于单纯的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法律惩罚力度通常要更大一些,这主要是由于贪污罪所涉及到的是在职公务人员职务犯罪问题。

按照贪污罪的涉案金额大小及情节轻重,法律裁决可划分为三个层次:轻微犯罪的惩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中等犯罪的判决为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重犯罪则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仍要处以罚款。

详细的法律量刑要视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与司法实践经验来做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企业贪污罪是怎么进行处罚的

对于触犯贪污罪的犯罪分子,根据其所涉金额及其他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应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惩处:

(1)对于贪污数额较大或其他较为严重情节的贪污罪犯,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被要求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

(2)而对于贪污数额庞大或涉及到更为严重情节的罪犯,则会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被要求缴纳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

(3)对于贪污数额极其巨大或涉及到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被要求缴纳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

若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则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承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责任。

对于多次实施贪污行为但未曾受到过法律制裁的罪犯,将按照其累计贪污数额进行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倘若企业家或经理人等在实际业务中借用其职务权力及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窃取金额数量较大时,则将会触犯法律规定,构成严重的职务侵占罪。

针对此种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不同涉案金额,相应的法律裁罚措施也会有所差异,按严重程度可具体分为有期徒刑亦或是拘役惩罚,同时仍需承担相应罚金责任。

而若涉及企业尤其指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的情形,倘若这类员工是从事公务工作人员或被委托派遣至兼职于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雇员,那么对于他们的相关行为,我们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严格条款进行定罪量刑,而这个过程往往可能涉及到比较严重的贪污罪问题。

相较于单纯的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法律惩罚力度通常要更大一些,这主要是由于贪污罪所涉及到的是在职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问题。

按照贪污罪的涉案金额大小及情节轻重,法律裁决可划分为三个层次:轻微犯罪的惩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中等犯罪的判决为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严重犯罪则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仍要处以罚款。

详细的法律量刑要视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与司法实践经验来做最终决定。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6.6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3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企业贪污罪如何处理
一键咨询
  • 163****23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石景山区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63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石景山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顺义区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13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3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石景山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30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0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61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835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4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东城区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41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密云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丰台区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昌平区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12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石景山区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海淀区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33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061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密云区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82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密云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延庆区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85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延庆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东城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企业贪污罪如何处理
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企业家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大额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依金额不同有有期徒刑或拘役及罚金。国有单位员工等相关行为依三百八十二条等定罪,涉贪污罪,惩罚力度大。贪污罪依涉案金额和情节分三层次量刑,最终依案件情况决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私营企业贪污贪污罪吗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明文规定,若私营企业从业者在任期内,滥用职权,擅自将所属机构的公款作为个人资产索取并且数额相当大的话,将被判定犯下严重的职务侵占罪名。倘若相关金额数量庞大或者极其惊人,当事人将会承受更为严厉的刑法制裁。因此,私营企业员工若是贪污行为涉及的金额达到相应法律规定的标准,便极有可能被控诉涉嫌职务侵占犯罪。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3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企业贪污罪怎么处罚
《刑法》规定,商业欺诈罪和贪污罪对应职务侵占罪的法律制裁。职务侵占罪指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司财产,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处罚根据金额大小而定,轻者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款;重者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款;特别严重者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款。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民营企业贪污怎样处罚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营企业贪污怎样处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企业贪污罪的构成是怎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贪污罪的构成是怎样?问题解答如下, 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当然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其中,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为的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罪的对象,是公共(国有)财物;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罪的对象是国有财产;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罪的对象,是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国有财产。
因此,一般来说,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所以,作为罪客体物质表现有: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根据刑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物分为两类:

一,当然的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其中,国有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拥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指集体经营组织所拥有的所有权属于该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是指通过捐助或专项基金手段募集的用于扶贫或其他公益事业的慈善性质的款物;

二,拟定的公共财物,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其中,根据刑法第92条的规定,私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拟定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虽然实际上属于公民个人,但是由于它们处于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对其应以公共财产论。
另外,依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非国有单位的财物,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有的财物。
股份制企业贪污罪的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制企业,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投资开办的企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l993年R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l988年4月l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l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l988年4月13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l986年4月l2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l988年6月3日)规定,股份制企业包括两类: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即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它又可分为: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同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共同出资创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又包括:劳动群众集体投资创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国有企业之间共同投资创立的联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创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港澳台商投资创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即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本的企业法人。因此,股份制企业的资本,既可以具有国有财产属性,也可以具有非国有财产属性。因此股份制企业属于公司范畴,在股份制企业中存在犯罪的可能。  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的罪时,除应掌握罪构成要件的特有属性之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考察股份制企业的财产,是否属于国有财产或非国有单位的财产范畴。据本法第271条第2款和本条第2款规定,股份制企业人员构成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实施了非法占有该企业中国有财产或非国有单位的财产的行为。具体来说:  
(1)纯属国家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即国有独资公司,其财产具有国有财产的性质,可以成为罪的客体。  
(2)纯属个人或非国有公司、企业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其财产虽不具有国有财产的性质,但是,如果是国有单位委派到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占该公司财产时,该公司的财产就能成为罪的客体。  
(3)混合股份制企业,其财产既包括国有资产股,也包括非国有资产股,并为股东共同所有。其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同样也只能作为一个股东出现,与其他股东是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该类企业中的财产,一般虽不具有国有财产属性,但作为非国有单位财产,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时,该财产也能成为罪的客体。同时,对于下列情形的混合股份制企业中的财产,则应视为国有财产:一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出资的实物二是国有公司、企业向国外市场发行股票、募集股本,与外方共同合资形成的股份制企业的财产;三是外方的资本和实物折算股份,中方以配套资金和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实物折算股份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财产。其中,中方所折算股份的所有权性质必须具有国有财产属性。  
2、考察股份制企业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否能够成为罪的主体。据本法第271条和本条第2款规定,股份制企业人员构成罪,不仅实施了非法占有股份制企业中具有国有财产属性的财产或非国有单位财产的行为,而且还必须具有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即该人员必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或受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正确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该人员是否是在股份制企业中,直接从事管理、经营公认企业财产的人员。如果是,则具有罪的主体资格;如果不是,一般不具有罪的主体资格。  
(2)该人员是否属于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或受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的委派,在股份制企业中负责管理、经营企业财产或从事业务的人员。如果属于,则具有罪的主体资格;如果不属于,则不具有罪的主体资格。  因此,股份制企业的罪主体范围: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有公司、企业直接从事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或委派,在混合股股份制企业中从事企业财产管理、经营的人员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3)该人员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具体来说,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国有单位中从事业务的人员,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占该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受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占该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对股份制企业财产性质的认定,是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罪的前提条件;对股份制企业人员身份的认定,是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罪的基础;对股份制企业中行为人客观行为表现的认定,是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罪的根本。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3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营企业贪污如何处罚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民营企业贪污如何处罚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股份制企业贪污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制企业,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投资开办的企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l993年R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l988年4月l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l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l988年4月13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l986年4月l2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l988年6月3日)规定,股份制企业包括两类: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即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它又可分为: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同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共同出资创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又包括:劳动群众集体投资创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国有企业之间共同投资创立的联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创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港澳台商投资创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即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本的企业法人。因此,股份制企业的资本,既可以具有国有财产属性,也可以具有非国有财产属性。因此股份制企业属于公司范畴,在股份制企业中存在犯罪的可能。  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的罪时,除应掌握罪构成要件的特有属性之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考察股份制企业的财产,是否属于国有财产或非国有单位的财产范畴。据本法第271条第2款和本条第2款规定,股份制企业人员构成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实施了非法占有该企业中国有财产或非国有单位的财产的行为。具体来说:  
(1)纯属国家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即国有独资公司,其财产具有国有财产的性质,可以成为罪的客体。  
(2)纯属个人或非国有公司、企业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其财产虽不具有国有财产的性质,但是,如果是国有单位委派到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占该公司财产时,该公司的财产就能成为罪的客体。  
(3)混合股份制企业,其财产既包括国有资产股,也包括非国有资产股,并为股东共同所有。其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同样也只能作为一个股东出现,与其他股东是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该类企业中的财产,一般虽不具有国有财产属性,但作为非国有单位财产,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时,该财产也能成为罪的客体。同时,对于下列情形的混合股份制企业中的财产,则应视为国有财产:一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出资的实物二是国有公司、企业向国外市场发行股票、募集股本,与外方共同合资形成的股份制企业的财产;三是外方的资本和实物折算股份,中方以配套资金和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实物折算股份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财产。其中,中方所折算股份的所有权性质必须具有国有财产属性。  
2、考察股份制企业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否能够成为罪的主体。据本法第271条和本条第2款规定,股份制企业人员构成罪,不仅实施了非法占有股份制企业中具有国有财产属性的财产或非国有单位财产的行为,而且还必须具有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即该人员必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或受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正确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该人员是否是在股份制企业中,直接从事管理、经营公认企业财产的人员。如果是,则具有罪的主体资格;如果不是,一般不具有罪的主体资格。  
(2)该人员是否属于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或受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的委派,在股份制企业中负责管理、经营企业财产或从事业务的人员。如果属于,则具有罪的主体资格;如果不属于,则不具有罪的主体资格。  因此,股份制企业的罪主体范围: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有公司、企业直接从事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或委派,在混合股股份制企业中从事企业财产管理、经营的人员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3)该人员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具体来说,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国有单位中从事业务的人员,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占该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受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占该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对股份制企业财产性质的认定,是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罪的前提条件;对股份制企业人员身份的认定,是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罪的基础;对股份制企业中行为人客观行为表现的认定,是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罪的根本。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673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贪污多少算贪污罪,贪污多少可以入刑,贪污多少能判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多少钱可以入刑 量刑数额提高到3万,3万以下也可追刑责。 司法解释明确,、数额满一万元、具有一定较重情节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的量刑数额则提高至3万元。 去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 (九)》取消了罪、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解释》规定“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 最高人民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将罪、罪起点数额提高到3万元,并不意味着低于3万元的、行为就一概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刑法修正案 (九)》关于数额与情节并重的立法精神,《解释》同时规定,、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规定情节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2.判死刑、死缓到底如何界定? 答:死缓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 刑法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死刑与死缓的适用原则到底是什么? 《解释》规定无期徒刑与死刑是两个不同刑种,为了更准确的适用死刑,《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犯罪分子。 “这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裴显鼎说。 对于“死缓”,《解释》同时规定,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裴显鼎特别指出,死缓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即在二年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依据刑法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3.“终身监禁”到底怎么执行? 答:终身监禁一经作出不得减刑假释,不受服刑表现影响。 去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 (九)》新增加的罪、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到底什么情形可以决定“终身监禁”?“终身监禁”能否执行到底?这些一直是关注的焦点。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 《解释》指出《解释》指出,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裴显鼎表示,《解释》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主要针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 此外,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 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4.官员“身边人”敛财怎么办? 答:此次会议,两高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作出界定,官员明知“身边人”收钱未退还,可定罪为。 官员“身边人”,这是近年来中国贪腐案件中凸显出来的新现象,“身边人”借着官员的关系大肆敛财该如何遏制? 《解释》规定为依法从严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贿赂犯罪,《解释》规定,利用影响力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与罪、行贿罪适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司法解释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故意”。 最高人民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这一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只要其知道“身边人”利用其职权索取、收受了财物,未将该财物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即可认定其具有故意。 “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往往辩解其是在‘身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后才知道的,并没有故意,不构成罪。”苗有水认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扫除了司法中的障碍,对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法律的这种情况能给予有效打击。 5.官员“小贪不断”如何计算额? 答:多次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数额。 官员多次收受小额贿款,但每次均未达到定罪标准的,该怎么算其数额? 针对这种“小贪不断”现象,今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从两方面对犯罪数额的计算作出了规定。 1.一是针对小额贿款的问题,明确多次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数额。据此,人多次收受小额贿款,虽每次均未达到《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但多次累计后达到定罪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二是针对收受财物与谋利事项不对应的问题,明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数额。据此,对那些小额不断、多次收受的财物,符合条件的也应当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6.的赃款赃物怎么追缴? 答:追赃一追到底、永不清零,防止“因罪致富”。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那么,赃款赃物如何追缴,迟迟未能追缴上来怎么办? 《解释》强调为有效剥夺贿赂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尽可能挽回经济损失,这份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强调,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裴显鼎说,追缴赃款赃物不设时限,一追到底、永不清零,随时发现将随时追缴。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对藏匿、转移赃款赃物的,要坚持一追到底的原则,避免出现以刑罚执行替代经济惩处的现象,防止“因罪致富”等不正常情况的出现。 7.如何让不能在经济上占便宜? 答:明确贿赂犯罪的罚金刑适用。 《刑法修正案 (九)》对罪和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这意味着不仅要坐牢,还得交罚金。那么,到底罚多少才能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 《解释》规定根据这次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对罪、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5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贿赂犯罪,应当在1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苗有水解释,贿赂犯罪属于经济犯罪,对贪利型犯罪有效利用罚金刑的惩罚性可以起到比执行自由刑更好的行刑效果,不能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 此外,由于刑法条文仅规定判处罚金,没有具体适用标准,实践中可能出现各地裁判不 一,量刑差距过大。统一规定罚金刑的裁量标准,有利于合理控制自由裁量刑罚幅度,起到规范量刑的作用。 苗有水称,实践中,有的案件忽视了执行的可行性,判决中出现“天价罚金”,但实际无法执行的现象。因此,《解释》综合考虑罪行轻重和可操作性,根据罪、罪法定刑设置,明确了相应罚金刑的适用标准,从而避免罚金刑虚置、空判或者执行不到位。 8.贿赂犯罪的对象仅限于“财物”? 答:获得“财产性利益”也能判。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贿赂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通过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方式,变相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这种隐蔽贿赂怎么惩罚? 司法解释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贿赂犯罪的本质在于:,根据刑法规定,贿赂犯罪的对象是“财物”,如何界定贿赂犯罪中的“贿赂”,关键在于对刑法中规定的“财物”应当如何理解和进行解释。 万春解释,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9.坚持依法从严惩治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的精神。 一是严密刑事法网,针对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扩张性解释,强化法律适用的针对性,严厉追究、犯罪行为。 二是严格刑罚适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定不同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筹解决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标准掌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贪污受贿辩护 > 企业贪污罪如何处理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