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事故伤害后,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下来后再申请工伤鉴定,最后才能计算赔偿额。
赔偿额是根据以下项目计算出来的:
(一)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指到省外医院就医,所支出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康复治疗费。
对残疾受害人进行康复治疗所需的各种费用。
(五)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即岗位工资、岗位补贴、安全绩效奖金属于工资总额范围内,单位应当全额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省内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可根据省内规定适时调整。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指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伤残补助费用
(九)伤残津贴。
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并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被评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茶,本来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伤,但出于某种原因难以安排,而按月支付给工伤职工的津贴。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对于因工致残被鉴走为伤残程度五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帮助工伤职工再次就业一次性发给的补助金,以弥补工伤职工在今后的求职就业中与非工伤人员相比存在一定困难而给本人造成的一定损失。具体标准由省内规定。
2、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終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而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工伤医疗赛用。即只有在终结劳动关系时才能享受,其具体标准由省内规定。
计算出赔偿额之后,如果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工伤事故应该怎样处理
关于工伤事故处理的详细步骤包括:
当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单位应当立即按规定上报工伤事件的基本状况及相关职业病的情况,务必做到详尽无遗不瞒报、漏报;
其次,工伤职工本人或亲属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申请并享用工伤所带来的权益赔偿;
第三点,企业内部的工会组织也可代替工伤职工进行必要的申请工作。
关于报告与申请的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自工伤事故发生或确诊职业病之日起算,企业应在事发后15个自然日内履行报告的义务,而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则需要在30个自然日内提出维权申请。
在调查取证与确定工伤的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应仔细迅速地展开调查核实,此流程通常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有特别事项延迟至30个工作日,最终将会发布工伤鉴定结果以书面档的方式告知。
若就工伤事宜引发争议,我们将采取相应的解决程序。
一方面,若企业单位对工伤职工的赔偿主张持有异议,那么职工及其亲属应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对仲裁结果感到不满,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利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另一方面,如果企业或劳动者对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做出的工伤认定或补偿决定存在异议,他们有权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递交行政复议申请。
如果对行政复议的结论仍存在异议,可以启动行政诉讼的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发生工伤事故伤害后,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下来后再申请工伤鉴定,最后才能计算赔偿额。
赔偿额是根据以下项目计算出来的:
(一)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指到省外医院就医,所支出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康复治疗费。
对残疾受害人进行康复治疗所需的各种费用。
(五)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即岗位工资、岗位补贴、安全绩效奖金属于工资总额范围内,单位应当全额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省内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可根据省内规定适时调整。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指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伤残补助费用
—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月工资*按伤残等级确定的月数
(九)伤残津贴。
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并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被评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茶,本来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伤,但出于某种原因难以安排,而按月支付给工伤职工的津贴。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对于因工致残被鉴走为伤残程度五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帮助工伤职工再次就业一次性发给的补助金,以弥补工伤职工在今后的求职就业中与非工伤人员相比存在一定困难而给本人造成的一定损失。具体标准由省内规定。
2、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終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而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工伤医疗赛用。即只有在终结劳动关系时才能享受,其具体标准由省内规定。
计算出赔偿额之后,如果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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