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规之精神,当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之际,他们不仅可依法向商品销售商要求赔偿,同时还能转向产品制造商要求求偿。
在属于产品制造商责任范围内的案件中,倘若销售商已先行作出赔偿,那么他享有向制造商追偿的权利;
而如若侵犯权益事项归因于销售流程中存在问题,则是产品制造商进行赔偿后,同样有权利向销售商提出追索。
与此同时,消费者在接收各种形式服务的过程中,如果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亦可向服务业经营者寻求经济补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二、消费者权益第九条是什么
(1)安全保障的权利;
(2)了解真实情况或事实真相的权力;
(3)自主做出购买决策的权力;
(4)公正合理的货物买卖权利;
(5)依法寻求赔偿或补偿的权利;
(6)寻求教育培训或知识获取的权利;
(7)依照法律法规成立社团的权利;
(8)维护个人尊严和形象的权利;
(9)对市场经营和产品品质进行监督评价的权利。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鉴于社会及经济发展的特定条件所赋予商品的最终使用者享有的福利权。自1983年起,每逢3月15日这一天,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会举办大型活动,旨在广泛宣传并强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之时,他们不仅有权利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销售方或者是制造商进行维权申诉,而且在经过法院裁决之后,销售方还可以依据最终判决书向前述制造商要求赔偿;反过来说,若证实为制造商针对产品销售流通过程所存在的问题,那么同样地,制造商理应根据法院的判定结果,向销售方寻求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同样需要注意的是,服务业从业者亦应对消费者负有予以合理经济补偿之责。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