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如何确定责任方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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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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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可依法向销售商或制造商索赔。销售商先行赔偿后有权向制造商追偿,反之制造商对销售流程问题负责后可向销售商追索。服务行业经营者也需对消费者提供经济补偿。
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如何确定责任方

一、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如何确定责任方

依据现行法规之精神,当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之际,他们不仅可依法向商品销售商要求赔偿,同时还能转向产品制造商要求求偿。

在属于产品制造商责任范围内的案件中,倘若销售商已先行作出赔偿,那么他享有向制造商追偿的权利;

而如若侵犯权益事项归因于销售流程中存在问题,则是产品制造商进行赔偿后,同样有权利向销售商提出追索。

与此同时,消费者在接收各种形式服务的过程中,如果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亦可向服务业经营者寻求经济补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二、消费者权益第九条是什么

(1)安全保障的权利;

(2)了解真实情况或事实真相的权力;

(3)自主做出购买决策的权力;

(4)公正合理的货物买卖权利;

(5)依法寻求赔偿或补偿的权利;

(6)寻求教育培训或知识获取的权利;

(7)依照法律法规成立社团的权利;

(8)维护个人尊严和形象的权利;

(9)对市场经营和产品品质进行监督评价的权利。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鉴于社会及经济发展的特定条件所赋予商品的最终使用者享有的福利权。自1983年起,每逢3月15日这一天,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会举办大型活动,旨在广泛宣传并强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之时,他们不仅有权利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销售方或者是制造商进行维权申诉,而且在经过法院裁决之后,销售方还可以依据最终判决书向前述制造商要求赔偿;反过来说,若证实为制造商针对产品销售流通过程所存在的问题,那么同样地,制造商理应根据法院的判定结果,向销售方寻求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同样需要注意的是,服务业从业者亦应对消费者负有予以合理经济补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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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如何确定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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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消费者权益受损时怎样处置,消费者权益受损时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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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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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标准;

二、是提供的商品在价格、用途等方面存在欺骗性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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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如果不能采用上述方式补救,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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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何把握诉讼时效:
1.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这里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包括两种情况,即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受到损失。这一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的要求并不一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应当按照哪个法律规定执行才对呢?应当按照“二年”的规定执行。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又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另外的规定执行。
2.对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非侵权损害纠纷,请求赔偿损害的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执行。
消费者权益受损,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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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受损时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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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被告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销售者为被告。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以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为被告。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服务者为被告;如果该损害是因为服务者使用缺陷产品而造成的,消费者还可以以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为被告。
4、如果原销售者、生产者或者服务者发生企业分立、合并的,消费者可以以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为被告。
5、如果通过租借、转让等方式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可将该经营者或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作为被告。
6、消费者因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将经营者作为被告;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住址的,消费者可将广告发布者作为被告。
如何收存和提供证据:
消费者应注意收存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后的下列证据。
1、广告说明。
2、票据。
3、合格证。
4、使用说明书。
5、生产日期。
6、保修卡。
7、保修期限证明。
8、商家承诺。
9、警示标示。另外,当事人还应当提供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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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受损怎么办?
消费者权益受损后,可以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方法解决问题。如果这种方法不能很好的解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官帮助。还可以采用调解的形式,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介入,主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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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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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非侵权损害纠纷,请求赔偿损害的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执行。如何确定被告: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销售者为被告。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以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为被告。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服务者为被告;如果该损害是因为服务者使用缺陷产品而造成的,消费者还可以以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为被告。
4.如果原销售者、生产者或者服务者发生企业分立、合并的,消费者可以以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为被告。
5.如果通过租借、转让等方式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可将该经营者或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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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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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这里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包括两种情况,即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受到损失。这一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的要求并不一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应当按照哪个法律规定执行才对呢?应当按照“二年”的规定执行。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又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另外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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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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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被告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销售者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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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利益受损怎么处理?
消费者利益受损的,可以首先协商进行和解处理、也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申诉、最后也可以进行起诉处理,对于消费者利益受损的,可以按照上述方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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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消费者的权益受损时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如何维权 1、修理、重作、更换 2、退货。退货有两种情况:一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标准;二是提供的商品在价格、用途等方面存在欺骗性宣传的。 3、补足商品数量。 4、退还货款和服务费。 5、赔偿损失。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如果不能采用上述方式补救,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加以解决。 (2)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如何确定被告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销售者为被告。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以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为被告。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服务者为被告;如果该损害是因为服务者使用缺陷产品而造成的,消费者还可以以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为被告。 4、如果原销售者、生产者或者服务者发生企业分立、合并的,消费者可以以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为被告。 5、如果通过租借、转让等方式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可将该经营者或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作为被告。 6、消费者因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将经营者作为被告;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住址的,消费者可将广告发布者作为被告。 如何收存和提供证据: 消费者应注意收存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后的下列证据。 1、广告说明。 2、票据。 3、合格证。 4、使用说明书。 5、生产日期。 6、保修卡。 7、保修期限证明。 8、商家承诺。 9、警示标示。另外,当事人还应当提供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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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受损,应该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如何维权 1、修理、重作、更换 2、退货。退货有两种情况:一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标准;二是提供的商品在价格、用途等方面存在欺骗性宣传的。 3、补足商品数量。 4、退还货款和服务费。 5、赔偿损失。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如果不能采用上述方式补救,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加以解决。 (2)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如何确定被告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销售者为被告。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以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为被告。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服务者为被告;如果该损害是因为服务者使用缺陷产品而造成的,消费者还可以以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为被告。 4、如果原销售者、生产者或者服务者发生企业分立、合并的,消费者可以以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为被告。 5、如果通过租借、转让等方式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可将该经营者或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作为被告。 6、消费者因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将经营者作为被告;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住址的,消费者可将广告发布者作为被告。 如何收存和提供证据: 消费者应注意收存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后的下列证据。 1、广告说明。 2、票据。 3、合格证。 4、使用说明书。 5、生产日期。 6、保修卡。 7、保修期限证明。 8、商家承诺。 9、警示标示。另外,当事人还应当提供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
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一、应当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拒绝承担责任或者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3、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4、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应向谁索赔?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许多消费者在权益受损后,面对纷繁复杂的经济问题,一时不知从何着手来维权。重庆市工商局南岸区分局向记者介绍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许多消费者在权益受损后,面对纷繁复杂的经济问题,一时不知从何着手来维权。市工商局南岸区分局向记者介绍说,根据《保护法》,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产品瑕疵责任,诉讼时效为1年)
2、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产品缺陷责任,诉讼时效2年,最长不超过首次交付最初消费者10年期间)
3、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4、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5、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不提供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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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利益受损如何解决?
消费者利益受损的解决方式包括:首先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还可以向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是在必要的时候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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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应该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如何维权 1、修理、重作、更换 2、退货。退货有两种情况:一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标准;二是提供的商品在价格、用途等方面存在欺骗性宣传的。 3、补足商品数量。 4、退还货款和服务费。 5、赔偿损失。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如果不能采用上述方式补救,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加以解决。 (2)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如何确定被告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销售者为被告。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以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为被告。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服务者为被告;如果该损害是因为服务者使用缺陷产品而造成的,消费者还可以以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为被告。 4、如果原销售者、生产者或者服务者发生企业分立、合并的,消费者可以以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为被告。 5、如果通过租借、转让等方式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可将该经营者或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作为被告。 6、消费者因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将经营者作为被告;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住址的,消费者可将广告发布者作为被告。 如何收存和提供证据: 消费者应注意收存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后的下列证据。 1、广告说明。 2、票据。 3、合格证。 4、使用说明书。 5、生产日期。 6、保修卡。 7、保修期限证明。 8、商家承诺。 9、警示标示。另外,当事人还应当提供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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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之前在网上购买了一部空调但是送来的时候损坏了联系那边一直没有消息也没有给予明确的解决方式,我想请问下您关于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怎么维权的?谢谢
[律师回复]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和《产品质量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财产损失责任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修理。修理是销售者出售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不具备商品应该具备的的某些使用性能,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采取这种方式应该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是消费者要求修理,如果消费者不要求修理,而是要求更换或者退货,或者要求赔偿损失,只要符合有关规定,经营者不能拒绝,经营者不能单方面坚持通过修理方式承担责任;
其次,应该是可修理的,即虽然商品本身存在质量要求,恢复商品应该具备的使用性能,同时也能符合消费者的具体要求。
更换。更换也是对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一种补救措施。如果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不能通过修理、除去瑕疵使之达到质量要求,经营者应当予以更换。即使是能够修理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如果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更换也应该是按消费者要求采用的承担方式。如果消费者对该种商品失去了信心,不愿意更换,而要求经营者退货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也不能坚持或者强迫消费者,选择其经营的其他等值商品而不退还货款。
退货。退货是指不能以修理或者更换方式,解决商品质量问题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这其中包括消费者不愿意以修理、更换方式解决的问题的情况,只要消费者的退货要求符合关于退货的规定或者符合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
重作。重作是指经营者按消费者的要求,重新制作其定做的商品的责任形式。这一责任形式适用于商品是应消费者特点要求制作的,而经营者制作的商品,未达到与消费者约定的特定要求或者货质量不合格,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重新制作的情况。如果重作没有可能或者没有必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的赔偿损失,经营者不得拒绝。
补足商品数量。如果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的数量不够的,经营者按消费者要求补足应该交付而未交付的物品数量。如果经营者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加倍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一倍。
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关于这种责任形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它源于《产品质量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籂酣焚叫莳既锋习福卢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消费者可以依照《产品质量法》的上述规定,要求经营者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既包括受损害财产本身的损失,也包括因财产损害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如修理费、交通费、运费、邮寄费等,在特殊的情况下,还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赔偿损失这种责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前几种责任形式结合使用。
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应该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如何维权
1、修理、重作、更换
2、退货。退货有两种情况:一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标准;二是提供的商品在价格、用途等方面存在欺骗性宣传的。
3、补足商品数量。
4、退还货款和服务费。
5、赔偿损失。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如果不能采用上述方式补救,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加以解决。
(2)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如何确定被告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销售者为被告。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以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为被告。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服务者为被告;如果该损害是因为服务者使用缺陷产品而造成的,消费者还可以以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为被告。
4、如果原销售者、生产者或者服务者发生企业分立、合并的,消费者可以以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为被告。
5、如果通过租借、转让等方式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可将该经营者或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作为被告。
6、消费者因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将经营者作为被告;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住址的,消费者可将广告发布者作为被告。
如何收存和提供证据:
消费者应注意收存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后的下列证据。
1、广告说明。
2、票据。
3、合格证。
4、使用说明书。
5、生产日期。
6、保修卡。
7、保修期限证明。
8、商家承诺。
9、警示标示。另外,当事人还应当提供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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