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款能否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拆迁的对象是公有住房还是个人所拥有的民居。
如果被拆毁的建筑物属于私有住宅,那么我们就需要深入研究该物业是否为个人财产抑或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假如拆迁的物业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无疑地,拆迁补偿款也应当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划分。
然而,如果该物业是属于个人财产范畴的话,那么拆迁补偿款同样应该遵循个人占有原则归个人所有。
在另一种情况下,倘若被拆迁的建筑物为公有住房,那么我们需要详细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看这些补偿款项中是否已经充分考虑到同住者的利益和状况。
若果然没有关注到这一点,那么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有住房租赁权的一方独享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房屋拆迁补偿新标准
拆除与重建工程的承担方需依据相关规范准则,向被拆迁区域内的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者支付各类补偿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是房屋补偿款(又可称为“房屋重置费”),这主要是为了补偿因拆迁造成的被拆迁房产所有权人的经济损失,其计算方式主要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其折旧程度来划分等级档次,并以每平米的价格进行精确计量;
第二种则是周转补偿费,它主要是为了补偿被拆迁区域内居住者因为临时居住环境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带来的麻烦,其计算方式主要以临时居住条件作为衡量标准,并按照被拆迁房屋内居住人数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一种属于奖励性质的补偿费,目的在于激发被拆迁房屋的居住者配合拆迁工作或者自愿放弃部分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偏远地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行为,这些奖励性的补偿款项的具体标准通常由当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基于该地的实际状况以及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加以明确确定。
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具体数值,可以通过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位、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的价值这两部分构成的计算公式来得出:即房屋拆迁补偿款=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位×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的价值。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其主要依据在于原先物业的法律属性:如果该房屋原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那么相应的补偿款项便应由双方共同享有;反之,如果该房屋仅为个人私有财产,那就按照个人占有权原则进行分配;再者,如果物业属于公有住房,那么在处理补偿事宜时,需要参考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如果补偿方案未能充分考虑到同住者的权益,通常情况下,租赁权人将独自享有这部分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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