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由遗嘱公证继承的房产,相关事务应当在权利人离世之后方能进行过户办理。
继承人须携带土地使用权证、继承公证书以及对房屋进行测绘获得的报告等各种证明文件,前往当地的房地产交易所提交继承登记申请,详细填报《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且递交上述所有材料。
随后,办案工作人员将收取文件并立案处理,同时向申请人交付一份受理凭证作为回馈;
经过仔细审查核实各项资料,确认为合法有效后,将会及时发出已更新权益归属人信息的房产证明。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遗嘱公证后能直接办理房屋过户吗?
房产权公证之后可直接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公证书并未设置有效期。但是,我们知道公证可以证实房产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而非证实房屋所有权转移,因此此项功能并不会产生物权变动的实际效果。相反地,房屋过户则需要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以变更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公证书是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书,属于司法文书的一种形式。它在法律界运用广泛,作为应用写作的一种文体备受推崇。审理公证书时必须遵循司法部确立或批准的格式,尺寸一律为16开纸张宽幅。公证书内容包括封面、正文和封底三部分,且制作过程中应优先选择中文作为主要书写方式,但在少数民族聚集区或是多民族共居地区,除非涉及到国际间公证事务,则可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若有必要或当事人有特别需求,公证书亦可附带外文翻译版本。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如涉及到对已故者的遗嘱进行公正以获得房产的继承权,必须在相关人士离世之后再行办理过户手续。此时,继承人需要携带土地使用权证、经过公正的继承公证书以及测绘报告等相关文件,前往当地的房地产交易所详细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将所有上述材料连同申请表格一起递交上去。在成功提交这些材料之后,工作人员会对收到的资料进行验证和接收,并为申请人发放受理凭证。审核通过后,他们将会确认新的权益归属,并向继承人颁发全新的房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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