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费按照月基薪核算合法吗
不合法。
对于加班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加班所领取的薪资不能以最低工资为基准进行计算,而应依照以下规定确定计算方式:
首先,若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记载的工资额度,则应以此为基数来计算加班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项目被划分为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子项,那么应将所有各子项工资数额的总和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而非单独选取某一个子项作为计算基础。
其次,如果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示具体的工资金额,或者当其条款表述不够清晰时,则应采用员工实际所得薪酬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用人单位直接发放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以及任何形式的补贴都可以视为实际薪酬,其中也涵盖了国家统计局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所明确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几个构成要素。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以实际薪酬作为加班费计算基础时,应当优先扣除诸如加班费、伙食补助及劳动保护补贴等费用,以免影响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此项措施确实存在法律问题。关于这部分员工加班所产生的费用,企业需要依照工资制度的基准为员工支付相较于其通常工作时段更高的薪酬。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若出现以下任何情况,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既定准则支付高过员工普通工作时间工资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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