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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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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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试用期长度按劳动合同年限分段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短期劳动合同(三个月及以下)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足三年的为两个月,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合同为六个月。同一单位和劳动者只能有一份试用期协议。以项目或短期合同不适合设试用期。违法试用期规定,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仲裁流程包括:提交申请及材料、审查受理、组建仲裁庭和通知开庭,允许延期。
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长度应经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及少于一年的范围之内,其对应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若是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而不足三年的期间,那么该版本的试用期则不得超过两个月;

至于三年及以上的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相应的试用期应不超过六个月。

对于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而言,他们仅能达成唯一一笔关于试用期待遇的协议。

对于以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期限尚不足三个月的状况,则不适宜设定试用期。

倘若用人单位存在违反试用期规范的行为,员工可依法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仲裁流程大致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当事人申请、审查受理、仲裁准备和仲裁审理阶段。

首先,当事人需向仲裁局递交完整的劳动仲裁申请文件及其相关的材料、证据;

其次,仲裁局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再次,仲裁机构必须在正式接受立案的当天起七天内,组织成立负责审理此案的仲裁庭;

最后,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应当以书面形式给予双方明确的开庭日期、地点,而如当事人确实有合理原因无法按时参加,可以提前三日提出延期开庭的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劳动合同试用期间辞职怎么补偿

首先,请允许我强调,当企业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时,可千万不要忘记赔偿金的问题。其金额的设定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令人惊喜的是,若是处在试用期阶段,那么这个赔偿金的数额无疑会少于六个月的时间。而这期间,经济补偿的标准仅为半个月工资。这样算来的话,最后获得的赔偿金金额将达到一个月的工资水平。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另一种情况——如果是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贵公司就有权依据这个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我这种情况下,贵公司并不需要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金。相信这样的信息也能让您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更深入的理解和掌握,在实践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帮到您,祝工作顺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按照劳动合同的年限来划分,试用期的期限可以被分为若干档,但是最长不能超过六个个月。在短期性质的劳动合同中(即合同的签署期限为三个月或更短),试用期的上限是一个月;如果合同期在一年以上但不足三年的话,那么试用期的期限为两个月;若是合同签订的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属于无固定期限类型的合同,则试用期为六个月。在同一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只能够存在唯一一份关于试用期的协议。对于那些基于项目或者短期合同而设立的岗位,并不适宜设置试用期。若发现有违反试用期规定的情况,雇员有权向相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仲裁流程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当事人需要提交申请以及相应的材料;其次,仲裁机构会对此进行审理并且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之后,将会成立仲裁庭并发出开庭通知;最后,如果遇到了特殊的情形,比如无法按时开庭等,则可以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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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基本规定有哪一些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基本规定有哪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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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基本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是,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要执行以下六点规定:
(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可以在6个月内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注意,假如企业同员工签订了整一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而不是一个月。因为根据法律常识,在一个数字后面出现了以上、以下、以内、以外这样的字眼时,都表明包含本数,也就是说“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业的规章制度里通常写“员工连续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视同离职,这个“(含五天)”其实是多余的,“连续旷工五天以上”本来就是包含“五天”的。
(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企业给员工调换岗位不能再设试用期。另外,“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有的企业招来新员工后不签订合同,只签订一个试用期合同,新员工通过了试用期,企业认为新员工合格,再签订正式合同,这种做法是不可以的。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几个月的试用期合同,那这份试用期合同视为正式合同。也就是说,只要签劳动合同,就必须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劳动合同里面约定前几个月是试用期,而不能说先签一个试用期合同,再签正式合同。
(6)试用期不得延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认为不适合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另外,《劳动合同法》也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做了划定。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个条款规定得很明确,即企业支付给在试用期的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资的80。这是对员工试用期工资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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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基本怎样规定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劳动者权益基本怎样规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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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三个月,基本工资3000按80%发,试用期交五险一金,公积金9%,这是什么意思呢?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缴五险一金是违法的,是无效的,劳动者辞职三个月的,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
1,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2,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及时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或其银行查询其银行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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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劳动者权益基本怎么规定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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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的范本中,可以有关于试用期时间及工资的规定,这不是必备条款,是约定条款。试用期的时间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关,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工资不能低于本岗位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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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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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助教试用期教师 保底工资=基本工资(600 元)+保底课时费(1600 元) 2200 基本工资 600 元=食宿补助 400 元+全勤补助 200 元;达到优秀教师 级别或转正后增加交通费 200 元,社保 600 元。 实习助教工资构成=保底工资+个人业绩提成+课时费(减去保底课时费后)+晚辅补贴+奖金。 请问这样的基本工资构成合理吗
[律师回复] 按照职工每月应发工资总额计算,并进行年度调整,年度工资总额低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附件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二一、基木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一)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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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谁知道试论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内容有哪些?突然就想了解一下,求大神们给我科普科普。
[律师回复] 您好!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试论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第六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七条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第八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第九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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