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只签劳务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方能生效,不可随意在任何情况下皆可签定此类合约。
例如以下几种情况的员工便需签署劳务合同:
2.在退休后被重新聘用新岗位工作之人;
3.之前已和其他单位订立正式劳动合同关系并兼职工作的上班族;
4.企业内部退休但仍留任服务的员工等等。
然而相较之下,劳务合同中所约定的劳动者权益以及福利待遇,相较于签署正规劳动合同来说要逊色许多。
倘若雇佣企业在明明有资格签订合法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仅仅为了规避更大的责任风险,节省企业运营成本,而决定聘用劳务合同的劳动者,这种行为无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判断是否构成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需要从多个角度分析考量:
1.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时,须接受雇佣单位的全面劳动管理;
2.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雇佣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
3.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内容必须构成雇佣单位正常运转的重要部分。
换句话说,只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雇佣单位与员工满足以上这些基本准则,即便他们所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实际上也属于劳动合同性质,应适用劳动合同相关法规的限制与保护。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公司只签劳务协议违法吗
在特定情况下,即便公司与员工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劳动关系,若仅签署劳务协议也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基于这种情况,企业应与员工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以确保双方权益得以保障。另一方面,如果公司与员工之间并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劳务关系的话,那么仅仅签订劳务协议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用人单位自雇佣员工开始便与其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与这些被雇佣者签署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在签署劳务合同方面,并非可以随心所欲,该类合同仅在特殊情形下适用,例如涉及退休人员的重新就业、兼职工人和公司内部的退休留用人员等。相较于标准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所提供的权益保障通常较为有限。而实践中,部分企业或人士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与控制经营成本,或许会选择签订劳务合同,这无疑是不合法的行为。对于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主要依据在于劳动者需接受单位全方位的管理监督、严格履行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工作内容对于单位正常运转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若满足以上要素,即便合同名称被冠以“劳务合同”之名,实则该合同仍属于劳动合同范畴,应受到相应法规的规范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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