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子拍卖后欠款仍不足,后续如何处理
依照现行中国各项严谨的法律法规规定来看,在法院开展债务人财务的公开拍卖活动之后,如若所得之款不足以充分偿还其所背负的所有债务的那部分;
那么在债务人还有其他的财产存在与否的基础上,此类财产均是可以被执行走的依据。
然而,如果债务人已经无任何能够用于执行的财产,那么法院便会作出裁定,宣布本轮的强制执行就此告一段落了。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
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二、房子拍卖后不够还欠款,后续咋处理
在抵押房产拍卖未能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债权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审判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其他财产请求。经过法院对债务人所拥有的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程序之后,若所得收益仍然无法完全弥补债务余额,那么在债务人尚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前提之下,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执行;
然而,如果经调查无其他合法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将会裁定此次执行程序终止。在此情况下,债权方可根据自愿原则与债务人进行商议明确具体的还款日期及方式,同时拟定具有约束力的还款协议,最终按合同条款进行履约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依照我国相关律法规定,待法院成功拍卖债务人财物之后,倘若所得款项尚且无法充分偿还所有欠下之债款,则无论该债务人是否还遗留有其他各类财产或并无任何资产可供变现,该等情况均可被强制执行。然而,若经过全面搜查并未发现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存在,依据相关法律程序,法院有权裁定执行工作暂时停止。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