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不明确时该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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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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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鼓励双方进行友好协商以达成补充说明。如果协商无果,则按照签订合同时所处地方的市场价格来履行责任。同时,对于需要依法执行的事项,需严格遵守政府订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合同条款不明确时该如何处理

一、合同条款不明确时该如何处理

若合同条款存在模糊不清的部分,双方可进行友好协商以就该部分内容进行补充说明。

然而,在经过深入讨论后仍然无法达成共识的话,则应遵循签订合同时所处地方的市场价格来履行相关责任。

另外,对于依据法律应当根据政府订价或政府指导价予以执行的事项,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合同条款不对等怎么办

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关系,当事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权威的仲裁机构申诉、投诉以请求宣布该合同为无效,或是直接主张其所涉及到的违规条款为非法,无法产生拘束力。在法律界定中,某项民事行为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平等现象,应当根据该行为在诞生之初所面临的实际情况来作出准确而客观的评判。一个不平等的合同通常会表现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严重偏离平衡状态,经济利益的分配严重失衡,突破了公平、公正的道德原则的底线。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处理相关事宜时,我们首先倡导、推动并协助双方展开积极且友善的沟通与协商,以期达成共识并形成补充说明文件。若经过充分的沟通与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届时将严格按照签订合同当时所处地区市场价格作为执行标准。针对涉及到法规强制性要求的各项事务,我们均需遵循并落实相关政策和规定,包括对政府定价或者政府制定的指导价格的坚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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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条款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解释(二)》  保险条款一般都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条文众多、内容复杂,投保人通常难以读懂,一些保险展业人员正是利用这一特点销售误导消费者。鉴于此,《解释(二)》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一是从宽理解《保险法》
第十七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解释(二)》
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对这些内容都必须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二是明确保险人提示义务的履行方式和标准。《解释(二)》
第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可以采用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等形式进行提示,且提示必须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使投保人知道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存在。三是提高保险人明确说明的程度。为防止明确说明义务流于形式化,《解释(二)》第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明,必须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二)》第十二条虽允许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但其提示和明确说明必须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否则相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不生效。实践中,有些保险公司所设计的网络投保程序并没有主动出示格式条款,或者虽出示格式条款,但该格式条款并没有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采取特别标识,因此不能认为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四是明确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须符合《解释(二)》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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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有利于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延伸阅读: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实践中,有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承担过重的如实告知义务,随意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  第
一,将投保人告知范围限于其明知内容,防止无限扩大投保人告知内容的范围。  第
二,明确确立询问告知主义,将投保人告知范围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三,借鉴域外经验,引入弃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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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怎么办根据《中护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如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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