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到期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如属于用人单位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不再批准续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全额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反之,若为用人单位主张维持或提升原劳动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条件,与劳动者就续约进行协商时,若劳动者拒绝同意续签事宜,那么这种情况下便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没谈续签会有什么后果
若超过规定时限未能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员工支付每月两倍的薪酬作为补偿。
另外,对于在该用人单位持续服务长达十年之久的劳动者来说,除非他们主动申请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有责任与他们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当一份劳动合同时限届满之际,倘若雇佣方确决依据法律规定不再进行续签,则企业应当向受聘员工全额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奖金;然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即雇主有意愿提升或者改良原有的合同条款以尝试延续与员工的雇佣关系,但是受聘员工却明确表示拒绝继续签订新的合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雇佣方就无须负责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这是我们用以辨别续签与否以及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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