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有的股份是否被视为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享的股权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范畴。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即在婚姻关系得以维持期间所获取的、并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资产,夫妻双方拥有对此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有的房产房产证上能只办一个人的名字吗
夫妻在购房过程中所签订的不动产权证书上,可以仅记载其中一人之姓名。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对不动产权证书上所记录姓名数量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当夫妻中的任意一方购买房屋时,如若双方之间未曾明示约定或未能提供具有充分说服力的证据以证明购房款项全部由单方面承担,则即便不动产权证书上仅仅列明了配偶之姓名,甚至仅将该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亦可判定此房屋应视为夫妻双方之共同财产。通常而言,下列情形所涉及的房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结婚期间,夫妻双方使用共同财产购买所得的房产;
2、一方通过法定继承或受赠取得的房产;然而,如若继承或赠与房产的特定方明确表示只愿将该房产归属自己所有,则该种情况不在此限;
3、尽管购买房产的时间发生在婚前,但不动产权证书上却同时列明了夫妻二人之姓名的房产;
4、一方之个人财产,但经夫妻双方协议将其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者;
5、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产;但同样地,若父母中有任何一方明确表示仅愿意将房产归属于己方子女所有,则此种情况同样不在认可范围之内。夫妻共同财产,乃指在法律层面被确认的,结婚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持有的财产。该等财产既包括可以实际触及到的物质财物、资金资产,还涵盖了一些抽象意义上的财产概念。在处理财产分割事宜时,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意见,按照公认的度量标准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估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婚姻期间夫妇两方所共同持有的股权均被视为家庭共有财产。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此类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并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无论这些财产的原始来源为何,只要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取得的,都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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