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当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继续签订合同时,理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我们还需进一步考虑到自劳动者角度出发,他们亦有权选择不再续签合同,此时同样可分为两大类情形:
第一种,若用人单位仍然保持原有的或通过提升方式改善了原先的劳动条件,而劳动者拒绝续签,那么这将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反之,如用人单位降低了原有的劳动条件,劳动者据此拒绝续约,则用人单位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者支付足额的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这样的经济补偿应该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年数来确定,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就授予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补偿,不足一年但超出六个月的部分按照工作一年结算,不足六个月的部分则赋予半数工资的补偿。
然而,当劳动者的月薪高于所在直辖市、设立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当地去年职工月均薪资水平的三倍时,对于此类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其标准应当参照当地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来确认,且支付补偿的年度总额不得超过员工在用人单位服务的最长年限——十二年。
至于此处所提到的“月工资”,它特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期间内的平均收入状况。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即将届满之际,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约,则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倘若公司置劳动者利益于不顾,坚持撤销合同且连补偿金都不肯支付,那么劳动者便可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支持与维权:
首先,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其次,向所在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其进行调解;
最后,若以上两种方式均未能解决问题,劳动者还可依据法定程序申请劳动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在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中,对于达到合同期限不再续约时如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着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法规,我们将劳动者拒绝续约的情形划分为以下两个主要方面:一是如果单位的经营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薪酬待遇提高,而在此情况下员工仍然选择拒绝续约的话,这种情况是不会涉及到任何经济补偿问题的;另一种则是在单位的经营状况恶化,薪酬待遇下降,员工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同意续约的情况下,按照其在该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来计算经济补偿金额。具体来说,如果员工的月工资水平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他所能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为每年一个月的工资;但如果员工的月工资水平已经超过了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他所能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就会参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来计算,但是总金额不得超过12年。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以员工被解雇或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之前的12个月内的平均收入作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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