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是不是渎职
受贿罪在某些情况下并不能与渎职犯罪划等号。
受贿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借由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求或非法收取贿赂,并且以此作为交换条件,为行贿者谋求个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而渎职罪,则是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疏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对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了阻碍,从而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到了严重损害的行为。
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受贿行为可能会伴随有渎职现象的出现,比如在收受贿赂之后未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受贿罪都必须同时具备渎职的构成要件。
实际上,也存在着一些受贿行为仅仅是单纯地接受贿赂,并没有直接导致职责的不当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是不是犯罪
1.受贿罪即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其职务之便,采用非法手段索取或收受他人财富与利益,从而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
2.依照中国《刑法》的明确规定,贪污受贿这一类犯罪行径属于刑事案件范畴,应由各级检察院负责进行秘密调查及犯罪嫌疑人的起诉事宜。然而关于当事者是否真的需要受到刑事处罚,则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例如,若国家公职人员运用自身职权或地位而形成的有利条件,通过其他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以此为他人谋求不义之利,进而向请求方索取财物或收受款项,应当以受贿罪论处并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国有金融机构委派至非国有金融机构执行公务的人员,如果在金融业务活动中采取非法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私自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并据为己有,同样也将以受贿罪论处并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通常是指在国家公共部门的公职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凭借职务特权索求或者接受不法所得财产,并且将这些财产当作私有资源去谋求私人的利益。与此同时,渎职罪则主要是指向那些国家公务人员违反了职业道德,丧失了应有的责任意识,从而导致他们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出现失误、疏忽甚至是故意破坏,从而对国家机构的正常运作以及公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尽管这两种犯罪行为有时候会相互交错,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贪污行为都会伴随着渎职现象的发生。实际上,有一些贪污行为仅仅局限于非法获取财物,并没有直接影响到他们所承担的职责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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