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一、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的情形,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第二条则规定了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参考凭证及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二、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主张11个月双倍工资吗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需自用工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并可持续至该行为发生之第十一个月为止。此项权利在第二个月即自动生效,但限于十一各月为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在评判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时,我们可从下面几个关键要素来进行分析和考量:首先是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管治与被管治的职能层次;其次是审查用人单位是否有向劳动者按时足额地发放劳动报酬;再者就是要考察用人单位是否有向劳动者提供完备且必须的工作环境和设施等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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