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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仲裁协议的无效或者失效使得仲裁协议不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表现在:
对当事人来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对法院来说,由于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失,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于仲裁机构来说,因其没有行使仲裁权的依据而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仲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在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因素:
首先,以口头方式作出的仲裁协议将会被视为无效;
其次,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以及继承等涉及到身份关系的仲裁事项进行约定的仲裁协议亦将归于无效范畴;
第三点是,如有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该方通过胁迫手段促成的仲裁协议,都将被判定为无效;
最后一条,若在仲裁纠纷尚未解决之际,未能够就其达成补充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那么原有的仲裁协议也将自动失效。
《仲裁法》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