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能签字卖房吗
不可以,夫妻共同财产属双方共同所有,因此处分必须双方共同签字。
作为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其处分权自然由夫妻共同享有,虽然夫妻之间对于日常生活事务享有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房屋买卖属于处置家庭资产的重大事项,任何一方均不具有擅自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一方能放弃房子的共同产权吗
在法律层面上,夫妻双方可自愿约定其中一方自愿主动放弃所属房产的所有权(或部分所有权)。为确保这一操作的合法性以及后续权益保护的有效性,建议所有涉及方逐一签订书面形式的“放弃房产权”协议,并协同携带相关证明资料前往当地房产所在地区的不动产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提交变更申请;
同时应前往税务部门的对应窗口进行审税,以完成房产权属变更手续的法定程序和流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不能够这样做,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属于两人共同拥有,所以对其进行处置时务必需要得到夫妻双方的共同确认和签署。既然身为夫妻,他们对于家庭日常事务理应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力,然而在处理涉及家庭资产的重大事宜上,如房产交易,每个人都没有独自决定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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