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以告劳动局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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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局不履行保护劳动者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对劳动局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什么情况可以告劳动局

一、什么情况可以告劳动局

劳动局不履行保护劳动者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对劳动局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什么情况可以免于刑事拘留

在无法满足刑事拘留标准的情况下,有可能会获得无罪释放或免于拘留的待遇。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属于法院对一个涉嫌犯罪行为作出定罪判定后,依据犯罪情节轻微程度而作出的一种刑罚裁量结果。这是法院在认定被告人已构成犯罪事实基础上,以“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作为概括性的选法理由和法条适用依据的具体体现。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若劳工监察机构未能切实承担起保护劳动者合乎法律规定的人身权益及财产权益之法定职责,劳动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针对该劳工监察机构的行政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者,应由劳工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勒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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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23号 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6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现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管辖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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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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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第二条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第三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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