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款清退流程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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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首先,对集资群众身份、集资数额等进行逐笔登记,掌握案件的集资总人数、集资总金额、已返金额和未返金额等情况。2、然后,专案组对涉案企业(个人)的债权清收、资产保全,以及对涉案资产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3、最后,专案组根据清理后的剩余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
非法集资款清退流程

一、非法集资款清退流程

1、首先,对集资群众身份、集资数额等进行逐笔登记,掌握案件的集资总人数、集资总金额、已返金额和未返金额等情况。

2、然后,专案组对涉案企业(个人)的债权清收资产保全,以及对涉案资产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

3、最后,专案组根据清理后的剩余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制订统一的返款政策、返款原则、返款方案和返款比例实施清退,并以处置报告的形式结束案件善后处置工作。

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

能够追缴多少,按照最后的追缴,统一的比例,比如投入100万,案件1个亿,最后清理的时候就是1500万,清退的比例就是15%。

刑法》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二、非法集资款是洗钱罪

虽然非法集资本身与洗钱罪存在本质区别,然而,非法集资所获取的资金往往可能触及到洗钱活动。所谓洗钱罪,便是指行为人在明知相关财产为违法犯罪所得以及其收益的情况下,仍然采取各类手法进行掩盖、隐瞒其原始来源及真实性质的犯罪行为。若非法集资过程中涉及资金的转移或者伪装,以达到掩盖其非法性质之目的,便有可能构成洗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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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款清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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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款清退流程是什么
1、首先,对集资群众身份、集资数额等进行逐笔登记,掌握案件的集资总人数、集资总金额、已返金额和未返金额等情况。2、然后,专案组对涉案企业(个人)的债权清收、资产保全,以及对涉案资产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3、最后,专案组根据清理后的剩余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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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破产强制清算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破产强制清算程序是什么
一、清算程序流程图
1、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的成立一般分为两种模式:
一是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
二是强制清算,指定清算组。指定清算组成员优先考虑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不能、不愿意进行清算,或者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可以指定《人民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民也可以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
人民指定清算组成员的同时,应当根据清算组成员的推选,或者依职权,指定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负责人代行清算中公司诉讼代表人职权。
注: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2、清算组备案:
清算开始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和表格,并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
须提交的材料:
(1)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或者强制解散的法律文书;
(2)清算组成立的文件;
(3)清算组成员的基本资料;
(4)授权委托书。
3、清算通知:
清算开始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发函)公司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4、编制清算工作计划:编制工作计划是使工作能按时有序进行的关键,不仅节省结算成本,更能提高清算效率。其主要内容包括:
(1)清算工作的组织纪律;
(2)人员分工及工作安排;具体可分为:
A债权清收组;
B债务登记组;
C审计评估组;
D综合后勤组;
E资产保卫组
(3)清算工作的时间和进度;
A严格规定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通知函发完的时间规定;
B严格规定对债务人催收通知函发完的时间规定;
C财务审计、财产评估的开始、完成限期;
D资产盘点工作的起止期限;
E企业呆账、坏账、盘盈、盘亏、报废处理完结期限;
F债权人的申报登记和确认时间;
G清欠工作安排的时间、路线;
H清算报告初稿及分配方案初稿完成时间;
I职工花名册的统计完成时间及主管部门确认审查时间。
(4)资金计划
资金计划主要是指清算组在整个清算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清算组生活安排费用;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清算过程中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5、通知公告债权人
6、清算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尽职调查,针对资产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分类与会计资产分类不完全相符):
(1)动产:库存的原材料、燃料、产品、半成品、低值耗品、备用件、包装物料、在途、外单位暂存、暂借、代保管、代加工等实物;设备、机器、工具、仪表仪器、运输工具;(工商局相关部门)
(2)不动产:房屋、地产、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房产局及国土资源局)
(3)现金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速动资产;(银行)
(4)股票等投资;
(5)无形资产:商标、专利等;(产权局)
(6)抵押担保情况(上述财产查询登记的相关部门)
8、编制清算后的资产负债表:
清算公告满3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注:清算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9、清算费用:
结算清算费用,主要包括:
(1)清算组生活安排费用;
(2)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
(3)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
(4)清算过程中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清算案件的诉讼费用在此阶段从公司财产中预先提出。
10、清算方案:
结清清算费用及诉讼费用后,如有剩余按以下顺序分配:
(1)A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B税款;
C企业债务;
(2)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或者人民确认后,方可执行。
注:
第一顺序优于
第二顺序。
1
1、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者人民确认后,视为清算结束。
注:强制清算的清算报告经人民确认后,由人民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清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1)清算工作基本情况:
A注销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性质、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是否设有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股东构成及各股东投资比例、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B企业注销的原因:
C清算组的成立情况:
清算组成立时间、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及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职务。
D公告的情况:
公告的时间、报纸类别
(2)清算企业财产状况:
清算开始日的财产构成情况
(3)清算企业债权债务的审定情况:
A债权的追收情况及对未收债权的处理;
B债务的申报、审定情况。
(4)清算财产分配情况:
A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
B海关、税务部门税款缴纳情况;
C企业债务的清偿情况;
D投资人或者股东的分配情况。
(5)其他情况:
A企业账本及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保存情况;清算组手头的账簿、文件等档案由人民保管。
B投资人保证企业债务已经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1
2、注销登记:
自清算报告被确认之日起,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及表册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申请注销登记。
(1) 清算组将清算报告及表册呈报备案时须提交的材料
A清算报告备案登记表(清算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B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解散文书;
C《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D股东会确认的企业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E税务(国税、地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F清算组出具的经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一式两份,要求清算组成员签名,股东会或者人民确认);
G人民裁定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书。
H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2) 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明。
A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B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或者判决解散的文书;
C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或者人民裁定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书;
D《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E清算组织成立后在报纸上公告的报样;
F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G其他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公告企业终止。
注:公司注销登记获得核准后,由人民宣布清算组执行职务终止,至此,清算组完成全部清算程序。
注销登记核准后,一般由登记机关进行公告,但是各地方执行标准不一致,参照各地执行办法。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负责清理债务的单位。
非法集资清偿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非法集资案件做出判决后,要开展非法集资清偿工作,此时有关部门要统计非法集资人群数量、集资金额、集资人出资比例等。然后根据追回的集资款按照比例进行分配。自然人参加清偿的时候,要提供当初签署的集资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身份证等资料。具体如下所述:
1、案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或工作组)。
2、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的发布工作。
3、对集资群众身份、集资数额等进行逐笔登记,掌握案件的集资总人数、集资总金额、已返金额和未返金额等情况。
4、专案组对涉案企业(个人)的债权清收、资产保全,以及对涉案资产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
5、专案组根据清理后的剩余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制订统一的返款政策、返款原则、返款方案和返款比例实施清退,并以处置报告的形式结束案件善后处置工作。
二、办理清偿清退时需提供的资料是什么
1、相关权利人属法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机构须提供以下资料:
(1)盖有登记机关印章的证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2)与债权债务相关的合同、票据等原始凭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相关权利人属自然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与债权债务相关的合同、银行返利存折(卡)和票据等原始凭证
(2)自然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非法集资的特征是什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8号)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集资: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或者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重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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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款怎么清退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集资款项清退的原则是确定受害人、受骗的数额,然后依据追缴的款项,对受害人进行退赔。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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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想知道国家对于2017非法集资流程的处理是怎么样的啊?想请知道的人告诉我一下吧!拜托了。
[律师回复]
(一)基本解释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表现方式
非法集资涉及内容广泛,方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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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收社会公众投资;
1
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1
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四)危害性
1.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2.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
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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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产清算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非破产清算 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非破产清算又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即公司自行清算,是公司在没有干预和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通过清算人自主自觉的行为进行清算,而特别清算则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形下,通常为清算遇有显著障碍时或者存在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适用的清算程序。 二、非破产清算的步骤 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1、成立清算组。按《公司法》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 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2、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 (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时间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不同,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要求在6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书的,在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知或者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组在支付了上述几项费用,如果仍有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再次分配( 股份公司按股权分配); (6)终结清算工作。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度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非破产清算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非破产清算 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非破产清算又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即公司自行清算,是公司在没有干预和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通过清算人自主自觉的行为进行清算,而特别清算则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形下,通常为清算遇有显著障碍时或者存在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适用的清算程序。 二、非破产清算的步骤 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1、成立清算组。按《公司法》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 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2、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 (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时间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不同,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要求在6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书的,在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知或者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组在支付了上述几项费用,如果仍有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再次分配( 股份公司按股权分配); (6)终结清算工作。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度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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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关闭清算流程
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清算结束后,申请注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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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有一个同学在邯郸市工作,前天因为非法集资被拘留了,请问邯郸市处置非法集资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常见罪名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都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相似性。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目的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是意图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营利。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图直接占有所募集的资金。
(二)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代偿。
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流程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流程是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进行非破产清算的流程一般分为四个步骤,一是成立清算组,二是展开清算工作,三是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四是提出清算方案,下面是对公司非破产清算的这四个步骤的详细介绍。
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流程是怎样的
1、成立清算组
2、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
(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的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不同,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要求在6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书的,在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知或者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组在支付了上述几项费用,如果仍有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权分配);
(6)终结清算工作。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度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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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清算关闭流程
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清算结束后,申请注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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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进行非破产清算的流程一般分为四个步骤,一是成立清算组,二是展开清算工作,三是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四是提出清算方案,下面是对公司非破产清算的这四个步骤的详细介绍。
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流程是怎样的
1、成立清算组
2、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
(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的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不同,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要求在6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书的,在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知或者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组在支付了上述几项费用,如果仍有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权分配);
(6)终结清算工作。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度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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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 非法集资人诉讼的申请流程是什么,我朋友最近准备去申请诉讼,但是不清楚流程
[律师回复]
一、起诉
  劳动争议当事人要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法律对起诉条件的基本要求,主要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和管辖的范围。此外,还必须符合起诉时效的规定,也就是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因此当事人起诉时应同时提交仲裁裁决书,一方面说明劳动争议已经过了仲裁程序,另一方面也能证明是否符合起诉时效的规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不能把仲裁委员会做为被告,因仲裁委员会不是民事主体,而是公断机构。劳动争议案件诉至法院后,诉讼当事人仍是劳动争议原来的当事人。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效副本。书写起诉状确在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和审理一般民事纠纷一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主要程序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一审程序比较复杂。审理之前人民法院将进行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组成合议庭、开展调查或委托调查、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等事宜。法庭调查时,按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言书证等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这样的顺序进行。进入法庭辩论后,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再由各方互相辩论。辩论之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判决书中应当写明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依法提起二审程序。须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二审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径行判决。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审判监督程序是当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而需要再审时所进行的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但须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三、强制执行:
  一般情况下,有关法律文书(如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可以由当事人自觉履行。但如果当事人不执行,则可以通过法院执行程序而予以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是指法院依法对生效的法律文书,通过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诉讼活动。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包括:
  
(1)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4)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5)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有关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决书等)。当申请执行法院判决时,当事人应请求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当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时,应请求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申请执行劳动争议法律文书的期限为1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执行工作由法院执行员进行。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lt;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gt;的答复》(法[经]函[1988]53号)中规定,人民法院可将用人单位拒绝给职工安排工作一类的行为标的转化为经济标的,强制用人单位执行。
  
四、诉讼风险告知
   为了增强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提高对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利后果的预见能力,促使当事人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法院根据我国相关诉讼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风险责任的承担原则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风险一般有以下几种: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完全,未请求部分将被视为弃权,法院不予审理未请求部分。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被告提出反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否则,法院将视为当事人放弃该项权利。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必须按时交纳费用(有特殊经济困难,提交相关证明,符合减、免、缓交情况的除外),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3.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4.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证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超过规定期限提供证据的,该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也不得在法庭上质证(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超时举证方将承担所主张事实不予认定的不利后果。
  5.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庭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系在域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导致该项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非因特殊情况,证人需亲自出庭作证,否则法院将不予采信该项证人证言。
  6.申请评估、鉴定中的风险。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必须按照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提供相关材料,否则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7.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中的风险。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必须按照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否则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8.不按时出庭的风险。各方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庭审。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庭审或者迟到三十分钟以上的,原告方承担自动撤诉的后果,被告方承担缺席审理的后果。
  9.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风险。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无财产可供执行及虽交纳诉讼费用却达不到预期目的的不利后果。
  10.一方当事人没有财产或无足够财产可以提供的风险。一方当事人没有财产或不能提供足够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和申请保全费用不予退还的风险,还会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会导致剩余欠款执行拖延甚至不能履行的后果。
  11.不认真阅读判决书、裁定书的风险。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以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必须在判决书、裁定书明确的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申请执行的,必须在生效法律文书法定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将被视为放弃该项权利,导致判决、裁定无法上诉或无法执行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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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破产清算操作流程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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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流程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进行非破产清算的流程一般分为四个步骤,一是成立清算组,二是展开清算工作,三是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四是提出清算方案,下面是对公司非破产清算的这四个步骤的详细介绍。
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流程是怎样的
1、成立清算组
2、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
(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的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不同,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要求在6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书的,在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知或者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组在支付了上述几项费用,如果仍有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权分配);
(6)终结清算工作。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度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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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产清算的申请流程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非破产清算 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非破产清算又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即公司自行清算,是公司在没有干预和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通过清算人自主自觉的行为进行清算,而特别清算则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形下,通常为清算遇有显著障碍时或者存在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适用的清算程序。 二、非破产清算的步骤 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1、成立清算组。按《公司法》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 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2、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 (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时间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不同,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要求在6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书的,在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知或者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组在支付了上述几项费用,如果仍有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再次分配( 股份公司按股权分配); (6)终结清算工作。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度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我想向大家请教一个问题,请问非法集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哪位专家知道啊,告诉我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第五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或组织领导机构(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
(二)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目标和规划。
(三)制定完善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业技术标准。
(四)负责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
(五)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认定、查处和处置善后。
(六)组织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预防和处置因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八)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信息统计和重大情况的上报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二)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三)组织、协调对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起草和修改建议。
(四)组织开展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基本职责:
1.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提供法律政策、处置预案、处置善后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指导。
2.建立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制度。
3.完善行业监督管理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
4.做好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
5.负责调查核实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6.对需要认定的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进行行业认定。
7.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取缔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
8.联席会议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宣传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媒体对涉嫌非法集资宣传的管理;组织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对证据确凿、危害严重的非法集资案件依法予以报道,营造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舆论氛围。
2.公安机关: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3.财政和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财务监督等工作;税务部门要协助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税收缴纳方面的有关线索,及时查处涉嫌非法集资企业违反税法行为,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税务监督等工作。
4.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的金融资产依法进行监测;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及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门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查处与取缔等工作。
5.工商部门: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依法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监管;依照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对非法集资的企业予以处罚等工作。
6.人民法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工作;对非法集资案件审理活动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适时制订司法解释;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宣传工作;为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7.检察机关:依法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为非法集资案件办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三)其他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联席会议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共同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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