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申请人或者代为办理者须持有相应的证明文件抵达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资格审验程序。对于满足提现要求的申请,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即时进行严格审查。经过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之后,如果申请人能提供其在公积金缴纳银行同名结算账户的信息,他可以亲临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柜台办理提取金额的支付手续;反之,若无法提供此项信息,则需凭借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前往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二、济南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标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明确指出,无论是从职工个体角度来看还是从用人单位角度出发,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
对于具有发展优势或条件优越的城市而言,适度提高缴存比例则是完全可行的。
然而,在制定具体的缴存比例时,需要经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进行详细拟定,然后再通过当地人民政府的严格审查之后,最终提交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也明确提出了相关规定,即:
应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应当避免超过其工作所在地所在社区城市统计部门颁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若实际情况超出这个范围,就必须及时进行规范调整。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缴存基数等于或者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可以提出免缴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后,报公积金中心审核。公积金中心应当在30日内作出准予免缴或者不予免缴的决定。
申请者或提名人应携带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递交至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初步的资格审定。经过严格细致的筛选,若申请者满足提现的各项要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予以批准。在获得中心的许可之后,如果申请者能够提供与公积金缴纳银行名称相同的结算账户信息,便可以直接前往中心的服务柜台办理相应的提取手续;反之,则需要持有《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前往缴存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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